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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478-10_B/2016-0715003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6/07/15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我市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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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巩固扬尘治理成果,持续推动建筑工地扬尘治理长效机制建设,让“沂蒙蓝”成为常态,近日,我市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扬尘污染治理不达标、造成严重污染,连续3次被市大气办督办的工程项目,立即停工3个月,并暂时收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通知对扬尘治理责任主体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直接责任人,对施工总承包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土石方、绿化、景观、园区道路、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及各类管线敷设等各专业施工单位对工程承包或者作业范围内扬尘治理工作具体负责,参照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要求执行。监理单位要全面履行职责,指派专人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日常监理检查工作,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市、县区两级住建部门对工程进行全程监督巡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对扬尘治理未达标项目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问题严重的予以停工处理并严格处罚。 通知要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档,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槽,配备高压冲洗设备。施工现场应设置建筑垃圾存放处(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严禁随意倾倒垃圾。土石方连续施工作业和停止作业48小时之内的施工工作面和渣土存放场可暂不覆盖,但必须采取抑尘措施,确保不起尘;停止作业48小时以外的施工工作面和渣土存放场,必须进行覆盖或绿化,存在覆盖破损、不严密的,应及时进行修复。施工现场全部使用预拌砂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及现场搅拌;对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应书面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实施。遇有扬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采取抑尘措施,气象预报风速达到6级以上时,不得实施作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专门配备保洁员负责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每天定时进行洒水降尘,保证施工主要区域和出入口整洁干净。 通知强调,因扬尘污染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连续3次督办的工程项目,立即停工整改,顶格处罚。被市大气办连续3次督办的工程项目,立即停工3个月,顶格处罚,并暂时收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停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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