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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646-30/2013-1126001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3/11/26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销售不合格商品害人又害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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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张先生于2013年10月22日在某三轮车经销部购买了一辆某品牌机动三轮车从事托运货物经营。11月18日,张先生驾驶着购买的机动三轮车运送20台自吸潜水泵去天源国际物流市场途中突然左后胎爆裂,车把失去控制,致使装载的2台自吸泵跌落地面摔坏,张先生立即保护了现场,并且和货主取得了联系,得知2台摔坏的自吸泵共计700元,不得已张先生只好先赔偿货主现金700元。张先生觉得这件事是因为轮胎质量不合格爆胎所致,就找到经销部要求赔偿700元现金并免费更换爆裂的轮胎,而经销商却认为是因为张先生超载货物造成的后果,不是轮胎质量问题而不予赔偿。张先生不甘心白白蒙受损失,一气之下投诉到工商机关,要求给予公正处理。 接到投诉后,工商执法人员详细了解了具体情况并且仔细核对了购车发票、事发现场照片等,从说明书查到其载重量为1500斤,而张先生当天载重量为1200斤,不是超载所致,立即让张先生到鉴定机构对该机动三轮车的轮胎进行检测鉴定,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工商执法人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依假充真、依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销售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根据以上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享有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本案中,由于经销商所销售的机动三轮车轮胎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属缺陷产品。消费者因此而受到财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商或者销售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工商执法人员依法告知经销者应该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最终经销商同意赔偿张先生现金700元,并免费更换爆裂轮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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