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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451-02_gzdt_/2013-0620006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审计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3/06/20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临沂出台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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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程序,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效,近日,临沂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临沂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从交接时限、程序、内容等方面对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进行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所有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因晋升、调任、转任、辞职、免职、退休、辞退等原因离任时,都应执行离任交接手续。离任经济事项交接的主要内容:离任时单位各项资金结余、货币资金及账户分布情况;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未完结的有关承包、租赁、合作、担保、投资、集资、抵押、承诺、资产出借、工程项目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包括变更情况)履行情况;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单位管理的各种社会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状况;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使用、借用的单位公共财物以及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事项。 《办法》强调,领导干部离任时,对未在单位账上反映的各种债权债务,离任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结算;暂时不能结算的,应按照正常的财务审批程序进行登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接任领导干部对离任领导干部移交的未了事项应继续办理,对未办理交接手续的未了事项由离任领导干部负责处理。 离任领导干部对移交的经济责任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移交内容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界定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重要依据。 《办法》要求,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应于组织部门发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组织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对无故拖延或不办理交接手续的领导干部,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诫勉等。在交接中隐瞒事实,造成损失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交接事项经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员确认并签字盖章后,交接双方各持1份并抄送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存档备查。 《办法》规定,对任职不足一年或任中审计后一年之内离任的,以及非重要经济管理和决策部门、掌握资金量较小的领导干部,不再开展离任审计,只采取离任交接等形式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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