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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654-02_gzdt_/2012-0605001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2/06/05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市交通运输局实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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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日前,《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制定实施。今后,在交通建设工程、道路和水路生产运输等领域存在制度规定的九类情形中任意一种的,相关单位将被约请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九类情形分别为: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的;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的;上级部门在明察暗访中发现较大以上隐患未能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或给当地造成影响的;对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不力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已批准或许可的安全生产事项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发现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两起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三起及以上一般事故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况。 约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根据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和类型,分别由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约谈,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参加约谈工作。约谈方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并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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