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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95171572-06_A/2014-0404002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4/03/26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沂水县政府出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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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沂水县政府制定印发《沂水县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布局规划》(沂政发〔2014〕24号)。该县布局规划的出台,对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全面改善环境质量和群众生活条件,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规划》明确了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布局规划的依据原则、区域类型、布局界限,以及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建设要求,规定了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审批程序。将全县畜禽养殖区域划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三部分,对功能区规划布局界限进行了详细规定。 《规划》原则: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和畜牧业发展相协调原则;节约用地、发展适度规模养殖原则;符合城乡、土地、交通和旅游发展原则;流域、区域综合考虑和总体协调原则。 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限期关闭或搬迁,在关闭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并加强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标准。控养区内控制和逐步消减畜禽总量,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同时逐渐缩小散养比例。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排泄物要采取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措施,消减排污总量,排放标准符合规定;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管理权限实施限期治理,无法治理的予以关闭或搬迁。适养区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要进行规模化标准化改造提升,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按照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原则,逐渐形成生态农业新格局。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要符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应按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和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鼓励发展生态环保养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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