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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444889X-04_A/2016-1103013 发布机构 临沂市财政局
公开目录 业务动态 发布日期 2016/11/03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沂水县“五项制度”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
沂水县“五项制度”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专项扶贫资金监管,保障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沂水县以“五项制度”为基础,不断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夯实扶贫资金监管体系。

一是实行资金限时拨付制。联合县扶贫办制定资金拨付流程,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专项扶贫资金后,15日内拨付到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5日内分解拨付到项目村所在乡镇经管部门的扶贫资金专户,拨付完成后,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及时将拨付书面告知函上报县扶贫办和县局农业科,确保了资金快速安全拨付到位,有效避免在资金拨付环节,出现的截留、滞留、延压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二是实行资金项目公示制。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在不同范围、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内,对扶贫项目、建设内容、施工单位、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等在乡镇、村级公开场所进行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舆论监督,强化群众对扶贫资金、项目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是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对30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项目严格实行项目“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每个项目建设村必须成立项目建设管理小组,具体承担项目的组织协调、质量监督和财务管理等工作。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管理小组按程序向乡镇政府申请初验,验收合格后,再由县扶贫办进行复验,确保了扶贫项目在竣工验收环节、流程的规范合理,保障了项目建设质量安全过关。

四是实行资金乡镇报账提款制。一是实行预付款制度,项目开工后,乡镇财政部门及经管站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单位收款收据、项目开工令等申请材料预付不超过合同金额50%的工程启动资金;二是实行质保金制度,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乡镇财政部门及经管站根据县级验收合格报告、工程发票、工程决算报告等材料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并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项目工程质量,有效杜绝了工程单位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问题发生。

五是实行资金定期督查制。一是县扶贫办、财政等部门联合组织力量或聘请第三方对扶贫资金项目定期实施进度、质量、资金安全的监督检查;二是县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实行月审跟踪机制,特别针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资金流向进行审计。对在审计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绝不姑息,确保扶贫资金使用发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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