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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561852976/xzspj/2019-0000075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四问四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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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非营利社会组织的作用有什么? 答: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具有重要作用,是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问题2:什么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答: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 性社会组织。其组织形式有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商会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问题3: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公司的区别在哪里? 答:“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重要属性,也是区别于公司的主要特征。两者的区别不在于是否营利,而在于营利所得如何分配,目前国际上比较一致的观点是:第一,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私分,不得分红;第二,非营利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应移交给同类非营利组织,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另一特征,其成立的宗旨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问题4: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注销后,开办资金能收回吗? 答: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出资人所出具的开办资金属于捐赠行为,出资后不再享有该资产的财产权,不得分红,不得进行转让,不得抽回出资,资金将成为该组织的独立法人财产,由其独立支配,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当单位终止时,须进行清算审计,清偿债务,剩余财产不得分配出资人、举办人或者成员,仅能捐赠给同类社会组织。 更多问题可咨询我局社会事务科。 电话咨询:0539-8773692 窗口咨询: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G27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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