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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585729837/ybj/2020-0000090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宣传系列-对欺诈骗保行为举报奖励是如何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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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可按举报线索中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因举报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停止拨付、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可视情形给予200元至1000元奖励。 (一)举报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欺诈骗保行为并且查证属实,按照不超过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3%奖励。 (二)举报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欺诈骗保行为并且查证属实,按照不超过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3%奖励。 (三)举报参保人员欺诈骗保行为并且查证属实,按照不超过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5%奖励。 (四)举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欺诈骗保行为并且查证属实,按照不超过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5%奖励。 (五)举报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并且查证属实,按照不超过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2%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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