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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585729837/hbj/2020-0000006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快推进2020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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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加快推进2020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 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2020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山东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鲁环函〔2020〕152号)要求,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组织保障。各分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清洁生产有关要求做好组织工作,书面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就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落实,请各分局于2020年6月14日前将送达回执报市局。 二、强化技术指导。各分局要做好技术帮扶工作。对列入强审名单的企业,要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要求,2020年6月14日前,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公示内容模板见附件4)。企业应选择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名单》中的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其中被限制开展业务的咨询机构,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受理其参与咨询服务的清洁生产报告。 三、做好评估与验收 清洁生产审核分评估和验收两个阶段。企业应于2020年7月14日前开展审核相关工作,2021年5月14日前完成评估验收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相关材料后,按程序进行评估验收,经评估验收合格的,向社会公布。 (一)审核评估: 企业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在中(高)费方案可行性分析后、实施前,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相应的技术佐证材料; 2.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中咨询服务机构需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验收: 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后,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 2.《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 3.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前、后企业自行监测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提供的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监测报告。 四、规范信息报送 各分局要严格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做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6〕793号)要求,每季度结束前7天报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情况。
附件:1、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山东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鲁环函〔2020〕152号); 2、2020年度临沂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3、送达回执模板; 4、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信息公布内容模板。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7日 2020年度临沂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送达回执
附件4: 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信息公布内容模板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不同类型企业公布内容如下: 1、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及超总量情况。 2、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企业。 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主要能源品种及消耗量、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 3、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危险废物的产生和处置情况,依法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情况等。 4、其他强制清洁生产企业。应当参照上述要求同时公布相关信息。 5、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参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开展审核,公示内容参照以上内容执行。 企业应对其公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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