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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440153424/hbj/2020-0000357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临沂金海汇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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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 (913713005704566597001R)
单位名称:临沂金海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灵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704566597 地址: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西石河村北约260m处 一、存在的问题 2020年06月0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申请排污许可证资料,经审查,你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 □1.“不能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排污单位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特别要求的。 □2.“手续不全”: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手续,但是已经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除外。 ☑3.“其他”:如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未按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等。 二、整改要求及整改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规定,基于你单位提交的《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并结合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企业实际情况,请你单位按照本通知书附件所列的整改内容和要求于2020-12-04前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我局将对你单位整改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整改期间,你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本通知书附件载明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口设置、排放去向、排放限值等要求实施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开展自行监测,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并对整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本通知书附件包含你单位在整改期内所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气和废水排放口,未载明但排放相关废气和废水的,属于违法行为。 (三)整改期间,应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整改期间,我局不对你单位无证排污行为予以处罚,但对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本通知书不代替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三、有关事项说明 逾期未完成整改,未在整改期限内取得排污许可证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接收人: (签字) 联系方式: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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