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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cgj/2021-0000076 发布机构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公开目录 业务动态 发布日期 2021/05/02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我市以地方立法推进城市更新
我市以地方立法推进城市更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依法治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城市治理顽症难题,让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随着我市城镇化水平持续提高,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各类要素快速集聚,城市发展规模急剧增大,城市管理更要提升城市更新理念,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提升城市的品质,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作为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家顶层设计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市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亟需发挥地方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提升。《条例》立足我市实际,坚持“不抵触、有特色、易操作、重实效”的立法原则,在城市治理领域确定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体系、责任区制度、共建共治共享、数字化城市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为我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是城市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条例》的施行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和经济发展水平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城市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以共享单车为代表的新事物、新业态不断涌现,在给市民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城市管理带来挑战。对这些新问题、新挑战,没有现成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亟需加强地方立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现行适用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发布2017年修订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2010年施行的《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不能满足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管理工作需要,亟需制定一部既反映我市特点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条例》针对基层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新出现的法律空白问题,作了立法创新,突出解决实际问题,对机动车及非机动车特别是共享单车的停放管理,废弃管线杆线以及施工作业废弃物不及时清理,圈占城镇道路及公共场地等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作了重点规范。

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城市治理顽症难题,制定地方性法规《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来规范和解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对于提高我市依法行政、依法治市水平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条例》结合“三长一会”(街长制、店长制、楼长/巷长制、城市管理志愿者协会)城市治理模式,细化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落实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责任。为适应我市目前正在进行的数字化、智慧化城市管理的科技提升设置,《条例》对数字化城镇管理的规定中将智慧城市管理系统平台写入了地方性法规,为建成智慧城市管理系统,积极实施“互联网+城市管理”行动,初步形成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程可控的智慧城市管理体系的数字化推广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做到公权力依法行使。结合执法实践,《条例》在责任人义务的设定过程中,充分考虑法律责任设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与“首次不罚、首次轻罚”的改革精神相衔接,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科学设定法律责任,增强法规刚性的同时注重执法的柔性,注重平衡政府权力、责任和公民的义务之间的关系,防止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失衡。

城市空间是一个地方历史文化和情感记忆的载体,承载着一个城市的历史变迁、文化沉淀。《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在填补了上位法空白的同时又体现了我市的地方特色。《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地方立法简洁实用的指导思想,对上位法概括表述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上位法未作规定的内容补充完善,做到依法立法、科学立法。针对空置的户外广告,规定应当设置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沂蒙精神和体现我市地方历史文化特色内容的公益性广告。对于户外广告设施区分了大型、中小型、门店招牌等进行分类管理,对利用围档、围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规定了具体公益性广告的设置比例,对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雕塑等设施规定了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加强城市风貌管理,展现独特的城市气质风貌。

以地方立法推进城市更新,可以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推动城市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创新,提升城市精细化、智能化治理水平,让城市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发展,让市民生活更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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