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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434465606/fkb/2020-0000030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 公开目录 | 业务动态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告知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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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临沂市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函〔2020〕156号)、《临沂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告知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告知承诺制事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督管理对象 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登记的单位。 二、监督管理标准 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登记单位是否兑现承诺。 三、监督管理方式 检查、投诉举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相结合。 四、监督管理措施 定期、不定期或通过投诉举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登记单位涉及告知承诺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管处理方式 1、人防监管部门及时认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推送的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登记审批信息和承诺材料信息。 2、人防监管部门根据认领的信息,将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登记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加强对告知承诺事项的监管。 3、在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登记单位承诺期限届满后,人防监管部门及时将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登记单位不能兑现承诺的监管信息推送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4、对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登记单位违法拆除报废的行为,人防监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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