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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4448451-02_gzdt_/2014-0528003 发布机构 临沂市审计局
公开目录 业务动态 发布日期 2014/05/28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我市公安、审计加强协作加大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工作力度
我市公安、审计加强协作加大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工作力度

为进一步密切公安、审计部门间工作衔接配合,加大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的工作力度,维护全市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近日,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共同签署了《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合作备忘录》,采取四项措施,建立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协作机制。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构。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建立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联络协调机构。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提出打击经济犯罪协作配合工作的方针和要求;沟通交流查处、打击及防范经济犯罪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协作配合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协商解决配合协作中遇到的法律、政策及技术性问题;研究向市政府报告和向社会公告中涉及公安、审计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工作的重大事项等。联席会议由成员单位轮流主持,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二是规范案件及线索移送办理程序。市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涉嫌经济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畴的,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后,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连同案件线索及有关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于市审计局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线索,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在《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并接收相关材料。对移送的案件或线索,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应当按照属地、级别等管辖规定办理,并在办案单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市审计局法制科书面复函告知立案情况。对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决定自侦的案件或线索,应当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初查,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重大、复杂线索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特别重大、复杂线索应当在6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将立案情况书面复函告知市审计局法制科。

三是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经济犯罪重大案件协调会商机制。市审计局对于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疑难、复杂案件或线索,就其定性、处理等问题向市公安局提出会商申请的,市公安局应当及时会同市审计局进行研究并提出工作意见;市公安局对审计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线索,认为需进行补充审计、延伸审计的,以及市公安局发现的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案件或线索需要审计机关查证支持的,市审计局应当及时提供协助。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经济犯罪案件证据转换工作,确保证据规格符合法律要求。

四是加强培训宣传。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应当加强查办经济犯罪业务培训交流工作,采取互派讲师、集中培训、专题研讨、联合办案、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加强沟通了解,共同提高执法办案水平。要加强对外宣传,适时曝光公安、审计机关协作办理的经济犯罪典型案例,警示广大群众,提升防范能力,不断扩大公安机关、审计机关联合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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