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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585729837/ajj/2020-0000011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应急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结果反馈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无证叉车司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为什么被判刑的却是他? |
无证叉车司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为什么被判刑的却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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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2016年,年仅26岁的小董在某公司找到一份工作——开叉车运货。2017年1月9日18时许,小董像往常一样到公司内车间东北角运货,因货物堆放较高,小董便违规操作叉车并利用货叉进行登高作业。
叉车尚未熄火,在小董从货叉高处向下爬回地面的过程中,其脚部误踩到叉车的前后倾操纵杆,致叉车门架后仰,小董胸部被挤压在叉车门架与护顶架右前支座之间动弹不得。现场人员见此情状迅速报警求援,怎料小董已然受伤过重,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由该公司的梁某负主要责任。那么 这个梁某是何方身份为何要其承担责任? 原来,小董并未取得叉车驾驶证,而梁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涉叉车为公司所有,该车不仅未定期检验,甚至未办理使用登记。在这起案件中等待梁某的是法院的刑事判决。 法院判决经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梁某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抢救、配合调查、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有自首情节,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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