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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4448603-03_G/2015-1026001 发布机构 临沂市物价局
公开目录 部门指南 发布日期 2015/10/26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明确委托鉴定标的 着力化解价格纠纷
明确委托鉴定标的 着力化解价格纠纷

价格鉴定委托书是价格鉴定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委托或者委托书不明确,价格部门就无法做价格鉴定。

价格鉴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版》、《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等。在《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版》中明确规定,委托单位委托价格鉴定部门做价格鉴定时,要出具委托书,而且委托书要明确。委托书的内容要包括鉴定标的名称、规格、数量;鉴定的理由、目的和要求;鉴定的范围和基准日;提供材料的名称和份数;委托单位的批准人和送鉴人;委托单位名称和日期等。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现场毁坏严重,标的物不好确认的情况。特别是故意毁财,意外失火、强制拆迁、特大交通事故造成的财物毁坏,标的物一般都是面目全非,杂乱无章,一一确认费时费工费力,有的确实是无法确认。委托部门无法确认,或者确认不明确,价格鉴定部门就无法鉴定。只能返回委托部门,委托部门就给当事人说物价部门不予鉴定,造成当事人对物价部门的不满。每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市中心认真调查落实,耐心调解,最终给当事人解释清楚,不是县区物价局不予鉴定,而是委托单位委托书不符合要求,认证中心不能鉴定。当事人满意而归。

2015年10月10日,市价格认证中心气冲冲来了一群人,告某县区物价局不予鉴定,不作为。见来客非常生气,认证中心安排举报人坐下,慢慢讲述事情经过。该举报人是受害者之一,因为一楼住户将汽油放进车库,失火,造成本座楼整个单元失火,本单元住户家用电器,家具等生活用品全部被毁。由于标的物损失程度之严重,损坏数量之多。该县公安部门最为委托部门侦查第一现场,对于损坏的标的物确实也无法确认。所以委托书所附的鉴定标的清单对于部分标的名称、规格、数量、损坏程度都没有明确。规格、数量、损坏程度直接关系到赔偿金额,如果不明确,物价部门就无法鉴定。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将情况反馈给县公安局,并说明原因。由于目前公安部门对案件的时限有严格要求,案件必须定时结案,为了及时结案,县公安局和县物价局商量,只做鉴定标的明确的,对于不明确的,待侦查明确后再给于鉴定。报告出具后,当事人不满意,找公安局和物价局,由于县区部门解释不清楚,当事人误认为两家部门推诿扯皮,到市局上告。这样的事情经常发生。市中心听了当时的讲述,认真审核了当事人的材料,耐心解释。立足当事人角度,先替他说话,等当事人消气后,再引用鉴定的文件依据,讲明鉴定的原则。一次解说不行就多次,直到当事人满意,高兴而归。

由于鉴定委托书不明确,造成当事人误解,引起的纠纷很多,所以,各委托单位一定要明确委托标的,尽量减少因委托书不明确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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