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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zfw/2019-0000067 发布机构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目录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结果 发布日期 2019/06/03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对市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190103号建议《关于取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议》的答复
对市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190103号建议《关于取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议》的答复

临建建议字〔2019〕第31号 B

尊敬的刘云峰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现就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建立的制度,其目的主要是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与预售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用途的监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59号)要求:“全面落实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防止资金挪用、楼盘烂尾。”

2017年1月6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鲁建房字〔2017〕11号),要求各地遵照执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落实<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房字〔2017〕18号)再次要求“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两个文件的贯彻落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强调对落实文件不到位的市县将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将建议有关市政府进行问责处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监管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建房字〔2017〕11号)指出:“部分地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严格,....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落实”,并要求“严格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维护房地产正常秩序”。省住建厅有关领导在全省房地产市场调控会议讲话时也提出,在市场形势面临变化的形势下,按照防风险、保稳定的要求,更要未雨绸缪,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从本地情况来看,我市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在执行中也充分考虑到了如何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的问题,执行的监管额度和留存比例都是《山东省商品房资金监管办法》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下限,资金监管的平方单价仍执行2014年的标准,在1200元一1800元/平方米不等,相比房价,预售监管资金在开发企业的销售款中占的比例已大幅下降,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之外的预售款均由开发企业自由支配,在不存在资金挪用和其他债务的情况下,足以保障项目顺利建设和企业正常经营。目前本地出现烂尾的楼盘均是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前的遗留项目,我市市区自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以来未出现新的重大烂尾项目,这也体现了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对于防控风险起到的积极作用。

综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建立的制度,目前国家和省都在要求加强和严格监管,地方政府没有取消或不执行这一制度的权限。作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我们在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同时,也将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有关要求,继续优化服务和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和群众合法权益,努力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欢迎人大代表和广大群众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以上答复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再次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3日

建议承办分管领导:张济民 责任科室:房地产开发管理科 电话:8138767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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