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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449523829/gaj/2021-0000171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公安局 |
| 公开目录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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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临公复)字(2021)第08号 对市十九届人大六次会议第80号 建 议 的 答 复 尊敬的张桂玉等8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对临沂市公安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感谢您对我局高度重视,接到你们的提议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立足职责,对装配式建筑的道路安全运输管理工作进行调研论证,现答复如下: 装配式建筑一般为超限大件物品,应当按照大件物品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二是根据《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超限运输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等物品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因此,公安交警部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做好装配式建筑的安全运输管理工作,完善装配式建筑安全高效运输保障机制。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此复 临沂市公安局 2021年6月21日 建议承办分管领导:任泽龙 责任科(处)室: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督查室 电话:8102194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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