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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561852976/xzspj/2023-0000098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开目录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3/04/27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对市二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30170号《关于推进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免申请的议案》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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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二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30170号 建议的答复 纪晓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免申请的议案》收悉,感谢您对临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结合我市实际答复如下: 4月19日,我局会同市水利局、市税务局召开专题座谈会,就议案提出的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 一、免征范围。根据《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税〔2020〕17号),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非营利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二、免征程序。根据《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流程>的通知》(鲁税发〔2022〕48号)规定,“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将水土保持补偿费费源信息及时推送给税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中应对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数额、开工日期及是否免征予以明确”。目前,对于符合免征条件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已免于录入山东省税务局网站非税信息交换模块,建设单位无需提交申请即可免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对于部分免征的项目,根据水土保持方案中测算的面积及专家评审意见予以减免。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与市水利局、市税务局协同配合,加强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指导项目单位完善申报材料,加大税费政策和征缴流程的宣传力度,提升缴费便利性,为项目单位提供更加便捷的缴费服务。 承办科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规划科,联系人:虞瑜,联系电话:8772773。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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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临审服函〔2023〕10号关于提交市二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30170号建议答复的函.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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