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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431582170/wsj/2025-0000050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公开目录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5/11/24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对市二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50153号建议《关于加强经营场所未成年人保护力度的建议》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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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二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50153号建议 《关于加强经营场所未成年人保护力度的建议》的答复
孙百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经营场所未成年人保护力度的建议》收悉,建议中涉及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经营场所包括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宾馆、旅馆、酒店等住宿经营场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实行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全覆盖”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卫生健康部门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管中,主要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开展执法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综合法律,其第五十八条对娱乐场所设置禁入标志的规定属于对经营者义务的总体性要求,具体执法主体需结合部门法定职责执行。对“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等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行为,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门规章)第四十八条,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我委将在职责范围内,通过卫生监督工作推动场所履行法定义务,并及时将违法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二、关于“住宿场所接待未成年人入住需询问监护人信息”的建议 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落实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的通知》(公通字[2021]9号)明确规定,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应当履行查验身份、询问监护人信息等义务,相关工作的执法监督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 我委在住宿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将通过以下措施配合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将“是否在场所内公示公安机关要求的未成年人入住管理规范”纳入卫生检查内容,督促经营者依法配合公安机关履行询问义务;对卫生检查中发现的经营者未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住宿行业综合培训,提升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强化部门协同:联合公安、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对违规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娱乐场所和未落实“五必须”的住宿场所及时进行违法线索移送。 (二)加强行业宣教:通过卫生监督培训、普法宣传等方式,提升经营者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 (三)畅通社会监督: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和卫生监督举报平台,及时受理群众对相关场所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委将持续强化监管职责,与各部门形成合力,共同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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