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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585729837/gaj/2019-0000051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公安局 |
| 公开目录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9/06/28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对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505号提案(关于规范城市文明养犬行为的建议)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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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临公复)字(2019)第32号 对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505号 提 案 的 答 复 尊敬的黄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城市文明养犬行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城市文明养犬行为的建议》非常好,临沂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进行了认真研究,尤其关于养犬管理以城市管理部门为主和出台切实可行的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的建议符合我市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养犬管理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018年9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了《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立足我市实际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现状,紧紧围绕社会生活中十分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现象,着力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提升公民文明素养与社会文明水平。其中,《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遵守养犬文明行为规范,并且明确了五类不得实施的行为,第五十六条对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违反养犬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规定,市公安局就加强养犬管理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制定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近年来,烈性犬和大型犬伤人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市民人身安全,群众反响强烈,出于对安全因素的考虑,市公安局会同市畜牧局兽医专家多次会商,参考借鉴了其他城市的经验,确定了48种烈性犬品种和大型犬的认定标准,2018年11月7日,联合制定《关于公布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并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公布。二是制定《临沂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条例》第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畜牧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制定养犬的具体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7日,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畜牧局联合制定了《临沂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临公通〔2018〕158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适用范围、相关部门职责、养犬行为规范、犬只伤人事件处置、无害化处理和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三是广泛宣传有关养犬规定。2018年11月27日起,市公安局会同宣传部门将《关于公布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在市级各大媒体、网站上予以公布,通过媒体、微信、微博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市局印制了近3万份通告,以派出所为单位,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居民生活区和公共场所广泛张贴,确保了宣传效果。2018年12月4日,市公安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养犬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分县局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采取学习研讨、评论解读等多种形式,组织民警深入学习,切实把握《条例》和《通告》的精神实质和规范要求,为下步执法工作奠定基础。要求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严禁态度蛮横、粗暴执法,努力做到融法、理、情于一体,力求实现执法效果最大化,严防因执法不规范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负面舆情事件。2019年3月11日,市公安局下发《临沂市公安局文明养犬宣传工作方案》,要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形成合力,迅速掀起学习热潮,开展《条例》“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景区、进网络”等“七进”活动,确保宣传实施取得成效。3月份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印制《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明白纸等宣传材料2万余份,由各派出所在辖区内广泛进行张贴、发放。充分利用窗口单位宣传栏、廊道,因地制宜设置《条例》公益广告,利用沿街墙体、建筑围挡设置公益广告200余处,利用市区银行、医院、饭店以及沿街商铺LED屏全天候循环播放滚动字幕2000余处,让市民群众时时处处受到熏陶,使《条例》家喻户晓。四是向市人大法工委提出养犬立法建议。建议由市人大法工委牵头组织开展立法起草工作,对群众关心的犬只登记、流浪犬收容、狂犬病免疫等问题进行法律规定,以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文明城市建设。前期,市人大已开展立法调研。 正如您所提养犬管理以城市管理部门为主和出台切实可行的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的建议,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也深有体会:一是养犬管理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市养犬管理依据的仅有《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仅对禁止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和法律责任予以规定,对于犬只登记、犬只收留、狂犬病免疫等没有法律规定。二是公安机关不适宜作为养犬管理的牵头部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市民兴趣爱好日趋广泛,养犬人群不断增多。由此造成养犬扰民、犬不免疫、犬只伤人和遗弃犬、流浪犬四处乱跑以及污染环境等群众比较关注的问题突出,养犬管理已成为当前城市管理的重要课题,建议通过立法将犬类管理列入城市管理工作中,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牵头,公安、畜牧、卫生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创新治安管理,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养犬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再次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以便更好地改进我们的工作。同时,也请您向有关部门积极呼吁,加快推动我市养犬立法工作,使其更好的服务广大群众。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此复 临沂市公安局 2019年6月27日 建议承办分管领导:于永波 责任科(处)室: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督查室 电话:8102179 抄送:市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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