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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449523829/gaj/2021-0000201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公安局 |
| 公开目录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关于开放机动车号牌资源 构建多层次靓号管理制度的提案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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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临公复)字(2021)第22号 对市政协十五届五次会议第367号 提 案 的 答 复 尊敬的徐瑞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开放机动车号牌资源 构建多层次靓号管理制度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提案有关建议进行深入调研,落实整改措施。 机动车登记为国家事权。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登录全国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其中,《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现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二条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第五十三条规定,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和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时需重新选取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不能将号牌号码转移至他人名下。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只能是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使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作为车驾管业务办理平台,平台提供的选号系统也是全国统一版本的,不允许指定选取特定号牌号码的。我国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目前实行车辆注册额度拍卖,目的是控制机动车总量,取得额度的车主可以购买并注册机动车,而并非是靓号拍卖。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此复 临沂市公安局 2021年6月21日 建议承办分管领导:任泽龙 责任科(处)室: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督查室 电话:8102194 抄送:市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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