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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444089037/czj/2022-0000404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财政局 |
| 公开目录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2/09/29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对市政协十六届一次会议第20220376号提案(关于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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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临沂市委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建议》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市财政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一、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5号)等文件要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同一个人账户,利用同一制度平台。2018年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8〕31号),要求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加强统筹规划,做好工作衔接,推进政策落实到位。 二、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自2011年在全国率先实现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以来,我市多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根据《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临人社发〔2021〕6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到150元。2021年各级财政拨付补助资金33.67亿元,有力保障了全市参保居民的待遇发放。 三、足额筹集落实政府补贴资金。严格落实“先保后征”原则,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应在征收土地报批之前足额拨付至指定的社保专户,未拨付到位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报批手续。目前全市已累计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到个人账户62.4亿元。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学习吸收贵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配合人社部门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划拨,确保资金保障到位。同时,按照上级统一要求,确定统筹级次,做好制度衔接,提高待遇水平,不断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社会稳定。 非常感谢贵单位对财政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欢迎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临沂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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