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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61852976/xzspj/2022-0000134 发布机构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目录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发布日期 2022/06/21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对市政协十六届一次会议第489号《关于加强市级示范项目(点)建设审查把关的建议》的答复
对市政协十六届一次会议第489号《关于加强市级示范项目(点)建设审查把关的建议》的答复

对市政协十六届一次会议第489号

提 案 的 答 复

尊敬的李培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市级示范项目(点)建设审查把关的建议》收悉,衷心感谢您对我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提案分析中肯客观、符合实际,建议内容具体、针对性强。对此,我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研究,针对您的意见建议,结合我局工作职能,将有关情况及下一步工作答复如下:

在项目审批方面,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我局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严把准入关:一是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对需我局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须列入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二是严格资金保障。政府投资项目须由财政局出具支持项目建设的资金证明或投资计划,作为立项的前置条件,以防范债务风险。三是实行评审论证制度。按照市政府出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前,需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依据。四是严格审批前置手续。对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项目申请人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须附具用地预审、规划选址、节能审查意见、资金评估报告及资金证明等支持性文件。对于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下一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坚持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建设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对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在征求公众意见、部门意见等基础上作出审批决定。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6月21日

 
附件【临审服函〔2022〕11号对市政协十六届一次会议第489号提案的答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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