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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61852976/xzspj/2025-0000060 发布机构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目录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发布日期 2025/07/29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对市政协十六届四次第16040161号提案《关于对网络销售主体实施规范化监管的建议》的答复
对市政协十六届四次第16040161号提案《关于对网络销售主体实施规范化监管的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宋修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网络销售主体实施规范化监管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您的宝贵意见建议,现结合我市实际答复如下:

一、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规定

2024年3月,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在线查验的、以及属于住宅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适用申报承诺制;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属于住宅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交材料要求,在全省层面上进一步健全了住所登记管理制度,可以从源头上有效防范虚假登记问题,提升登记注册质量。

二、我市工作开展情况

(一)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2023年6月,我局开发建设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管理平台及地址库,推行坐落查询、产权查询、地图坐标查询、用电地址查询和申请入库4种住所填报方式,健全地址数据动态更新、属地网格员核验、禁限设负面清单以及审管衔接联动4项工作制度,打造地址信息在线共享、在线比对、在线确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新模式。目前,我市标准化地址库已归集标准化地址数据708万条,主要是不动产登记地址596万条,政法委反馈地址112万条。通过线上查验方式,进一步加强注册地址真实性核查,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虚假地址登记问题发生。

(二)常态化开展虚假登记问题清理工作。在2024年虚假登记问题“专项深办”工作基础上,市场监管部门对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在日常监管及投诉举报(交办转办)等发现的冒用身份信息或虚假住所(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采取上门走访、现场核查、电话联系等多种手段,重点核查其经营者信息和住所(经营场所)情况是否与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相符。根据市场主体配合意愿和虚假登记情节严重程度,采用责令限期改正、公示公告、依法查处、撤销登记、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等方式,分类做好虚假登记问题处置,提高市场主体登记质量。今年1-7月,全市共撤销市场主体登记616户,其中撤销主体设立登记519户。

(三)加强行刑衔接和失信惩戒。行政审批、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涉嫌伪造、变造公章及证明文件的可疑信息的,及时将问题线索与佐证材料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公安机关收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从严从快打击。2024年以来,全市行政审批部门累计向公安机关提供问题线索10余次,公安机关立案查处7起,行政拘留15人。因虚假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截至目前,全市已将存在虚假登记行为的2000余名直接责任人列入失信警示名单。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细化住所登记管理措施。根据省级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学习借鉴江苏、浙江、安徽等地以及省内聊城、威海等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临沂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措施,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住所使用证明不同类型提交材料要求、“住改商”登记细则等。

(二)加强登记中介代理机构管理。指导县区行政审批局落实好《临沂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会同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做好沟通对接、线索移交、调查处置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中介机构,维护登记制度严肃性和公信力。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7月29日

 
附件【临审服函〔2025〕30号对市政协十六届四次第16040161号提案的答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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