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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561852976/xzspj/2025-0000062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开目录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5/08/01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对市政协十六届四次第16040163号提案《关于市场主体登记“住改商”资料不明确影响营商环境的建议》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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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朱孟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市场主体登记“住改商”资料不明确影响营商环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您的宝贵意见建议,现结合我市实际答复如下: 一、有关规定 2024年3月,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适用申报承诺制;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属于住宅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摸清登记底数。我局对前期我市已经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进行摸排统计,临沂市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中,使用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占比约有15%,此类地址多为城乡自建类住宅、城市小区住宅、车库、储藏室等,经营主体主要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货物运输等活动。由此,预测出受“住改商”新要求影响的申请主体也在15%左右。 (二)做好业务指导。对受省局“住改商”新规定影响的这部分申请人在注册登记时,围绕“住改商”经营场所方面的新规定,我局要求各县区审批局在帮办代办环节,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引导申请人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一致同意,规范填写《“住改商”登记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证明》;并对相关登记信息加强审查,从源头上防范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问题。 (三)拟定细化措施。针对“住改商”的新规定,我局认真学习研究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多次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研究细化使用住宅作为经营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的相关规定。目前已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一是明确不适用“住改商”的行业和经营活动。把酒吧、歌舞厅、棋牌室等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品、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校外培训服务等经营活动列入“住改商”禁入范围。二是按行业细化“住改商”利害关系业主范围。对于仅从事无实体店铺的网络经营、咨询策划服务、软件开发设计、商务代理代办等活动的,“住改商”证明由上下相邻楼层业主签字同意;对于无固定经营场所仅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居民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允许以经营者经常居住地登记为经营场所,在提交承诺声明后豁免他人同意证明材料。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尽快出台“住改商”登记细化措施。截至目前,已经完成3次征求意见,待走完文件签发程序后,即可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是建立“住改商”登记纠纷解决机制。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要书面告知申请人使用住宅类房屋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法律风险,包括因邻里纠纷可能引发的变更地址、注销或撤销登记及相应法律责任,强化申请人风险意识与责任担当。建立健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当出现签字范围外业主纠纷时,先由市场监管、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介入协调,凭借专业行政调解能力化解矛盾;若调解无果,则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确保纠纷解决合法、公正、有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与市场秩序稳定。 三是加强部门联动和失信惩戒。将伪造利害关系业主签字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针对签字造假行为,依法严厉惩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登记制度严肃性与公信力。 再次感谢您对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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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临审服函〔2025〕32号对市政协十六届四次第16040163号提案的答复.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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