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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648516507/ybj/2024-0000115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
| 公开目录 | 政策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4/03/27 |
| 文号 | 临医保发〔2024〕6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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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医保发〔2024〕6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沂河新区社会保障办公室,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省医保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3号)文件要求,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贯彻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现将我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辅助生殖医疗服务,主要采取“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按照“产出导向”的基本原则,规范整合我市现行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修订、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2、3),定价形式由市场调节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其他相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医保支付政策 (一)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1,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其他与治疗性辅助生殖相关的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等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我市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执行。 (二)治疗性辅助生殖费用限门诊支付,附件1项目执行门诊单独支付政策,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年度累计起付线分别为600元、500元,年度起付标准以上的门诊费用,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60%,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5000元、5000元。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保政策范围内不孕不育门诊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其他与治疗性辅助生殖相关的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等费用按我市普通门诊政策执行。不孕不育门诊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认定标准按附件4执行。 (三)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治疗性辅助生殖服务。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目前,我市经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5。 三、工作要求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级医保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同时加强相关费用日常审核,做好业务指导和基金监管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加强对政策实施的跟踪监测,密切关注辖区内医疗机构辅助生殖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国家、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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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临医保发〔2024〕6号-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docx】 附件【临医保发〔2024〕6号-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pdf】 附件【附件1:临沂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docx】 附件【附件2:临沂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表.docx】 附件【附件3:临沂市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docx】 附件【附件4:不孕不育门诊部分技术治疗认定标准.docx】 附件【附件5:我市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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