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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440153424/hbj/2023-0000060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 公开目录 | 执法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3/05/29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排污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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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排污许可证核发 审批范围: 临沂市区域内 实施对象: 临沂市区域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类-承诺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行使层级:市级 实施主体: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审批条件: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三)排放浓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四)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五)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申请材料: (一)承诺书;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 (五)排污单位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七)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材料。 (八)排污单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的材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日 办事流程: 1.申请: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登录,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申报并提交。 2.审核: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3.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4.排污许可证送达方式:现场领取或邮寄。 领取地址:临沂市生态环境局802室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 业务咨询电话: 0539-7206190 投诉举报电话:0539-8053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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