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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31551610/sbj/2025-0000218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执法指南 发布日期 2025/12/09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指南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指南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指南,旨在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及当事人权利义务,方便公众了解和监督。

一、执法主体与依据

执法主体: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执法范围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九)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执法程序与方式

(一)受理与立案

1.投诉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举报。

2.途径:可通过来访、来信、电话、网络平台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鼓励实名投诉举报,并提供明确线索和材料。

3.审查与立案:监察机构在接到投诉举报后,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二)调查与检查

1.执法人员:进行监察执法,必须由2名以上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共同进行。

2.权利与义务:执法人员有权进入用人单位场所进行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说明。执法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配合监察,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不得拒绝、阻挠。

(三)处理与决定

1.调查终结:调查结束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2.责令改正: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

3.行政处罚、处理:对逾期不改正,或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4.移送司法: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结案与执行

1.结案方式:案件处理完毕,符合结案条件的,予以结案。

2.执行: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公示:对重大违法行为或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可按规定予以公布。

四、执法标准

(一)处罚裁量标准

严格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根据违法事实、情节轻重、危害后果等因素,划分从轻、一般、从重处罚档次。

(二)执法时限要求

1.立案至作出处罚决定一般不超过60日,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日;

2.投诉举报案件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三)执法行为规范

执法人员着装规范、用语文明,严格遵守执法回避制度、保密制度,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五、权利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投诉举报指引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73号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中心投诉举报电话:0539-8139170

接待时间:3月-11月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11月-次年2月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网络平台:“临沂市欠薪码上办”微信小程序

所需材料提示:投诉时建议提供明确的用人单位信息、涉嫌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证等复印件)及本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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