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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582/20230825-00001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 公开目录 | 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3/08/25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2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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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23〕1号 临沂宏都建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557898946Q 法定代表人:林赟 地址: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诸葛店村 2023年5月2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物料堆场内堆存有陶土等原料以及部分下脚料。堆场周边未设置围挡,场内有部分陶土未遮盖,占地面积约90平方米。场内道路未硬化,路面存在浮土。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9项的要求,我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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