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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索引号 00444810/2026-0053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字〔2026〕81号
成文日期 2026-08-29 发布日期 2026-08-29
生效日期 2027-07-01 失效日期 2032-07-01
统一编号 LYCR-2026-0010001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临政字〔2026〕81号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全市行政区域内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除外。

二、禁用对象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2016年4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国Ⅱ及以下标准机械)。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超过Ⅲ类限值机械)。

(三)《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中的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场内柴油车辆(以下简称国Ⅲ及以下标准场内柴油车辆)。

三、实施时间和区域

自2027年7月1日起,临沂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标准机械、超过Ⅲ类限值机械、国Ⅲ及以下标准场内柴油车辆。

四、其他要求

(一)鼓励使用电动或氢燃料电池等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用燃油机械安装实时定位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本市各类施工工地、矿山、物流园区、工矿企业、机场、铁路货场等重点场所,开展进出场(厂)登记,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救灾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限制。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当在执行本通告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执行应急管控措施。

(五)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商城管理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做好监督管理。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9年12月25日发布的《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临政字〔2019〕20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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