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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工业控制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444810/2026-0026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临政办字〔2026〕25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5-20 | 发布日期 | 2026-05-22 |
| 生效日期 | 2026-07-01 | 失效日期 | 2029-07-01 |
| 统一编号 | LYCR-2026-0020002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工业控制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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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字〔2026〕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临沂市工业控制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0日 临沂市工业控制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工业用地管理,保障先进制造业发展空间,支撑工业经济标志性产业链打造,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以及山东省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控制线(以下简称控制线)是为工业经济长远发展而确定的工业用地保护线,控制线内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和其他的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线内用地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控制线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需要,遵循“合理布局、保障发展、集约高效”的原则,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划定: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集中成片的现状工业用地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新增工业用地应全部划入控制线; (二)各县区(开发区)纳入控制线的工业用地面积占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工业用地总面积比例原则上不小于80%; (三)推动工业用地集聚布局和规模化发展,原则上单个控制线的最小规模不低于10公顷。 第五条 控制线按以下程序划定: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控制线划定原则和规模等要求; (二)各县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信、生态环境部门拟定各自辖区的控制线方案; (三)控制线划定方案报批前,应在县区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市辖区的控制线方案,经区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由市政府审批;各县的控制线方案,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县政府审批,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五)控制线方案自批准后应及时在市、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控制线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六条 经市、县政府批准实施的控制线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产业发展需要调整的,应确保控制线规模基本稳定,有利于工业用地的规模集聚和合理布局,原则上调入控制线的地块应与原控制线空间相连,并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第七条 城镇开发边界外控制线调整,可结合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工作同步开展,控制线调整方案与城镇开发边界优化方案同步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八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线调整,可结合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开展。控制线调整方案纳入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同步报批。 第九条 控制线的调整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调整原因及必要性、合理性分析; (二)县级发展改革、工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意见; (三)调整前后方案对比。 调整方案按程序批准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将调整后的控制线,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第十条 控制线内应以工业用地为主,单个控制线内规划工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控制线面积的60%。除必要的宿舍、食堂和其他配套辅助设施外,严禁在工业用地中规划成套商品住宅、专家楼、商务公寓等与工业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建筑。 第十一条 新建工业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原则上在控制线内布局。着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项目在省级以上工业园区集中布局。 第十二条 未划入控制线的现状工业用地,其开发利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规划仍为工业用地的,可继续保留使用;规划为其他建设用地的,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用途实施改造;规划为非建设用地的,有序推动工业用地退出。 第十三条 城镇开发边界外符合要求的乡村产业项目,可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依据乡镇、村庄规划或“通则式”管理规定在控制线外合理布局。 第十四条 与矿山配套的资源加工等有特殊选址需求的工业项目,可在控制线外,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周边就近布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7月1日。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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