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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媒体曝光莒南县户籍手续办理有关问题核查处理情况的通报2018-08-13临政办字〔2018〕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8月11日,《大众日报》刊发《前后一个月,奔波四部门,办个户口本为何这么难?》的文章,对莒南县政务服务工作过程中有关问题进行了报道。经调查核实研究,莒南县政府对存...
临政办字〔2018〕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8月11日,《大众日报》刊发《前后一个月,奔波四部门,办个户口本为何这么难?》的文章,对莒南县政务服务工作过程中有关问题进行了报道。经调查核实研究,莒南县政府对存在工作不尽责、不尽职、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了问责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2018年7月4日,莒南县文疃镇北店村村民张记锋到文疃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因户籍民警张楠出差,由协助办理户籍业务的辅警郑成英受理。根据《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当事人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因当事人张记锋出具的村委证明没有具体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辅警郑成英要求当事人张记锋把内容补充完整,重新开具房屋证明材料,并告知其需要准备的其他有关手续。当事人张记锋到村里重新开具房屋证明后回到文疃派出所,辅警郑成英告知需文疃经管站盖章,当事人张记锋盖完章后又返回文疃派出所,因查不到其父亲的房屋确权信息,辅警郑成英告知此情况需到国土部门开具房屋确权证明。7月16日,当事人张记锋再次来到文疃派出所,称国土部门人员答复不用开具房屋确权证明直接办理户籍业务即可,辅警郑成英把情况记录下来,告知其一周内等待电话通知,并给当事人张记锋立户审批表,要求填写表格内容到村里盖章后送回派出所。7月22日-24日、25日、27日、31日,当事人岳父先后电话询问、现场询问,因村居提供的房屋位置坐标颠倒、办理人员外出处警等原因,7月31日由负责“一标三实”工作的辅警陈帅达核实后更改了坐标,8月3日办结分户手续。
二、问责处理情况
1.负责协助办理户籍业务的文疃派出所辅警郑成英,因业务不熟悉、服务意识不强造成群众办事难,予以辞退。
2.负责协助“一标三实”工作的文疃派出所辅警陈帅达,因工作不尽责、不尽职、不到位造成工作失误,予以辞退。
3.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文疃派出所所长崔永强,因违反规定安排无执法资格的辅警从事户籍工作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予以免职并调离文疃派出所。
4.被指派兼顾户籍工作的文疃派出所教导员薛清宗,因工作不到位、不尽责,予以行政记过处分。
5.负有直接责任的文疃派出所户籍民警张楠,因对协助办理户籍业务的辅警指导、管理不到位,予以行政记过处分。
6.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莒南县公安局户政大队大队长杨海涛,因对户籍员、协管员的培训指导不到位,予以内部通报批评,并诫勉谈话。
7.莒南县公安局分管文疃派出所的负责人、分管户政大队的负责人,因管理、指导不到位,予以内部通报批评,并诫勉谈话。
8.责令莒南县国土资源局分管负责人向单位党组作出深刻检讨,对文疃国土所、涝坡国土所负责人停职检查,待调查完成后,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从严进行责任追究。
9.文疃镇分管国土资源、派出所的负责人,因管理、指导不到位,予以全县通报批评。
10.责令莒南县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文疃镇党委政府向莒南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三、有关要求
以上通报的典型问题,反映出一些县区和部门单位有关人员服务意识不强,作风不严不实,工作不细致、不到位,导致群众多头跑、往返跑,对全市推进“一次办好”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效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推进和有关问题整改。
一要加快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工作。近期《大众日报》、山东电视台等媒体聚焦“一次办好”改革,连续曝光全省各地政务服务工作中的难点、痛点、堵点。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连续召开多次会议、印发一系列文件进行具体部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决策部署,把“一次办好”改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严格标准时限,严把服务质量,确保改革扎实有序推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亲力亲为,对改革推进中的重大问题亲自研究,对重要任务落实亲自督导,确保各项工作快推进、早见效、不出问题。
二要全面排查整改。莒南县政府要结合报道指出的有关问题,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专项自查行动,认真查找问题,深刻剖析根源,建立问题台账,逐一销号整改;要积极回应媒体监督性报道,及时公开调查处理结果和后续整改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各部门要按照“8月治标、9月治本、10月起巩固提升”的要求,全面进行排查,彻底查摆本县区、本系统“放管服”改革和政务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立即进行整改落实,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排查要全面彻底、不留死角,整改要精准有力、不留情面,确保在服务意识、服务效率、办事流程、工作作风、管理秩序等方面取得立竿见影、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要严格督查问责。要结合国务院新一轮大督查和全省营商环境综合评价,扎实开展“放管服”改革专项督查。市督委办要综合运用明察暗访、随机抽查、专家评估、流程服务再现等方式,围绕工作作风、办事流程、服务态度、场所建设、事项进驻等方面,立即开展全面督查。市政府办公室、市职能办要建立日常调度、定期通报制度,每周调度一次改革进展情况,每半月或一月通报一次,实行量化排名,倒逼有关县区、部门单位落实责任、加快推进。市纪委监委要按照“不换思想就换人、不负责就问责、不担当就挪位、不作为就撤职”的要求,对我市损害营商环境问题,一查到底、严肃问责,在9月份集中问责一批、改正一批、警醒一批,为推进“一次办好”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各县区和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整改落实情况,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8月17日上午12:00前报市政府办公室。联系人:孟翔,联系电话:8130920,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707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
2018-08-1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土地市场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8-07-30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土地市场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8〕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土地市场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临...
临政发〔2018〕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土地市场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土地市场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监管,规范土地开发利用行为,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市场信用奖惩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供应和土地开发利用行为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市场诚信管理,是指以培育用地、供地主体良好信用为重点,将诚信体系建设与土地交易、开发、利用相结合,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以信用档案为基础、以信用等级评价为标准、以信息公示为核心、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手段的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全市土地市场诚实、守信、阳光运行。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市场诚信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发改、经信、住建、规划、城管、房产、环保、安监、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
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市场诚信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立诚信档案
第五条 诚信档案是指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一企、一人、一个供地主体一档原则,对以招拍挂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或供应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供地主体为基本单元,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行政区划代码为索引,对用地、供地主体诚信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形成可供公示、查询、管理的记录资料。
第六条诚信信息包括用地、供地主体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基本信用信息是指主体身份信息、有关历史信息和动态变化信息。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用地、供地主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受到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或者相关专业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或者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行业发展活动的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用地、供地主体违法违规、违反合同约定、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等,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等行为信息。
第七条 用地、供地主体诚信信息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从国土资源系统内部和外部获取。从系统内部土地储备、土地交易、执法监察、巡查监管、登记发证、信访举报等环节,收集土地竞买成交、违法查处、违约用地、查封抵押、举报检举等日常管理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从系统外部,与工商部门企业公示信息、银行征信系统信息、司法部门查封执行信息、其他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信息等相关部门信息关联共享,获取有关诚信信息。对用地、供地主体的良好行为信息,主要由用地、供地主体提供,审核确认后记入用地诚信档案。
第八条 对用地主体的下列不良行为信息,记入其诚信档案:
(一)竞买不良信息。竞买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不良行为记录、购地资金来源违规、恶意过高过低报价、报名后无故退出、报名后不报价、相互恶意串通中标、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竞买人、不遵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会场纪律扰乱出让秩序等行为信息;
(二)竞得不良信息。竞得人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不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不履行成交确认书约定的其他义务等行为信息;
(三)开发利用不良信息。不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开工建设、不按期竣工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因用地主体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出让期届满不申请续期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信息;
(四)违法违规不良信息。未批先建、违法占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容积率、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违规用地行
为信息;
(五)登记发证不良信息。在登记发证环节发现的骗取、冒领、逃税等需要公示的行为信息;
(六)其它不良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包括变相土地融资、圈占炒卖土地、涉地重大信访举报和社会媒体曝光等扰乱土地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等。
第九条 对供地主体的下列行为信息,记入其诚信档案:
(一)开竣工期间调整规划造成宗地不能按期开发的;
(二)因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安置等原因,造成宗地不能开发建设的;
(三)因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原因,造成宗地不能开发建设的;
(四)未按净地出让等规定供地的;
(五)未按约定按时交付土地的;
(六)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率较低的;
(七)土地违规违约预警信息到期未处置的;
(八)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条 对从国土资源系统内部获取的用地主体不良行为信息,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集并初步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认定的用地主体。用地主体对被认定的信息无异议的,直接记入用地诚信档案;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实,作出是否记入用地诚信档案的决定并告知异议人;对国土资源系统外部其他部门转交的用地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审查属实后直接记入用地主体诚信档案。对供地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上述程序采集、核实、确认、告知。
第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用地主体的统一组织代码,区分主体类别、诚信信息种类、信息数量,建立用地主体诚信档案。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各供地主体的行政区划代码为索引,以诚信信息种类和信息数量为基础,建立供地主体诚信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地、供地主体基本信息;
(二)诚信信息类别;
(三)诚信信息具体情形;
(四)诚信信息数量;
(五)有关诚信信息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加强关联企业用地主体诚信管理。对滥用公司权利、多设公司逃避用地诚信监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以公司控股股东为用地主体,单独设立信用账户,单独建立用地诚信档案,将各关联公司的用地诚信信息,全部归集到该控股股东信用账户名下,实行诚信信息加和计算、概括管理。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土地市场诚信信息系统,用地诚信档
案和诚信信息在信息系统内录入、编辑、浏览、查询,信息系统按照信用等级分类和评分标准,自动计分和评定信用等级,定期生成用地主体异常名录和黑名单。
第三章评定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用地诚信档案评定用地主体信用等级。用地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B、C四个等级,分别表示用地主体的信用程度。
第十五条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相结合的方式,评定用地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从100分起评。对连续三年为A级,有良好行为信息并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对信用评价指标为满分100分,无不良行为信息用地主体,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对信用评价指标得分为71至99分的用地主体,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对信用评价指标得分为70分及以下用地主体,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用地主体不良记录分类及扣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对供地主体不实行信用等级评定,按照各供地主体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和扣分标准,采取逐条扣分、总分全市排序的方式,定期形成各供地主体的全市信用排序。
第四章诚信信息公示
第十七条实行用地主体诚信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诚
信异常名录主要记录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用地主体及其行为。诚信黑名单主要记录存在违法行为的用地主体及其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诚信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暂不对社会公开,仅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询使用。
用地主体存在未按期缴纳出让金超过30天、未按期开工或未按期竣工超过30天等情况的,列入诚信异常名录。用地主体存在因企业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同一用地主体同时有3个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诚信异常名录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办的;被相关部门通报,要求国土部门协助禁止其拿地等情况的,列入诚信黑名单。
对列入异常名录的用地主体,其违约行为解除后,名单从异常名录移除,但保留其历史档案;对列入黑名单的不良用地行为解除后,其名单自解除之日起满一年后,从黑名单中移除,但保留其历史档案。
第十八条 实行供地主体风险提示制度。对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之一不良行为信息的供地主体,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送不良行为信息风险提示函,告知其行为风险和整改义务,消除不良行为,提高供地主体信誉。
第十九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用地主体诚信档案、供地主体诚信档案、供地主体全市信用排序等有关诚信信息,在本地门户网站、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平台、报纸、电视等
媒体及时公开,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激励和惩戒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信用等级,对用地主体实施监管和服务。
(一)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用地主体,实行信用激励机制:
1.列入用地信用红名单,颁发AA级奖牌,定期向社会公示;
2.依法按规定适当降低其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
3.设立用地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4.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按规定提供支持和便利。
(二)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用地主体,纳入日常监管。
(三)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用地主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督促其整改、消除不良用地行为。
(四)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用地主体,实行信用惩戒机制:
1.定期向社会公示,以示约束惩戒;
2.列入特别监管范围,向其发出信用警示,提高监管的级别、强度和频次;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等有关
规定,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对全市信用排序靠前的供地主体予以表彰奖励,对靠后的供地主体适时约谈、通报、问责。
第二十三条用地、供地诚信信息的采集、确认、评级、公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开发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土地市场诚信管理相应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 2020年7月31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0〕131 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2年7月31日。
2018-07-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07-30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8〕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
临政发〔2018〕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 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国土资发〔2017〕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等,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建(构)筑物所有权对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行为。在建建(构)筑物是指地表、地上及地下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构)筑物。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应遵循诚实信用、自愿有偿、依法登记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土地二级市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发改、财政、规划、建设、房产、国资、经信、金融、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线下线上土地二级市场
第六条建设线下线上土地二级市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配置,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引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场入市交易,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二)创新模式,完善体系。充分发挥互联网信息技术优势,着力构建线下线上相融合的土地交易模式,建立覆盖全市的土地交易市场体系,形成公开、规范、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
(三)高效便捷,保障权益。优化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防范交易风险,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七条土地二级市场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提供交易信息平台;
(二)收集发布交易信息;
(三)办理交易相关事务;
(四)提供交易相关服务;
(五)土地交易需要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易、登记一体化建设原则,依托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土地交易线下有形市场。
线下有形市场应当设置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事项办理窗口以及供求信息收集发布、交易咨询、交易中介等服务窗口,配置招标拍卖挂牌室、地块推介展示厅、交易信息显示屏等公开交易配套设施,为交易各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覆盖全市的线上交易市场。
线上交易市场对内设立交易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网上权属信息比对、土地他项权利查询、供求信息真伪甄别等内部审核服务功能;对外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发布、网上公开交易事项办理、第三方交易资金监管、成交结果信息公示等服务,实现在线看地、在线报备、在线支付等土地交易基本功能。
第三章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和条件
第十条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主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
(一)权利人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
(二)法院对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变价处理的;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抵押人未就抵押权的实现达成一致意见,抵押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进入市场转让、出租、抵押:
(一)欠缴土地划拨价款或者出让价款,未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的;
(二)土地权属不清、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
(四)依法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五)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闲置土地尚未处置的;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抵押,抵押权人不同意转让的;
(八)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经政府批准,未获批准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提交交易申请。交易双方或者转让人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申请。
(二)核实土地状况。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宗地权利状况、出让价款缴纳情况、是否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等。
(三)发布交易信息。需要公开交易的,申请人填写信息发布内容,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后,在线下线上交易市场公开发布交易信息。
交易信息应当包括拟交易宗地的权利人、位置、四至、面积、年限、用途、使用权类型、土地利用现状、拟交易价格、交易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提交申请的地点及期限等内容。
(四)办理土地交易事务。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出租合同或抵押合同。
(五)缴纳价款和税费。受让人缴纳价款,交易双方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六)办理登记。交易双方凭转让合同、成交确认书、价款和税费缴纳凭证等,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登记结果在部门门户网站和土地交易线上平台进行公示,并将交易数据上传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备案。
第五章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线下线上土地二级市场设置土地测绘、土地估价、税费缴纳、款项结算、资金监管、经纪服务等窗口,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委托代理、交易事项办理等中介服务。
第十六条建立网上土地推介模式,市场主体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宗地推介方案调研、策划、设计、互联网推广等全程推介服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适时分期分批举办土地交易推介会、展销会,对形成竞争的地块,举行招标拍卖挂牌公开交易,促进土地交易。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梳理汇总本区域土地市场交易数据信息,分析土地交易规模、结构、时序、节奏等规律,定期形成市场监测分析报告,在线下线上土地二级市场及时公开,为交易主体提供市场形势分析服务。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示地价体系,及时公布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楼面地价、已成交宗地价格,为交易双方合理确定交易价格提供参考。
第十九条 对扰乱市场秩序、不遵守市场交易秩序等交易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采取停牌、中止交易等交易管制措施。
对交易价格达不到剩余年期修正后基准地价80%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行使政府优先购买权,收回收购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第二十条健全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快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对违法违规违约用地行为,及时纳入用地诚信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强化土地市场信用监管。
第二十一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订统一的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合同文本,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统一配发交易合同编号,统一在网上签订交易合同,实行交易合同统一报送、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将交易合同信息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供地合同信息关联,实现宗地一级市场供应、二级市场交易数据信息的双向互查、可追溯,促进土地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的联动、融合。
第六章 协同监管
第二十三条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对金融不良土地资产进行梳理排查,甄别筛选不良土地资产企业名单、宗地底数,依法分期分批推动金融不良土地资产进入土地二级市场公开推介交易。
第二十四条发改、经信等部门甄别筛选产能过剩企业名单,依法推动企业将其空闲土地分期分批纳入全市线下线上土地二级市场公开推介交易,加快盘活利用。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方式交易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手续,规划、住建、房产等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线下线上土地二级市场设立交易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微信、微博等,畅通交易诉求反映渠道,对市场管理人员、业务承办人员、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交易主体等从业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有资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在相应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对外交易。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7月31日。
2018-07-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2018-08-29临政办字〔2018〕1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46号)...
临政办字〔2018〕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清理证明事项,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一律取消,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
二、市直各部门单位要组织本系统以及所属或者管理的单位(行业)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对行使行政职权、提供公共服务以及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时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全面排查。对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市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对市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对建议取消的,依照法定程序尽快提请修改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对省及以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及以下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全部予以取消,提报清理目录。可以立即停止执行的,同时建议或依法启动修改或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程序;对立即停止执行存在困难的,说明理由并附具体措施,确保于2018年10月底前取消。
市直各部门单位要于2018年9月10日前将清理建议和清理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对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对省及以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及以下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证明事项,全部予以取消,提报清理目录。各县区要对清理建议和清理目录进行整理汇总,形成本县区清理建议、清理目录和清理情况报告,于2018年9月13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编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并根据设定依据的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制定公布新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证明事项目录清单要于2018年10月底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五、各县区、市直部门单位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要积极探索“一表多证”,将清单内开具单位相同或者内容要求相似的证明事项整合到同一申请表,实现填一张表格证明多个事项。要按照“一次办好”政策要求,大力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上一个环节已收到的申报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力争用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把服务企业和群众的事项办好。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将开展告知承诺制、“一表多证”、繁琐环节和手续清理工作有关情况于2018年11月底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六、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沂商城、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临沂综合保税区要参照县区要求开展清理工作。
七、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国务院大督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倒排工期,抓好落实;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相关表格(见附件),并按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要做好本次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清理建议和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修改市级地方性法规的,及时启动地方性法规修订程序;涉及修改或废止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及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程序。要加强跟踪和督导,定期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按期完成清理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要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清理工作联络员名单报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许云超,联系电话:8726771,协同办公系统账号:市法制办执法监督科。
附件:1. 证明事项清理注意事项
2.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
3. 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
4.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目录
5.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目录
6. 市级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目录
7. 县级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目录
8. 保留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证明事项清理注意事项
1.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统一编制的表格汇总和填报有关清理情况。经排查,本单位无需要清理和保留的证明事项的,要出具说明。
2. 所有表格和材料纸质版请加盖公章后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科(市行政服务中心632室),电子版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送至“市法制办执法监督科”。
3. 所有表格由证明索要单位填写。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8由市直部门单位和各县区(开发区)填写,表6由各县区(开发区)填写。填写附件2、附件3时,认为设定的证明事项应该取消的,应当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并说明理由,具体理由可另附详细书面材料。
4. 证明名称:梳理具体证明事项并规范填报证明名称,用短语形式表示,用语应简洁,如:无犯罪记录证明。
5. 证明用途:填写使用证明所办理的具体事项,要列明何人+何事+其他。如:收养人申请子女收养登记时,需提交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常住地居(村)委会开具生育情况证明或无子女证明。
6. 设定依据:按照效力层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顺序填写。填写设定依据时,如果上位法授权下位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一并写出下位法的具体内容,以设定依据效力最高的填报效力层级。
7. 建议保留的,填写具体理由、实施情况,可举例说明年受理量等(可附书面材料)。
8. 拟暂保留的,填写具体理由,并附具体措施,确保于2018年10月底前取消,没有暂保留的可以不填。
9. 建议取消的应当在备注栏填写取消后的办理方式和修法建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如通过个人现有证照、书面承诺等方式办理;修法建议要列明拟修改法律、法规条款的内容、论证依据、具体意见等。
10. 办理指南由开具单位明确办理地点、具体承办机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附件2: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
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填报人:填表日期: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实施层级)
清理建议(取消/保留)及理由
备注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1
2
3
4
其中,法律设定证明事项项,建议取消项,建议保留项;
行政法规设定证明事项项,建议取消项,建议保留项;
部门规章设定证明事项项,建议取消项,建议保留项;
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项,建议取消项,建议保留项。
附件3:
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填报人:填表日期: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实施层级)
清理建议(取消/保留)及理由
备注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1
2
3
4
5
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定证明事项项,建议取消项,建议保留项。
附件4:
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目录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填报人:填表日期: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实施层级)
取消/暂保留至10月底(理由及措施)
备注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1
2
3
4
5
其中,省政府规章设定证明事项项,建议取消项,暂保留项。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项,建议取消项,暂保留项。
附件5: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目录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填报人:填表日期: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实施层级)
取消/暂保留至10月底(理由及措施)
备注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1
2
3
4
5
其中,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项,取消项,暂保留项。
附件6:
市级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目录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填报人:填表日期: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实施层级)
取消/保留/暂保留至10月底(理由及措施)
备注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1
2
3
4
5
其中,市级地方性法规设定证明事项项,取消项,保留项;
市政府规章设定证明事项项,取消项,暂保留项;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项,取消项,暂保留项;
市政府部门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项,取消项,暂保留项。
附件7:
县级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目录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填报人:填表日期: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实施层级)
取消/保留/暂保留至10月底(理由及措施)
备注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1
2
3
4
5
其中县级政府(管委会)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项,取消项,暂保留项;
县级政府(管委会)部门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项,取消项,暂保留项。
附件8:
保留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填报人:填表日期: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办理指南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1
2
3
4
5
2018-08-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08-24临政办发〔2018〕2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
临政办发〔2018〕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 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城市公共厕所建设中相应数量无障碍厕所或厕位配套建设,并在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设立无障碍厕所或厕位分布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乡规划管理。
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维护。
水利、园林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河道、公园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人行横道信号灯盲人过街提示音响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营线路无障碍车辆和盲文站牌设置,公交车辆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标识配备,客运出租无障碍车辆配备。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在公共图书馆设置盲人阅览室等;积极推动广播电视部门加大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宣传,播放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公益广告,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
商务、教育、体育、医疗卫生、旅游、民政、邮政、科技、金融保险、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积极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
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移动通信等信息化服务企业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支持无障碍信息交流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制和开发。
110、 119、 120、 122等紧急呼叫系统责任单位应加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报警和急救设施功能建设。
第五条推进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无障碍,市、县(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残疾人组织网站要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鼓励支持服务残疾人的电子产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开发应用。
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美丽乡村、和谐社区、文明单位建设内容。
第七条城镇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建设项目审查范围;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中无障碍建设要求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九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规定建设无障碍停车位。特大型公共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数不能少于总车位的1%,大型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数不能少于4个,中型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数不能少于2个,小型停车场设置的停车位数不能少于1个。
第十一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居住环境进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十二条所有权人与管理人应当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职责,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整,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文字、图形、标志。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单位可聘请义务监督员,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防护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原状。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有权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在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临沂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临政发〔2006〕33号)同时废止。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133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8年9月30日。
2018-08-2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2018 临沂国际马拉松赛组织委员会的通知2018-08-20临政办字〔2018〕1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丰富群众体育文化生活,推动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开展,进一步展现“大美新”临沂形象,提高城市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定于2018 年10月21日举办临沂国际...
临政办字〔2018〕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丰富群众体育文化生活,推动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开展,进一步展现“大美新”临沂形象,提高城市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定于2018 年10月21日举办临沂国际马拉松赛。为加强赛事筹备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2018 临沂国际马拉松赛组织委员会。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主 任:孟庆斌 市委副书记、市长
执行主任:侯晓滨 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主任:常红军 市政府副市长
张玉兰 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解红日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张云超 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维稳办
副主任: 主任
徐 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恩田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周俊献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接待办主任
李春仲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孟庆龙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刘仕江 市直机关工委书记
尚江华 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万明国 团市委书记
张凡春 市经信委主任
薛洪民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艳萍 市国家安全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解曙光 市财政局局长
张卫强 市住建局局长
刘松田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李献荣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公路局党委书记
吴昌力 市商务局局长
赵西平 市卫计委主任
刘艳芬 市体育局局长
汤海山 市安监局局长
解 东 市旅发委主任
张 剑 市外侨办主任
朱俊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任广云 市园林局局长、滨河景区管委会办公室
任广云 主任
王金东 市气象局局长
刘思通 市文化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
王关林 武警临沂支队支队长
冯华昕 临沂日报报业集团董事长
刘相仕 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陈相平 临沂国际机场有限公司董事长
沈如茂 兰山区委副书记、区长
彭 波 罗庄区委副书记、区长
姚运明 河东区委副书记、区长
徐立峰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管委会副主任
赵爱国 市体育局副局长、市体校校长
王广东 临沂车务段工会主席
杨 涛 临沂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院长
高曰超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
张晓华 国网临沂供电公司总经理
狄艳林 中国移动临沂分公司总经理
刘志军 中国联通临沂分公司总经理
郁万成 中国电信临沂分公司总经理
组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张玉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徐峰同志、刘艳芬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该项工作结束后,组织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自行撤销。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
2018-08-2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沂市创建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18-08-13临政办字〔2018〕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做好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市创建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临沂市创建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陈建光 市政府副秘书长...
临政办字〔2018〕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做好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市创建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临沂市创建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副组长:陈建光 市政府副秘书长、应急办主任
刘洪军 市农机局局长
成 员:梁继修 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调研员
牟玉善 市财政局副局长、市高级财经学校党委书记
成 员:曹明喜 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执法支队支队长
鞠成祥 市农业局副局长
葛继勇 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 焱 市交警支队党委委员、车管所所长
成 员:米兴法 市农机局副局长
成 员:周兴金 兰山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王 平 罗庄区政府副区长、区计生协会会长
牛树超 河东区政府副区长
李晓法 郯城县政府副县长
刘志军 兰陵县政府副县长
何法江 沂水县委常委、统战部长
王立忠 沂南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
王立剑 平邑县政府副县长
戚广振 费县政府副县长
王锦栋 蒙阴县政府副县长
孙 伟 莒南县政府党组成员
王淑军 临沭县政府副县长
办公室设在市农机局,刘洪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创建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市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9日
2018-08-1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沂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18-08-10临政办字〔2018〕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加强全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经研究,确定成立临沂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组 长:侯晓滨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
临政办字〔2018〕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全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经研究,确定成立临沂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侯晓滨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成 员:刘恩田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解曙光 市财政局局长
丰绍明 市水利局局长
程 林 市税务局局长
彭 燕 市发改委服务业办主任
李景波 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
陈云祥 市住建局副局长
彭殿义 市农业局副局长
张春腾 市质监局调研员
辛全方 市物价局副局长
纪鹏志 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解曙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试点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9日
2018-08-1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07-30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8〕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临政发〔201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以下简称收益金),是指土地使用者采取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以外的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租赁活动,政府依法收缴的土地收益。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益金征收管理工作。监察、财政、审计、公安、金融、工商、税务、住建、规划、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收益金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缴纳收益金:
(一)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以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或租赁的、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尚未处置的;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用于租赁、经营的;
(四)出让土地期限届满不符合续期条件且暂未收回的;
(五)出让土地经批准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补缴出让金差价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按政策规定应当缴纳的。
第六条 收益金征收标准根据基准地价确定和调整。基准地价尚未涵盖的区域,参照同类用地基准地价的最低等级确定。收益金征收具体标准为:
(一)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改变划拨土地用途进行租赁、经营的,按同区位同类土地所对应基准地价的40%折算租金;
(三)出让土地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规划条件的,未补缴出让金差价的,按应补缴数额、出让年限等折算租金;
(四)出让土地期限届满不符合续期条件且暂未收回的,按同区位同类土地所对应基准地价的100%折算租金。
第七条承租人应当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按照约定期限、数额缴纳。因特殊原因,暂不具备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条件的,应当签订收益金征收合同,按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将收益金缴入财政专户。
收益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
第八条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规定依法转租、转让、抵押,并办理相应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收益金由变更后的承租人缴纳。
第十条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收益金征收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档案、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
(五)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承租人逾期不缴纳收益金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者未付清租金的,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的规定,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以及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四条阻挠、妨碍收益金征收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收益金征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7月31日。《临沂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临政令〔2001〕017号)同时废止。
2018-07-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规则》的通知2018-07-30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规则》的通知临政发〔2018〕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规则》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
临政发〔2018〕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规则》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国土资发〔2017〕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事项,适用本交易规则。
第三条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规定缴清土地使用权划拨价款,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按照划拨决定书确定的条件开发建设;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第四条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方符合使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条件的,转让规则如下:
(一)提出申请。交易双方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转让申请。
(二)受理审核。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可以转让并且受让方符合使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评估地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划拨用地转让手续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转让价格超出权益价格的,超出部分作为政府土地收益上缴政府。
(四)办理转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宗地转让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划拨决定书。
(五)缴纳价款和税费。受让人缴纳价款,交易双方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六)办理登记。交易双方持划拨决定书、价款和税费缴纳单据等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条 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方不符合使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条件的,转让规则如下:
(一)提出申请。交易双方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转让申请。
(二)受理审核。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转让条件但转让后受让方不符合使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条件的,就宗地拟转让、出让等征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三)评估地价。对符合城市规划条件可以办理转让、出让手续的宗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地价,评估拟转让宗地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估价基准日为拟出让时点。
(四)报批出让方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区位因素、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宗地出让价格,拟订出让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办理出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政府批准的方案,依法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由受让人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缴纳价款和税费。受让人缴纳价款,交易双方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七)办理登记。交易双方持政府批准文件、出让合同、价款和税费缴纳凭证等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法律规定需要公开交易的,应将拟转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线下线上市场公开交易。
第六条 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转让时地上房屋已经建成的,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四)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转让条件。
第七条 对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可以申请办理土地转让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合同约定要求,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八条 协议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则如下:
(一)提出申请。交易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交易意向后,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转让申请。
(二)核实土地状况。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宗地权利状况、出让价款缴纳情况、是否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等。
(三)办理交易。符合转让条件的,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办理转让手续。
(四)支付转让价款、缴纳税费。受让人支付转让价款,交易双方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五)办理登记。交易双方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价款支付和税费缴纳单据等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公开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则如下:
(一)提出申请。转让人提出公开转让交易申请,并提交土地公开转让方案、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宗地位置图、利用现状图、影像图等材料。
(二)核实土地状况。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宗地权利状况、出让价款缴纳情况、是否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等。
(三)发布交易公告。符合转让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线下线上交易市场、当地主要报刊或网站发布交易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转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2.转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条件等;
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方法;
4.竞买人索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招标、拍卖或挂牌时间、地点、竞价方式等;
6.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7.竞买保证协议;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四)申请竞买。申请参加竞买的,由转让人与竞买人签订竞买保证协议,并提交下列材料:
1.竞买申请书;
2.竞买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文件。
(五)公开转让。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转让的,按照招标、拍卖有关规定执行;以挂牌方式公开转让的,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和挂牌转让交易规则,确定竞得人,由竞得人与转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依法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六)支付转让价款、缴纳税费。受让人支付转让价款,交易双方按照规定缴纳税费。
(七)办理登记。受让人持转让合同、价款支付和税费缴纳凭证等,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条实施宗地分割转让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分割宗地须已登记发证,不存在权属纠纷争议、不存在查封抵押等限制分割转让的情形;
(二)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转让的规定,达到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
(三)分割前后的宗地,应当是界址明确、权属界线封闭并且可以独立使用的空间。
第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分割转让:
(一)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不得分割的;
(二)要求将工业用地上为工业生产配套的综合楼、职工宿舍用房等非生产性附属设施及其相应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与厂区分割的;
(三)要求分割商住用地中规划建设的道路、绿地、公共设施、其他公共场所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分割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宗地分割转让规则如下:
(一)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拟分割宗地地上房产已预售或宗地已设定多个权利主体、多个权利类型的,应由转让方就宗地拟分割情况取得相关业主、权利人同意,不能因宗地分割侵害相关业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征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分割宗地前,转让方应征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分割后各宗地的具体规划条件,保证与原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相互衔接、前后一致。
(三)申请分割转让。转让方持相关权利人同意转让的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分割转让手续。
(四)办理登记。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支付或缴纳价款、相关税费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转让以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出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租人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出租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四)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的约定。
第十五条 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租人缴清土地使用权划拨价款,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上缴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三)出租人按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四)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五)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
第十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出租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出租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
(二)土地位置、面积、四至界线;
(三)房屋位置、面积;
(四)不动产登记证书及编号;
(五)出租用途;
(六)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七)出租期限;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出租人、承租人可以通过临沂土地市场网向社会公开发布出租、求租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宗地位置、面积、用途、建筑物现状、租金等。
有意向的出租人、承租人可以通过临沂土地市场网按照网上操作细则协商签订出租合同,达成出租交易。
第十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将其合法取得并已办理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债权人。
第十九条 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予抵押:
(一)地上建筑物已出售、预售备案或已办理预告登记的;
(二)列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抵押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抵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办理再次抵押。抵押人应将已抵押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二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依法拍卖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坐落、状况、面积、权利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当事人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申请人办理抵押登记,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主债权合同;
(五)抵押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抵押双方可以按照线上抵押操作细则要求通过临沂土地市场网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2018-07-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2018-07-2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成员工作分工通知如下:解红日同志: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孟庆斌同志工作,领...
临政办字〔2018〕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成员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解红日同志: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孟庆斌同志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党建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分管综合科。
安丰和同志: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协助解红日同志负责办公室党建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负责以市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发出文件和有关综合材料的审核、政府督查、文书处理、保密、行政后勤等工作;分管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接待办公室、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文秘科、机关党委、人事科、行政科、离退休干部科、机关服务中心;协助分管综合科。负责与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系。
张元国同志:主持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工作。
徐峰同志:协助张玉兰同志工作,分管秘书八科。
冉贤同志:协助刘贤军同志工作,分管秘书三科。
郭景军同志:主持市政府研究室工作。负责办公室综合文字工作,为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分管秘书一科。
陈建光同志:主持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分管秘书四科。负责办公室“第一书记”工作。
张洪永同志:主持市招商局全面工作。负责办公室招商引资工作。
葛立年同志:协助侯晓滨同志抓金融方面有关工作。
杜以方同志:协助安丰和同志负责文书处理和保密工作;分管信息科、电子政务办公室、市政府公报编发室。
付万历同志:协助郭景军同志负责办公室综合文字工作。
刘恩田同志:协助侯晓滨同志工作,分管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口岸与物流办公室、市口岸与物流发展服务中心、秘书二科、秘书五科。
王志琦同志:主持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工作。
周俊献同志:协助常红军同志工作,分管秘书六科。协助分管市政府接待办公室。
李军同志:协助安丰和同志分管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
杨宗瑞同志:主持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协助李朝晖同志工作。协助刘恩田同志分管市口岸与物流办公室;分管秘书七科。
陆西兴同志:负责市委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分工工作;负责市政府交办的督查工作。
卞加强同志:负责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分工工作。
秦书玉同志:协助安丰和同志负责机关党务和纪检、人事等工作。
朱建红同志:负责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王明修同志:协助安丰和同志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陈继军同志:协助杜以方同志负责信息调研工作。
孔凡顺同志:负责市委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分工工作;负责市政府交办的督查工作。
徐东胜同志:主持市口岸与物流办公室工作。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2018-07-2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社会救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06-14图表解读: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社会救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
临政办字〔2018〕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全市社会救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社会救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格落实社会救助政策,认真解决省委巡视、市委巡查发现的各类问题,进一步打造“阳光救助”,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救助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鲁民函〔2018〕15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开展社会救助全面排查和专项整治,强化“阳光救助”,严肃整改问责,全面解决社会救助特别是农村低保工作中存在的“人情保”“关系保”等“微腐败”问题,推进补差发放,做到应救尽救、应退尽退,构建动态调整、进出有序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
二、整治内容
(一)农村低保
对所有在保低保对象、未享受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去年以来退出低保的家庭、去年以来提交低保申请但未审批通过的家庭开展一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排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乡镇(街道)不及时受理低保申请,推诿、扯皮,让群众来回跑腿。
2.县级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作用发挥不明显;入户核查走过场,对家庭人口增减,车、房、种养殖等显性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不清。
3.民主评议互相拉票,评议结果不真实、不能全面反映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
4.档案缺失,材料不完善,相关会议记录、证明材料不全。
5.财政供养人员、村(居)“两委”成员及其近亲属违规享受低保,存在“关系保”“人情保”“错保”“漏保”“分户保”“拆户保”“轮流保”“按年龄保”等情况。
6.审核审批过程中两榜公示不及时,内容不规范,长期公示满足于拍照留档,落实不到位。
7.动态管理不到位,未开展定期复核,只有人员死亡时才进行动态调整。
8.搞土政策,绕过审核审批程序,不经调查,不按照家庭收入、财产等认定条件,不综合评判家庭成员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直接将某类群体纳入低保范围。
9.漠视群众知情权,对于反馈的疑点数据,不告知当事人限期提供证明材料,直接取消待遇;对于取消低保待遇或不予批准的,未进行书面告知说明理由或告知书未送达当事人。
10.资金平均发放,整村一个补助水平;不按家庭收入,只按人口数量定补助水平。
(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规划建设方面:区域内机构规划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床位使用率过低的情况;是否按要求进行安全改造并取得相关手续;是否实现清洁能源供暖。
2.照料护理方面:是否按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做好农村特困人员的审核审批和自理能力评估;是否与农村特困人员签订了供养协议,明确了供养机构或照料人供养内容及责任,并按照协议履行到位;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是否达到30%。
3.管理服务方面:是否按《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要求,完善供养机构值班、查房、卫生、照料护理、饮食、消防、应急和分散供养对象定期巡查等相关制度,责任是否到人,是否按制度履行职责。
4.资金管理方面: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是否及时足额发放;是否存在挤占供养资金用于机构运营等现象;是否存在床位补贴、内部配套设施、消防设施改造等专项资金滞留帐户或违规使用现象。
(三)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低保家庭高考新生救助情况
1.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是否综合评估申请家庭困难情况及承受程度来分类确定救助比例及救助标准。
2.“救急难”机制发挥作用是否及时、有效。
3.救助档案是否齐全。
4.资金是否按标准发放到位。
(四)能力建设及资金保障情况
1.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服务人员是否按要求配备到位。
2.县区、乡镇(街道)两级工作经费是否落实。
3.县区社会救助资金是否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是否规范到位。
三、时间和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6月)
各县区要召开社会救助专项整治行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通过多种方式方法,广泛深入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将救助政策、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发放金额等信息全面公开,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公开征集群众意见。
(二)排查自纠阶段(6—7月)
全面自查。各县区对社会救助工作,特别是农村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对经济条件好转、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户要鼓励他们主动申请退出低保。对重新申报的,要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全面调查,并依据农村低保标准和条件,确定是否符合低保和应享受补差数额。对经过核查后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包村干部在村公示栏公示7日,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并在乡镇(街道)、村(居)集中利用一周时间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入户调查实行“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级级明确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全面梳理排查本辖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2013年以来在供养标准执行、建设运营补助、维修改造补助、服务能力提升、消防设施改造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确保账目收支清晰、资金使用规范。
全面纠正。各县区要全面纠正将低保作为解决地方难题的土政策,坚决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又拒不申请退出的骗保者调整出低保范围。对经过核查、公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骗保者,取消低保待遇,追缴已领取的低保金,并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公开曝光,确保查处一个、威慑一批、影响一片。对违反低保政策规定,搞“人情保”“关系保”的镇村干部,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给予严肃处理;对挪用低保资金、优亲厚友、贪污侵占低保金的,移交司法机关给予惩处,着力解决基层干部利用职权贪污侵占低保金等违法乱纪问题。各县区要按照不低于低保人数3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于平时问题反映多、疑点数据反馈多、保障人数多的镇村要进行重点抽查,对抽查中有疑点的,群众通过热线反映、举报、投诉且有异议的,要重新进行摸底核查,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要将财政供养人员、村两委班子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错保”等问题。各县区在信息核查工作中要确保核查对象数据安全,避免信息泄露。经核查取消低保待遇的,要按规定向当事人下达书面告知书,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维护群众知情权。
(三)督导检查阶段(7月)
市政府将抽调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去年下发通报仍未整改到位和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区进行重点督查。对核查不认真、专项行动走过场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专项整治期间,市民政局将设立举报热线,公开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四)总结完善阶段(8月)
做好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的分类统计、档案资料、数据更新、动态复核等工作,建立科学化、系统化的电子档案,加强与扶贫工作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为兜底扶贫奠定基础。8月15日前,各县区要将专项整治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中央整治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有关部署的有效举措,是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的具体行动。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层层分解目标任务,确保责任到人,坚决不走过场,不搞形式。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分阶段逐项列出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实。
(二)增强责任担当。社会救助专项整治行动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四个意识”,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要做到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切实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特别是村居干部的“高压线”意识。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正面宣传为主,让主旋律更响亮、让正能量更强劲。要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信访、舆情。要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引发意外事件,确保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2018-06-1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2018-06-12
临政办发〔2018〕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办”,是指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代办服务窗口,并配备专职人员为代办员,应项目单位要求代为办理或协助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代办员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代办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代办员进行管理监督和业务培训。各相关行政审批窗口应确定1-2名代办联络员,负责协助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 代办项目范围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且属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凡符合代办范围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均可提出委托申请,在签订代办协议、明确委托方和代办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后,代办员即可代办相关审批事项。
第五条 项目代办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所涉及的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代办的事项除外;
(二)为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办理事项的咨询、指导等服务,代办投资项目各审批环节的报批手续;
(三)协办与项目报批手续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项目单位原则上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可全程或部分环节委托代办;
(四)根据项目单位要求,代办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事项和相关服务事项。
第六条 委托代办项目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与代办员共同做好项目申报材料整理工作;
(二)对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问题,及时作出详细解释说明;
(三)根据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各类规费。
第七条 代办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除各职能部门按规定收取的有关费用外,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二)指导项目单位熟悉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协助编制项目审批进度计划;
(三)协助项目单位梳理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按投资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相关审批服务窗口办理;
(四)全程跟踪项目审批进度,及时向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做好与审批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对接工作;
(五)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七)代办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窗口代办联络员职责:
(一)指导代办员熟悉办理事项审批业务,主要包括审批流程和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二)对协办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向代办员或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
(三)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协办任务。
第九条 代办服务窗口提供代办业务咨询服务,负责统一受理、审核委托代办申请,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办理代办委托手续时,应填写项目代办服务申请表,提供项目单位授权委托书及项目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代办服务窗口应出具代办项目受理单,并与申请人签订投资项目代办委托协议;不符合代办条件的,应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第十二条 代办服务窗口受理项目代办申请后,应及时安排代办员开展项目代办工作。代办员接到代办任务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单位联系沟通,确定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项目代办完成后,代办员应及时向项目单位移交有关资料,同时填写代办项目办结单,经项目单位签字确认后,该代办任务结束。
第十四条 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项目单位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代办员应与项目单位办理终止委托代办手续,填写代办项目终止委托单,注明终止原因,并移交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代办任务完成或终止后,代办员应将代办项目办结单或代办项目终止委托单及相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项目代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代办员应积极协调处理,自身无法解决的复杂问题,可填写代办项目协调申请表,提请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项目审批代办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项目回访制度,发放代办服务征求意见表,定期召开项目单位座谈会,听取项目单位对代办服务的意见建议。建立代办工作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八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单位窗口的代办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计入日常和年度考核成绩,并与工作人员绩效挂钩。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第十九条 各县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0〕131 号),此文件废止。
2018-06-1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2018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的通知2018-06-07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2018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8〕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2018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妇女儿童工作关系国家的发展和未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积极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拓展妇女创业就业渠道,改善儿童受教育、受保护条件,推动公共政策、公共项目、公共服务向妇女儿童倾斜,不断增强妇女儿童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各牵头单位要落实好主体责任,主动担当作为,狠抓推进落实,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实事办实办好。市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揽总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综合协调,强化调度督导,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附件:临沂市2018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6日
(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沂市2018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
为抓好《临沂市妇女发展“十三五”规划》、《临沂市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的推进落实,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今年继续开展为妇女儿童办十件实事活动,具体如下:
一、实施幼有所育提速行动。新建、改扩建100所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200所幼儿园添置玩教具、更新设施设备,改善办园条件。(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开展“美在农家”、“美在我家”活动。创建市级“美在农家”示范村200个、市级“美在我家”先进单位40个、市级“美在农家”五星级示范户3000户,扶持“美在农家”薄弱户1000户。(牵头单位:市妇联,责任单位:市“美在农家”“美在我家”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实施免费产前筛查和无创产前基因检测项目。为全市20万名孕妇实行免费产前筛查或无创产前基因检测,实现孕产妇筛查诊断全覆盖,主要筛查唐氏综合症、爱德华氏综合症和帕陶氏综合症,降低新生儿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牵头单位: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实施新生儿遗传性耳聋基因检测和DNA检测建档项目。为全市20万名新生儿进行先天性耳聋、迟发性耳聋、药物性耳聋等方面的4个基因(GJB2、SLC26A4、MT-RNR1、GJB3)共20个位点检测,实现对遗传性耳聋患儿的早发现、早治疗。为全市20万名新生儿进行特异性遗传基因数据DNA检测,并在国家基因库中建立档案,为个人身份鉴定、器官移植配型及寻找失踪人口、打击拐卖儿童等提供科学依据。(牵头单位: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发展妇女居家灵活就业。以“沂蒙大姐”居家创业就业项目为依托,积极拓展妇女创业就业渠道。今年新发展小微企业、经营户1000家,扶持“沂蒙大姐”居家创业就业示范基地60处,新增从业妇女3万人。(牵头单位:市妇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旅发委)
六、开展妇女儿童免费体质监测行动。为全市5000名妇女儿童免费进行体质监测,提供科学健身指导,保障全市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牵头单位:市体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七、开展妇女儿童消费用品质量抽检工作。对全市流通领域妇女儿童消费用品进行质量抽检,全年不少于100批次,及时公开抽检结果,为妇女儿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
八、开展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维护活动。重点围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做好改革过程中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外出打工妇女等特殊群体的调查摸底工作,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赋予应有的集体资产权益,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九、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工程。依托专业康复定点机构,为1600名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服务。(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开展法治教育进校园活动。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深入各中小学开展法治教育讲座2000场,以案释法,增强在校学生法治观念,提高自我防护意识。(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团市委、市司法局)
2018-06-0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2018-06-05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政发〔201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17号)、《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临发〔2016〕16号),现就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除市国资委外,其他市直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再以各种名义投资设立经营性企业和经济实体。
(二)集中整合、优化配置。按照产业相关、业务协同、优势互补的原则,深入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重组整合、改革改制,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
(三)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坚持稳中求进,合理把握工作进度,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四)依法操作、公开透明。坚持公开透明,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运作程序,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依法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二、实施范围及监管方式
本方案提出的统一监管实施范围是指市国资委尚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具体包括市直单位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各类国家出资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其中:
(一)对资产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市场竞争力较强的市属企业,以其为主体进行重组整合组建企业集团或投资运营平台,国有产权划归市国资委持有。
(二)对具有一定资产和经营能力的市属企业,按照产业相近、业务相关、优势互补的原则,国有产权划入市管一级企业,由市管一级企业进行重组整合、资本运营或产权转让。
(三)对严重资不抵债、停产停业、不具备正常经营条件的企业,国有产权暂缓划转,由市国资委会同有关市直单位分析汇总后另行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研究。
三、工作步骤
(一)进行动员部署(2018年6月中旬前)。市政府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开展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
(二)开展尽职调查(2018年6月中旬—7月底)。本方案下发后15日内,市直单位将所属企业基本情况及工作联系人信息(附件2、3)报市国资委汇总。由市国资委牵头,各市直单位配合,组织中介机构和有关力量,对拟纳入统一监管范围的市属企业逐户开展尽职调查,认真核查企业资产状况、经营情况和人员数量等,逐户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三)制定实施计划(2018年8月中旬)。市国资委根据市属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按照“发展壮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制退出一批、破产清算一批”的思路,结合尽职调查和企业实际情况,区分不同监管方式,列出分类监管企业名单,逐户提出改革重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四)推进改革重组(2018年9月底前)。分类改革重组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国资委负责协调有关市直单位和企业做好国有产权划转、工商登记变更、有关管理关系移交等工作。有关市直单位的国有产权划转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和财务审计报告依法按程序办理,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核销手续。
尽职调查与改革重组等工作压茬进行。本方案下发后,对产权关系清晰、符合划转条件的企业,由市国资委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尽快先行划转至市国资委;制定改革重组意见时统筹考虑,组建企业集团或投资运营平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此项工作涉及单位多,工作量大,必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协力推进。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确定成立临沂市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解决推进统一监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具体负责推进统一监管日常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列入统一监管范围的市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及改革重组中执行国家和省、市改革重组相关政策,由工商、税务、国土资源、人社等部门及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管理权限负责具体落实。市属企业长期实质性使用的市级行政事业性资产,依法按程序划转为企业资产,经评估后列入企业国家资本金;因非独立使用等特殊原因无法随同划转的,设置5年过渡期,由企业按原使用方式及条件继续使用。产权划转的市属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关系保持不变。
(三)严肃工作纪律。省委、省政府要求,2018年年底之前,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全部纳入统一监管体系,我市要在2018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任务。市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单位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直单位及所属企业要安排专人负责,如实报送有关资料,认真落实工作安排,及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不得隐瞒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抽逃、隐匿资金,不得擅自划拨、转移、出卖资产,不得突击花钱、私分财物,不得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对延误工作进度及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市直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确保平稳推进。市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前,仍由原主管单位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市直单位及所属企业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期间企业平稳有序运行。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深做细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宣传政策,认真答疑解惑,深入化解矛盾,做到职工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经营业务不断。市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前形成的与市直单位混岗使用的工作人员及信访稳定等问题,由原主管单位负责妥善解决。
(五)促进企业发展。实施统一监管后,市国资委和市直单位要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市属企业健康发展。市国资委要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关市直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继续做好政策指导、行业监管等管理服务工作。
(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把党的建设贯穿国企改革发展全过程,坚持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在实施统一监管过程中,按照组织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同步调整和理顺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市属企业的领导班子管理和党组织关系。
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照本方案实施统一监管。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本方案制定本县区工作方案,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县区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
附件:1.临沂市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市属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3.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联系表
附件1
临沂市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孟庆斌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代市长
副组长:刘贤军 市政府副市长、市国资委党委书记
成 员:冉 贤 市政府副秘书长
邵长来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沂蒙干部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主任
梁 东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李业荣 市编办主任
宗 丽 市总工会副主席
徐仲圣 市发改委主任
张凡春 市经信委主任
解曙光 市财政局局长
曹德玉 市人社局局长
田 磊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枝叶 市审计局局长
陈广善 市国资委主任
程 林 市国税局局长
聂奎亮 市地税局局长
彭林东 市工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陈广善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市属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部门(盖章): 填报时间: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出资人名称
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是否与注册资本一致
企业级次
经营情况
资产情况及财务状况
房产情况(m2)
土地情况
人员情况
对外担保抵押金额
总额
其中:国有出资
国有占比
总资产
总负债
所有者权益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性质
面积(m2)
职工总数
其中:在岗人数
说明
1、本表填报范围包括各市直单位管理的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关内容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填写。
2、出资人是指工商登记所载明的股东或主管部门;经营情况填写正常经营、停业、半停业;土地性质为划拨、出让、租赁。
3、与本表一并提交的书面报告及资料:①《企业有关情况》;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2015、2016、2017年度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表);③其他需要的材料。
4、咨询电话:8726812。
附件3
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联系表
部门(盖章): 分管领导及联系方式: 具体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
序号
企业
名称
企业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工作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财务
负责人
联系方式
电子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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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