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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2021-12-31临政字〔2021〕1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0日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优待老年人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优待老年...
临政字〔2021〕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优待老年人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水平应当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优待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老年人为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二章 养老服务优待
第五条实行高龄津贴制度,百岁老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市、县(区)承担的资金部分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落实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第六条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为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积极利用空闲床位面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政府兴办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对上述老年人免收服务费。
第七条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
第八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根据省有关规定,优先享受保障性住房待遇;经济困难的农村老年人,其住房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根据省有关规定,优先获得危房改造待遇。
第九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老年节组织开展走访看望百岁老年人、困难老年人活动。
第十条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应当以方便老年人为原则,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实行上门认证,或者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实施远程网络认证。
第十一条对有残疾评定需求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县(区)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预约或开展上门残疾评定服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准许职工在老年父母生日或因病住院期间请假看望、陪护,为子女给老年父母提供精神慰藉等创造条件。对是独生子女的职工,酌情延长陪护时间。
第十三条老年人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的,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鼓励县(区)人民政府出资为低保老年人、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脱贫享受政策贫困老年人及检测对象中的老年人、优抚对象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 医疗保健优待
第十五条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覆盖范围,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鼓励和引导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的政府资助参保政策。
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
第十六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老年人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七条老年人凭有效证件优先就诊、化验、检查、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市外老年人来临旅行期间突发疾病的,医疗机构提供急诊“绿色通道”。
政府兴办的、有条件的医院应当设置老年人就医专用窗口,开设老年病科,设置老年病房。
第十八条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每年免费提供1次健康体检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全电子健康档案;每年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组织2次上门免费体检。
第十九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行动不便、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家庭巡诊、长期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服务。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
鼓励和支持使用中医药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务,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第二十一条鼓励相关职业院校开设面向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护理技能培训。
第四章 生活服务优待
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优先购买车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车站、机场、公交站点等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场所的候车候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城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座席。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应当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
第二十三条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对低收入老年人按相关政策给予价格优惠。
第二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当按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新建城市道路、社区公共场所和涉老设施场所无障碍化率达到100%。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要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给予特别关照。
第二十五条加强家庭适老化设施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
第二十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等方式,确保经济困难纯老年人家庭免费或半价使用有线电视。
第二十七条鼓励通信、旅游、保险、商业、家政、餐饮、交通、维修、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金融等各类服务行业,对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或上门服务。
第五章 文体休闲优待
第二十八条公共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免费对老年人开放,并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有条件的场馆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大字阅读设备等适老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凡是收费的,应当按照时段对老年人健身实行免费或半价优惠,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体育健身场(馆)对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
第三十条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各级机关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凡具备条件的,应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第三十一条各级老干部活动中心等老年活动场所、网上老年大学(学校)等老年教育资源应当向全体老年人开放。经济困难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机构对老年人学习费用给予优惠。
第三十二条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对老年人免购门票,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购门票,不满70周岁半价优惠,鼓励对乘坐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提供优惠。
第三十三条在“文化下乡、科技下乡、卫生下乡”活动中,应当充分体现对老年人的关爱,满足农村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
第六章 维权优待
第三十四条老年人优先享受法律援助,咨询自身涉法事务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优先服务。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给予法律援助。
第三十五条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不低于30%的优惠服务。
第七章 措施要求
第三十六条组织开展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市情教育,深化敬老月活动,将开展敬老爱老活动事迹突出的集体列为“工人先锋号”“巾帼文明岗”“敬老文明号”“五好家庭”优先推荐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动员“青年文明号”集体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
第三十七条负有优待义务的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办公场所等明显位置,明示对老年人的优待规定,并应当向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条件,且不得附加年龄等歧视性要求。
第三十八条市、县(区)财政应当对公交等优待老年人运营成本较大的单位,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九条市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广电、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老年人优待的落实工作。
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老年人优待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十条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制定本县(区)优待老年人规定。制定本县(区)优待老年人规定时,优待标准和范围不得低于本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提高老年人优待标准。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当享受的各项优待。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按年龄享受的优待,其年龄界定均含所界定的年龄。
本规定所称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单位,是指政府投资、合资建设的单位,长期给予资金支持的单位,无偿使用土地、山林等国有资源的单位和村(居)集体组织,包括承包、公建民营等各种经营方式。
本规定所称纯老年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员的年龄都在60周岁以上的家庭。
本规定所称经济困难标准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临沂市户籍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在全市范围内享受本规定各项优待,非本市户籍老年人,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老年人,外籍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本规定中不因户籍所在地设定的生活服务优待和文体休闲优待待遇。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临政发〔2012〕20号)同时废止。
2021-12-3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体育局等6个单位予以表扬的通报2021-12-30临政字〔2021〕1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在举国关注的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上,我市体育健儿在山东体育代表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委、市政府和全市人民的关心支持下,不畏强手、奋勇争先,弘扬践行“沂蒙精神”,夺得2枚金牌、3枚银牌、2枚铜牌,取得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充分展现了沂蒙儿女奋发向上、追求卓越的精神面貌,展示了临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为山东争得了荣誉,为临沂增添了光彩。...
临政字〔2021〕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在举国关注的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上,我市体育健儿在山东体育代表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委、市政府和全市人民的关心支持下,不畏强手、奋勇争先,弘扬践行“沂蒙精神”,夺得2枚金牌、3枚银牌、2枚铜牌,取得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充分展现了沂蒙儿女奋发向上、追求卓越的精神面貌,展示了临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为山东争得了荣誉,为临沂增添了光彩。市体育局和我市运动员张超受到山东省政府通报表扬,给全市人民带来了鼓舞,激发了前进信心和力量。
为鼓励先进、宣传典型,经研究,决定对市体育局、临沂一中、沂南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平邑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临沭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费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等6个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表扬的单位发挥表率作用,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受表扬的单位为榜样,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埋头苦干、拼搏奉献,为加快实现临沂“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不断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2021-12-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体育局等6个单位予以表扬的通报2021-12-30临政字〔2021〕1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在举国关注的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上,我市体育健儿在山东体育代表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委、市政府和全市人民的关心支持下,不畏强手、奋勇争先,弘扬践行“沂蒙精神”,夺得2枚金牌、3枚银牌、2枚铜牌,取得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充分展现了沂蒙儿女奋发向上、追求卓越的精神面貌,展示了临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为山东争得了荣誉,为临沂增添了光彩。...
临政字〔2021〕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在举国关注的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上,我市体育健儿在山东体育代表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委、市政府和全市人民的关心支持下,不畏强手、奋勇争先,弘扬践行“沂蒙精神”,夺得2枚金牌、3枚银牌、2枚铜牌,取得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充分展现了沂蒙儿女奋发向上、追求卓越的精神面貌,展示了临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为山东争得了荣誉,为临沂增添了光彩。市体育局和我市运动员张超受到山东省政府通报表扬,给全市人民带来了鼓舞,激发了前进信心和力量。
为鼓励先进、宣传典型,经研究,决定对市体育局、临沂一中、沂南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平邑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临沭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费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等6个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表扬的单位发挥表率作用,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受表扬的单位为榜样,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埋头苦干、拼搏奉献,为加快实现临沂“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不断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2021年12月30日印发)
2021-12-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2021-12-31临政字〔2021〕1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0日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优待老年人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优待老年...
临政字〔2021〕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优待老年人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水平应当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优待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老年人为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二章 养老服务优待
第五条实行高龄津贴制度,百岁老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市、县(区)承担的资金部分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落实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第六条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为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积极利用空闲床位面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政府兴办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对上述老年人免收服务费。
第七条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
第八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根据省有关规定,优先享受保障性住房待遇;经济困难的农村老年人,其住房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根据省有关规定,优先获得危房改造待遇。
第九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老年节组织开展走访看望百岁老年人、困难老年人活动。
第十条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应当以方便老年人为原则,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实行上门认证,或者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实施远程网络认证。
第十一条对有残疾评定需求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县(区)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预约或开展上门残疾评定服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准许职工在老年父母生日或因病住院期间请假看望、陪护,为子女给老年父母提供精神慰藉等创造条件。对是独生子女的职工,酌情延长陪护时间。
第十三条老年人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的,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鼓励县(区)人民政府出资为低保老年人、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脱贫享受政策贫困老年人及检测对象中的老年人、优抚对象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 医疗保健优待
第十五条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覆盖范围,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鼓励和引导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的政府资助参保政策。
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
第十六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老年人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七条老年人凭有效证件优先就诊、化验、检查、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市外老年人来临旅行期间突发疾病的,医疗机构提供急诊“绿色通道”。
政府兴办的、有条件的医院应当设置老年人就医专用窗口,开设老年病科,设置老年病房。
第十八条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每年免费提供1次健康体检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全电子健康档案;每年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组织2次上门免费体检。
第十九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行动不便、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家庭巡诊、长期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服务。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
鼓励和支持使用中医药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务,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第二十一条鼓励相关职业院校开设面向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护理技能培训。
第四章 生活服务优待
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优先购买车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车站、机场、公交站点等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场所的候车候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城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座席。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应当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
第二十三条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对低收入老年人按相关政策给予价格优惠。
第二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当按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新建城市道路、社区公共场所和涉老设施场所无障碍化率达到100%。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要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给予特别关照。
第二十五条加强家庭适老化设施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
第二十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等方式,确保经济困难纯老年人家庭免费或半价使用有线电视。
第二十七条鼓励通信、旅游、保险、商业、家政、餐饮、交通、维修、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金融等各类服务行业,对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或上门服务。
第五章 文体休闲优待
第二十八条公共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免费对老年人开放,并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有条件的场馆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大字阅读设备等适老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凡是收费的,应当按照时段对老年人健身实行免费或半价优惠,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体育健身场(馆)对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
第三十条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各级机关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凡具备条件的,应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第三十一条各级老干部活动中心等老年活动场所、网上老年大学(学校)等老年教育资源应当向全体老年人开放。经济困难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机构对老年人学习费用给予优惠。
第三十二条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对老年人免购门票,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购门票,不满70周岁半价优惠,鼓励对乘坐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提供优惠。
第三十三条在“文化下乡、科技下乡、卫生下乡”活动中,应当充分体现对老年人的关爱,满足农村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
第六章 维权优待
第三十四条老年人优先享受法律援助,咨询自身涉法事务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优先服务。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给予法律援助。
第三十五条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不低于30%的优惠服务。
第七章 措施要求
第三十六条组织开展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市情教育,深化敬老月活动,将开展敬老爱老活动事迹突出的集体列为“工人先锋号”“巾帼文明岗”“敬老文明号”“五好家庭”优先推荐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动员“青年文明号”集体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
第三十七条负有优待义务的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办公场所等明显位置,明示对老年人的优待规定,并应当向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条件,且不得附加年龄等歧视性要求。
第三十八条市、县(区)财政应当对公交等优待老年人运营成本较大的单位,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九条市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广电、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老年人优待的落实工作。
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老年人优待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十条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制定本县(区)优待老年人规定。制定本县(区)优待老年人规定时,优待标准和范围不得低于本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提高老年人优待标准。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当享受的各项优待。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按年龄享受的优待,其年龄界定均含所界定的年龄。
本规定所称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单位,是指政府投资、合资建设的单位,长期给予资金支持的单位,无偿使用土地、山林等国有资源的单位和村(居)集体组织,包括承包、公建民营等各种经营方式。
本规定所称纯老年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员的年龄都在60周岁以上的家庭。
本规定所称经济困难标准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临沂市户籍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在全市范围内享受本规定各项优待,非本市户籍老年人,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老年人,外籍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本规定中不因户籍所在地设定的生活服务优待和文体休闲优待待遇。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临政发〔2012〕20号)同时废止。
(2021年12月31日印发)
2021-12-31 -
● 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21-12-31第32号《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市 长 任 刚2021年12月31日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三章 供水水质安全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推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
第32号
《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任 刚
2021年12月31日
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供水水质安全
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推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适应城市发展需要。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七条 对在城市供水、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实现管网压力平稳均衡,促进节能降耗。
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内容,并与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供水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条 城市供水应当合理规划、统筹建设应急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划同步配套建设供水管线、公共消防供水设施,避免二次开挖;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工程项目应当根据需要同时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供水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供水设施,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按照要求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新建居民住宅及商业用房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成居民住宅和商业用房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中不符合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更新改造。
第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应当依法限期封闭。
第三章 供水水质安全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安全和应急管理协调机制,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督管理;在发生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城市供水水质受污染的,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对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有关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执行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建立供水水质监督监测信息通报制度。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供水水质负责,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和检测制度,每月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自备水井生活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直接从事城市供水作业的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合格,并依法取得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健康检查。
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以结算水表为界,表前(含水表)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维护;表后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维护。
第二十一条 市政、园林、环卫等专用供水设施应当安装计量设施,由专用供水设施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市政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其他消防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巡查和维修城市供水设施。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巡查、维修本区域供水设施,发现供水设施出现损坏、故障等现象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因施工不当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抢修,由责任人依法赔偿。
第二十四条 禁止擅自改建、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建、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五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二十六条 禁止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第二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监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等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鼓励利用物联网技术,建立二次供水远程管理控制网络,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在学校、图书馆、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点)和星级酒店等公共场所及住宅区建设管道直饮水设施,并负责建成后直饮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以及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以及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停止供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供水用水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将水费标准、服务承诺、投诉电话和业务指南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及时给予解决或答复,不予受理的应当明确告知理由。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保证结算水表的计量准确,用户如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和用户应当按照结算水表计量结算水费。用户或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提出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的,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送检水表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和更换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承担并负责更换水表。
插卡式水表、远传表的读数与其机械表不一致的,以机械表读数为准核定水量并结算水费。
第三十五条 用户应当按照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经催交无正当理由仍不交纳的,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对城镇经济困难家庭用水,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减免水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水企业相应的水费补偿。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取水;
(二)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五)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六)其他影响正常计量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景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
鼓励用水单位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以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利用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二)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第四十一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31日印发)
2021-12-31 -
● 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21-12-31第32号《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市 长 任 刚2021年12月31日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三章 供水水质安全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推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
第32号
《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任 刚
2021年12月31日
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供水水质安全
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推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适应城市发展需要。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七条 对在城市供水、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实现管网压力平稳均衡,促进节能降耗。
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内容,并与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供水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条 城市供水应当合理规划、统筹建设应急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划同步配套建设供水管线、公共消防供水设施,避免二次开挖;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工程项目应当根据需要同时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供水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供水设施,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按照要求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新建居民住宅及商业用房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成居民住宅和商业用房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中不符合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更新改造。
第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应当依法限期封闭。
第三章 供水水质安全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安全和应急管理协调机制,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督管理;在发生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城市供水水质受污染的,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对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有关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执行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建立供水水质监督监测信息通报制度。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供水水质负责,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和检测制度,每月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自备水井生活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直接从事城市供水作业的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合格,并依法取得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健康检查。
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以结算水表为界,表前(含水表)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维护;表后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维护。
第二十一条 市政、园林、环卫等专用供水设施应当安装计量设施,由专用供水设施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市政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其他消防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巡查和维修城市供水设施。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巡查、维修本区域供水设施,发现供水设施出现损坏、故障等现象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因施工不当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抢修,由责任人依法赔偿。
第二十四条 禁止擅自改建、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建、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五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二十六条 禁止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第二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监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等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鼓励利用物联网技术,建立二次供水远程管理控制网络,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在学校、图书馆、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点)和星级酒店等公共场所及住宅区建设管道直饮水设施,并负责建成后直饮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以及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以及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停止供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供水用水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将水费标准、服务承诺、投诉电话和业务指南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及时给予解决或答复,不予受理的应当明确告知理由。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保证结算水表的计量准确,用户如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和用户应当按照结算水表计量结算水费。用户或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提出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的,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送检水表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和更换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承担并负责更换水表。
插卡式水表、远传表的读数与其机械表不一致的,以机械表读数为准核定水量并结算水费。
第三十五条 用户应当按照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经催交无正当理由仍不交纳的,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对城镇经济困难家庭用水,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减免水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水企业相应的水费补偿。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取水;
(二)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五)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六)其他影响正常计量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景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
鼓励用水单位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以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利用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二)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第四十一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31日印发)
2021-12-3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2021-12-29临政字〔2021〕1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9日临沂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
临政字〔2021〕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临沂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临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残疾人为中心、弱有所扶的原则立场,以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为主线,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增进残疾人民生福祉,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推动残疾人事业向着现代化迈进,不断满足残疾人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市场推动、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残疾人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满足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弱有所扶的原则立场,着力完善残疾人帮扶制度,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和设施;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着力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共同富裕;坚持依法依规,推动残疾人基本权益全面落实,提高残疾人事业法治化水平;坚持改革创新,深入推进基层残联组织改革和服务创新,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残疾人事业,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动临沂实现“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在“六强、六富、六精”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全面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市建设新局面作出新贡献。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实现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残疾人获得全生命周期服务,生活品质得到改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
1.多层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网进一步织密扎牢,重度残疾人得到更好照护。
2.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残疾人健康状况不断改善,受教育水平继续提高,文化体育有较大发展,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
3.无障碍的社会环境不断优化,社会力量参与更加广泛和深入,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和社会支持网络更加完善,残疾人平等权利得到更好实现。
4.残疾人基础保障条件进一步改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优化,质量效益明显提升。
专栏1 “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主要指标
指 标
2020年
2025年
属性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比例(%)
100
100
预期性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
100
100
约束性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
100
100
约束性
4.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95
>96
预期性
5.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97
>98
预期性
6.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90
>95
约束性
7.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率(%)
>85
>95
约束性
8.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
>95
>99
预期性
9.城乡残疾人技能培训人数(人/次)
—
>1万
预期性
10.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数(户)
—
>1万
约束性
11.乡镇(街道)残疾人服务机构设置覆盖率(%)
—
100
约束性
二、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健全残疾人保障体系,全面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
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保持5年过渡期内帮扶政策总体稳定,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易返贫致贫监测范围,及时发现、及时帮扶,动态清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核心引领作用,加强对残疾人的关爱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加强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常态化帮扶,坚持开发式帮扶,加大精准培训、就业力度,增强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内生动力。持续做好东西部残疾人工作协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帮扶。(牵头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参与部门:市民政局、市残联)
2.提高基层服务残疾人能力。实施县域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加强部门联动,统筹服务资源,形成县、乡、村三级联动互补的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乡镇(街道)和有条件的社区普遍建立“如康家园”残疾人之家综合服务平台,开展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社区康复、文化体育、志愿助残等服务。将残疾人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村(社区)将残疾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开展走访探视、社区照顾、邻里互助等服务,实现“乡乡有设施(机构)、村村有服务”。为特殊困难残疾人提供上门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等服务,真正让残疾人群众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牵头部门:市残联;参与部门: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
3.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开展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落实残疾人信息消费优惠和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等政策。加强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教育等服务,合理确定基本生活费标准,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落实残疾军人和伤残民警抚恤优待。(牵头部门:市残联;参与部门: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4.加快发展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服务。推广将残疾人托养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做法,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功能,接收符合条件的老年残疾人。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充分发挥“如康家园”服务功能,逐步完善扶持政策,不断扩大托养照护服务覆盖面。推动落实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实施意见。聚焦有需求的农村残疾人群体,探索“邻里互助”等做法,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照护服务。(牵头部门:市民政局、市残联;参与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乡村振兴局)
5.扩大残疾人保险覆盖范围。按规定落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持证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残疾人,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职工、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地区,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残疾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参与部门:市残联、市财政局、临沂银保监分局)
6.强化残疾人救助和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强化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衔接,减轻困难残疾人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加大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及时解决残疾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对重度残疾人依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加强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对残疾人的保护,应急方案中将残疾人列为优先保护对象。村(社区)探索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帮助残疾人更好应对突发灾害事故。(牵头部门:市民政局、市残联;参与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
7.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安全便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轮候、优先选房,优先安排相关保障性住房,不断改善残疾人居住条件。农村危房改造优先解决符合低收入群体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住房安全问题。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统筹将无障碍需求纳入建设之中。(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部门:市残联)
专栏2 残疾人社会保障项目
“如康家园”残疾人之家综合服务平台 以解决残疾人急难愁盼问题为导向,聚焦16周岁以上困难且有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群体,依托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集残疾人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文化体育、志愿服务、交流互助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机构,采用“平台+服务”的形式,汇集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多方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常态化的基本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残疾人信息消费优惠 对残疾人使用语音、流量、宽带等信息消费套餐给予半价以上优惠,减免残疾人使用助残公益类移动互联网应用(APP)流量资费。
困难残疾人走访探视服务 村(居)委会和残疾人协会对困难残疾人开展经常性走访探视,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协助解决。
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 重度残疾人数量和服务需求较多的乡镇(街道)可建立集中照护服务机构;有条件的村(社区)依托公共服务设施,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或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邻里互助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照护服务。
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托养服务 充分利用现有托养养老机构、福利设施、医疗机构、农村集体闲置资源等,建立健全以居家照料服务为基础,社区、乡镇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机构照护为支撑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残疾人社会工作和家庭支持服务 开展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为残疾人建立社会支持网络,让更多残疾人有“朋友圈”。为残疾人家庭提供“喘息服务”、心理辅导和康复、教育等专业指导。逐步在残疾人服务机构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困难残疾人危急救助 对因疫情防控在家隔离的残疾人,落实帮包联系人,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必要帮助。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护措施。
(二)全面提高康复供给质量,不断提升残疾人健康水平。
8.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原则,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推动残疾预防纳入各领域规划部署,完善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提升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加强婚前、孕前、围产期保健,做好产前筛查、诊断,加强0-6岁儿童残疾早期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强化防盲治盲、防聋治聋工作,实施相关疾病预防干预措施,减少重大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精神疾病以及心脑血管疾病等疾病致残。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减少老年人跌倒和儿童意外伤害,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提高饮用水和空气污染治理干预能力。结合“残疾预防日”“爱耳日”“爱眼日”等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残疾预防意识。(牵头部门:市残联;参与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妇联)
9.加强残疾人健康管理服务。常态化开展残疾人健康状况评估调查。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残疾人就近就便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康复护理等个性化签约服务,稳步提升残疾人签约率。加强和改善残疾人医疗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就医便利。关注残疾妇女健康,开展生殖健康服务。(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参与部门:市残联、市医保局、市妇联)
10.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完善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配套政策,保障残疾儿童享有规范有效的基本康复服务。拓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试点,提升建设13家规范化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创新开展脑瘫儿童康复救助专项行动。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特教学校开展康复服务,整合资源构建“医疗+康复+教育”服务体系,延伸服务链条,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康复与发展。(牵头部门:市残联;参与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11.提升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水平。继续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完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推进“互联网+康复服务”,实现有需求残疾人康复服务全覆盖。开展中途致残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行动,实现“康复+培训+就业”一体化闭环式服务。大力开展社区康复,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服务,推广开展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加强康复机构监管,推动康复项目规范化管理。发挥中医药在康复中的独特优势,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建设中医药特色康复科室,建设市级中医康复医疗中心,实施儿童青少年视力低下、脊柱侧弯等中医干预专项,提升全市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市康复医院全国康复研究基地北方中心引领示范作用,加快市康复医院医联体建设,支持市康复医院创建三级甲等医院。发挥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业务优势,指导县(区)残疾人康复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服务,广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加强康复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全市残联系统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牵头部门:市残联;参与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乡村振兴局)
12.提高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水平。促进辅助器具产业转型升级,加强产品研发生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网络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及医疗、康复、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教育、就业、托养机构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推广安全适用的基本型辅助器具,促进智能辅助器具升级换代。出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办法,强化适配政策保障。鼓励实施公益性康复辅助器具适配项目,推广社区辅助器具租赁、回收、维修等服务。(牵头部门:市民政局、市残联;参与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专栏3 残疾人健康和康复服务项目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及支持性服务等基本康复服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为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救助手术,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救助手术,为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儿童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等服务并发放送训补贴。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规范提升项目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改扩建或新建示范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教育等资质,设施设备、技术人员达到一定规模,能为残疾儿童提供医康教融合的规范高效救助服务。
脑瘫儿童康复救助专项行动 推动脑瘫儿童残疾预防、筛查诊断、康复医疗、康教融合等全链条一体化救助,打造脑瘫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满足脑瘫儿童全面康复需求。
中途致残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行动 探索和创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模式,为符合条件的脊髓损伤、语后聋、中途失明等中途致残残疾人提供功能重建康复救助,帮助其融入社会;推广开展精神障碍患者家属专家交流互助等残疾人互助康复项目。
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服务 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报告、随访管理、服药指导、社区康复、心理支持和疏导等服务,为家庭照护者提供技能培训、心理支持和疏导等服务。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县(区)广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 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复明手术3万例,提高全市防盲治盲水平。
康复专业人才培养项目 加强康复医疗人才队伍建设,将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家庭签约医生、村医等培养培训内容。
(三)优化残疾人就业创业机制,让残疾人过上更可持续更有尊严的生活。
13.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健全完善残疾人就业资金投入机制,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各项支出。加强残疾人就业促进与社会保障政策衔接,保障残疾人依法享受低保渐退、收入减扣、个税减免等政策,规范辅助性就业劳动报酬管理,根据不同情形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可给予适当扣除。对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对招录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辅助性就业机构和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给予扶持。建立残疾人就业激励制度,对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牵头部门: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部门: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专栏4 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项目
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补贴 对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设施设备购置补贴、网络资费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对求职创业的市内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按规定给予求职创业补贴。
残疾青年见习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青年在见习期间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
招录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补贴 对招录残疾人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无障碍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残疾人和毕业年度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见习的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补贴 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对残疾人就业基地按规定给予奖励。
残疾人就业服务奖励 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给予奖励。对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支持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给予奖励。
残疾人技能人才奖励 对参加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残疾人创业标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4.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规范按比例就业审核,实现“全程网办”。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纳入用人单位信用记录。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工作,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在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社会保险补贴、金融信贷等方面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新就业形态实现就业。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城乡公益性岗位,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安置规模。加大辅助性就业机构支持保障力度,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近就便就业提供服务。扶持和规范盲人按摩产业发展,落实省盲人按摩服务标准。开辟盲人在文化艺术、心理卫生和互联网服务等领域就业新渠道。(牵头部门: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5.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制定《临沂市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深入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开展非遗技能培训,扶持建立一批残疾人非遗工匠工作室。综合运用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建立职业培训优质课程资源库。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定期组织“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积极备战参加第七届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牵头部门:市残联;参与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大数据局)
16.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完善覆盖城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开展“一人一档”“一人一策”就业服务。深入开展“就业援助月”“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等专项服务活动,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牵头部门: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部门: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
专栏5 残疾人就业服务项目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项目 编制50人以上(含50人)的市级党政机关,编制67人以上(含67人)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2025年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含15%)的残疾人。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 依托企业、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建立一批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为残疾人搭建开放式、全要素、可复制的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平台,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实习见习服务。
盲人按摩提升项目 鼓励扶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执业。完善盲人按摩产业扶持政策,加大对盲人按摩机构和盲人按摩从业人员的扶持力度。落实盲人按摩服务地方标准,打造“齐鲁手创”盲人按摩品牌,促进盲人保健按摩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
残疾人新就业形态扶持项目 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帮助残疾人开展网络零售、云客服、直播带货、物流快递、小店经济等新形态就业。
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项目 依托高校、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提供职业素质培训、就业心理疏导、专场招聘、实习见习等专项的“一人一策”就业服务。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推进项目 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提供辅助性就业服务,加强辅助性就业机构能力建设,有效提升辅助性就业水平和质量。
残疾人公益性岗位项目 政府设立的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社会救助协理员、农家书屋管理员、社区服务人员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提升残疾人素质,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17.健全残疾人教育体系。制定实施《临沂市第三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21-2025年)》。加快发展医教、康教结合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建立完善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的义务教育办学体系,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继续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项目,为残疾人学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和部分职业考试提供合理便利。(牵头部门:市教育局;参与部门: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8.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健全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运行机制。扶持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单独设立特殊教育幼儿园(学前部、班)、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部、班)。落实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政策和残疾人学生资助政策,全面落实残疾儿童少年15年免费教育。建立完善送教(医、康)上门服务机制,提高上门服务质量。建设市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推进特殊教育督导和质量监测评估。全面推进融合教育,健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配齐配足特教教师。推进实施《山东省第二期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21—2025年)》,加快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牵头部门:市教育局;参与部门: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专栏6 残疾人教育项目
残疾幼儿学前康复教育发展项目 鼓励普通幼儿园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幼儿园。加强公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建设。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项目 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需求评估,实现“一人一案”科学教育安置。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提高随班就读质量。
残疾人职业教育提升项目 支持普通职业院校招收残疾学生。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与职业院校联合开展职业教育。支持办好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部。支持中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含特教学校中职部)加强实训基地建设,为残疾人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保障和便利。
融合教育推广项目 支持普通学校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同等条件下在招生片区内就近就便优先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随班就读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
手语盲文推广项目 积极借助省级手语和盲文推广中心、讲师团作用,加强手语盲文推广人才培养。开展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的通用手语推广。
19.提升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持续开展“残疾人文化周”“书香中国·阅读有我”、无障碍观影等残疾人群众性公共文化系列活动,全市建设不少于2个残健融合文化服务中心(点、站)。加强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和特殊艺术师资培养,发展特殊艺术,支持残疾人参与文学艺术创作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等项目,促进全市残疾人特殊艺术全面发展。扶持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与残疾人就业有效衔接,打造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加强重度残疾人文化服务,开展“五个一”文化进家庭、进社区活动。鼓励广播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融媒体等平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满足残疾人多元文化服务需求。积极参加第十一届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并争取好的成绩。(牵头部门:市残联;参与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台)
20.倡树新时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统筹开展“学听跟”专项活动,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时代精神、民族精神和社会各界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人道主义精神,厚植新时代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思想文化基础。将扶残助残纳入公民道德建设、文明创建工程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文明城市等创建活动内容。加强残疾人事业全媒体传播能力建设,开展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主题宣传活动,积极参与省残联、中国残联组织的残疾人事业好新闻评选,支持残疾人题材图书、影视作品出版发行以及公益广告、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开展全市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扬。(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残联;参与部门:市文明办、市委网信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广播电视台)
21.完善残疾人体育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完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选拔培养和激励机制,加强残疾人体育人才培养。举办全市残疾人运动会,积极备战并组队参加全省第十一届残疾人运动会等残疾人体育重大赛事,争创佳绩。实施“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行动”,将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纳入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大力培育残疾人体育健身点,推动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身边化服务。加强残疾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为承办第十二届全省残运会,建设1处功能比较齐全的残疾人体育训练场馆。(牵头部门:市残联、市体育局;参与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专栏7 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项目
“五个一”文化进家庭、进社区 为重度残疾人家庭开展“五个一”(读一本书、看一场电影、游一次园、参观一次展览、参加一次文化活动)文化服务。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和基层文化设施,增添必要的文化设备,全市至少建设2个残健融合文化服务中心。
网络视听媒体文化服务 加强融媒体平台建设,依托网络视听媒体开设残疾人文化宣传专题节目。
特殊艺术推广项目 支持创编残疾人舞台演出剧目,培育临沂特殊艺术品牌。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创作,支持残疾儿童少年艺术教育。
残疾人文创产业发展项目 扶持一批吸纳较多残疾人就业、具有较好市场发展前景的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支持残疾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振兴传统工艺等项目。
残疾人全运会、奥运会争光行动 建设市级残疾人体育训练场馆,推动训练、管理、科研、医疗等一体化建设,提高保障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争取在重大赛事中取得好成绩。
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行动 开展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项目,创建残疾人健身点,培养残疾人社会体育指导员。推进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康复健身体育进家庭服务项目。组织举办“残疾人冰雪运动季”“残疾人健身周”“全国特奥日”“牵着蜗牛去散步”等品牌活动。
(五)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22.提升无障碍建设管理水平。落实《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临沂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新建设施严格执行无障碍相关标准规范,在新型城镇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社区建设中统筹推进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提高无障碍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和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等加快开展“善爱沂蒙”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提高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水平,与辅助器具适配做好有效衔接。继续开展无障碍市县村镇达标验收工作。加强无障碍监督,保障残疾人等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部门: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
23.加快发展信息无障碍。将信息无障碍作为数字政府、智慧城市、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指标。政务服务大厅、车站等公共服务场所对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提供信息无障碍服务。推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办事系统实现无障碍服务。加快推广普惠便利的电信服务,完善网络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5G在无障碍领域的应用。扩大信息无障碍终端产品供给,鼓励支持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推广。(牵头部门:市残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部门: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中国移动临沂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沂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沂分公司)
24.提升无障碍服务水平。建设听力言语残疾人无障碍信息服务平台。市级电视台设立通用手语电视栏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开设盲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为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等活动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鼓励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为残疾人携带辅助器具、导盲犬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提供便利。推动落实残疾人驾驶汽车有关政策。(牵头部门:市残联;参与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台、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专栏8 无障碍项目
听力言语残疾人无障碍信息服务平台 建设可视化交互平台,通过语音识别、联机对话等方式为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远程视频手语翻译,做好政策咨询、日常生活场景帮助等服务。
道路交通无障碍 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推进公共交通工具配备无障碍设备。
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 医疗、教育、文化、体育、交通、金融、邮政、商业、旅游、餐饮等公共服务设施和特殊教育、康复、托养、社会福利等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加快推动无障碍改造。
盲人文化服务 为盲人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大字读物、数字阅读、无障碍观影等产品和服务。推动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室(区)建设。继续开展盲人数字阅读工程。鼓励电影院线、有线电视提供无障碍影视服务。
聋人文化服务 鼓励影视作品、网络视频加配字幕,市级电视台开播通用手语和实时字幕栏目。
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信息无障碍 加快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服务平台和网上办事大厅信息无障碍。推动新闻资讯、社交通讯、生活购物、医疗健康、金融服务、学习教育、旅游出行等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APP)的无障碍改造。
自助服务终端信息无障碍 推进医院自助就医设备、自动售卖设备、银行自动柜员机、机场自助值机设备等自助公共服务设备的无障碍改造。
食品药品说明信息无障碍 利用图像识别、二维码等技术加快食品药品信息识别无障碍。
应急服务信息无障碍 把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作为应急语言文字服务内容,政府新闻发布会和电视、网络发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时加配字幕和手语,医院、疏散避难场所和集中隔离场所等设置语音、字幕等信息提示装置。
政务服务无障碍 政府新闻发布会配备同步速录字幕、通用手语翻译,鼓励政务服务大厅和公共服务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字幕、手语、语音等服务。
(六)加强残疾人法治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
25.强化残疾人事业法治保障。落实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关于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要求,落实《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临沂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临沂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推动残疾人保障法贯彻实施。加强残疾人法治宣传工作,将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普法重要内容,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推动完善残疾人工作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广泛征询残疾人、残疾人组织和社会各方面意见。(牵头部门:市司法局、市残联;参与部门: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26.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将残疾人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通过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服务,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诉讼活动。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依法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培养助残公益律师队伍,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持续深化“法援惠民生·助力残疾人”品牌活动,不断提升残疾人法律援助质量。发挥政务服务热线平台作用,做好残疾人重点群体信访工作,坚决打击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拓宽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渠道,有效保障残疾人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支持更多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进入人大、政协并提供履职便利。在具有正常履行职责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入职的体检条件,在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平等待遇,创造更加包容、公平的社会环境。(牵头部门:市委统战部、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参与部门:市残联、市信访局、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七)深化残联组织改革建设,夯实残疾人事业基层基础。
27.加强各级残联组织建设。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着力增强残联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努力建设让党和政府放心、让残疾人满意的群团组织。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为残疾人解难,为党和政府分忧,把残疾人群众紧紧凝聚在党的周围,听党话、跟党走。深化各级残联组织改革和服务创新,落实干部协管制度,协助县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做好县区残联领导班子的选拔、配备、教育、管理工作。乡镇(街道)统筹人员编制力量,每乡镇(街道)明确1名干部负责残疾人工作,1-2名残疾人专职干事具体做好残疾人工作,确保残疾人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人员负责,有条件的社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社会工作岗位等方式做好残疾人工作。加强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建设,村(社区)“两委”班子明确1名成员负责残疾人工作,配备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配合做好残疾人工作。加强和改进专门协会工作,发挥“代表、服务、维权、监督”职能。(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市残联;参与部门:市民政局)
28.加强残疾人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机构建设。继续支持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启动建设市康复医院二期项目,适时启动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搬迁项目建设。推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强化公益属性。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引导城镇残疾人服务资源向乡村延伸,把乡镇建成服务农村残疾人的区域中心。加强残疾人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开展资质登记评估,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运行机制。(牵头部门:市残联;参与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乡村振兴局)
29.抓好残疾人事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各级残联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通过“专兼挂”等多种方式壮大残疾人工作力量,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知残疾人、懂残疾人、爱残疾人、心系残疾人的高素质残联干部队伍。推进干部在残联系统上下、内外交流,市残联机关挂职、兼职干部比例逐步提高到15%。重视残疾人干部培养选拔与人才储备,市残联选配残疾人专职领导干部,县区残联至少选配1名残疾人干部。加强残疾人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建设,开展残疾人工作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履行职责、整合资源、服务残疾人的能力。加强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等培养残疾人事业急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各级残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广大残疾人工作者自觉践行新时代好干部标准,恪守“人道、廉洁”职业道德,加强思想修养,提高专业素质,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市残联;参与部门: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八)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助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30.加强对残疾人公共服务的扶持管理。加强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提升残疾人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在场地、设备、人才、技术等方面扶持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发展,优先扶持公益性、普惠性残疾人服务机构,支持残疾人服务机构连锁化、品牌化运营。加强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和行业管理,强化质量控制和绩效管理,支持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属参与服务评价。开展残疾人服务需求评估和服务资源调查,为残疾人提供供需对路的产品和服务。严格规范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全面推行残疾人证电子证照应用和加载残疾人证的社会保障卡。实现残疾人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跨省通办”。(牵头部门:市残联;参与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31.拓展残疾人社会化工作方式。加快社会动员能力建设,更加注重运用社会化方式推动工作,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健全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的政策措施,扩大购买服务规模,放大购买服务效应,重点培育示范性助残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有序开展助残服务。将志愿助残工作纳入全市志愿服务总体规划,逐步完善志愿助残运行机制,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推动志愿者助残服务的项目化运作和制度化管理。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成立临沂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落实残疾人事业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和设施,满足残疾人多元化、多层次需求。(牵头部门:市残联;参与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市税务局)
32.深化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推动人工智能、云计算、5G等新技术在残疾人服务中的应用。将各类助残服务事项接入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线上线下业务协同服务,为企业和群众办事“一次办好”“跨省通办”“全程网办”提供支撑。完善残疾人口基础数据,改进残疾人服务需求和服务供给调查统计,加强残疾人数据深度分析和趋势研究,健全数据辅助决策机制,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实现残疾人工作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科技助残工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化服务机制,适应社会化、市场化的服务模式,提升基层人员利用新技术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牵头部门:市残联、市大数据局;参与部门:市委网信办、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专栏9 基础设施、科技创新项目
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继续支持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配备专业设备和器材,启动市康复医院二期项目。
科技助残项目 鼓励开展智能助听、助视、中高端假肢、康复机器人、基于智慧城市的无障碍等技术研发。
三、保障机制
(一)认真实施规划。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将扶残助残重点项目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要依据本规划制定当地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部门:市政府残工委;参与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充分发挥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作用,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规章、规划、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定期研究残疾人工作,对本规划和政府重点助残实事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各有关部门要将本规划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部门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并制定配套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每年为残疾人办实事、解难事。(牵头部门:市政府残工委;参与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级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持续加大保障和发展投入,按照支出标准和责任合理安排经费。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格局。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政策,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力度。加强残疾人事业经费预算绩效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评价,不断提高绩效管理水平,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开展审计和绩效评价,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残联;参与部门: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税务局)
(四)开展监测评估。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和跟踪问效,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在“十四五”中期和期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开展第三方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在“十四五”期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先进典型予以表扬。(牵头部门:市政府残工委;参与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2021-12-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2021-12-29临政字〔2021〕1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9日临沂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
临政字〔2021〕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临沂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临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残疾人为中心、弱有所扶的原则立场,以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为主线,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增进残疾人民生福祉,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推动残疾人事业向着现代化迈进,不断满足残疾人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市场推动、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残疾人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满足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弱有所扶的原则立场,着力完善残疾人帮扶制度,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和设施;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着力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共同富裕;坚持依法依规,推动残疾人基本权益全面落实,提高残疾人事业法治化水平;坚持改革创新,深入推进基层残联组织改革和服务创新,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残疾人事业,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动临沂实现“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在“六强、六富、六精”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全面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市建设新局面作出新贡献。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实现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残疾人获得全生命周期服务,生活品质得到改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
1.多层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网进一步织密扎牢,重度残疾人得到更好照护。
2.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残疾人健康状况不断改善,受教育水平继续提高,文化体育有较大发展,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
3.无障碍的社会环境不断优化,社会力量参与更加广泛和深入,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和社会支持网络更加完善,残疾人平等权利得到更好实现。
4.残疾人基础保障条件进一步改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优化,质量效益明显提升。
专栏1 “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主要指标
指 标
2020年
2025年
属性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比例(%)
100
100
预期性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
100
100
约束性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
100
100
约束性
4.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95
>96
预期性
5.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97
>98
预期性
6.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90
>95
约束性
7.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率(%)
>85
>95
约束性
8.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
>95
>99
预期性
9.城乡残疾人技能培训人数(人/次)
—
>1万
预期性
10.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数(户)
—
>1万
约束性
11.乡镇(街道)残疾人服务机构设置覆盖率(%)
—
100
约束性
二、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健全残疾人保障体系,全面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
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保持5年过渡期内帮扶政策总体稳定,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易返贫致贫监测范围,及时发现、及时帮扶,动态清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核心引领作用,加强对残疾人的关爱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加强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常态化帮扶,坚持开发式帮扶,加大精准培训、就业力度,增强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内生动力。持续做好东西部残疾人工作协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帮扶。(牵头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参与部门:市民政局、市残联)
2.提高基层服务残疾人能力。实施县域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加强部门联动,统筹服务资源,形成县、乡、村三级联动互补的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乡镇(街道)和有条件的社区普遍建立“如康家园”残疾人之家综合服务平台,开展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社区康复、文化体育、志愿助残等服务。将残疾人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村(社区)将残疾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开展走访探视、社区照顾、邻里互助等服务,实现“乡乡有设施(机构)、村村有服务”。为特殊困难残疾人提供上门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等服务,真正让残疾人群众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牵头部门:市残联;参与部门: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
3.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开展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落实残疾人信息消费优惠和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等政策。加强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教育等服务,合理确定基本生活费标准,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落实残疾军人和伤残民警抚恤优待。(牵头部门:市残联;参与部门: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4.加快发展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服务。推广将残疾人托养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做法,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功能,接收符合条件的老年残疾人。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充分发挥“如康家园”服务功能,逐步完善扶持政策,不断扩大托养照护服务覆盖面。推动落实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实施意见。聚焦有需求的农村残疾人群体,探索“邻里互助”等做法,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照护服务。(牵头部门:市民政局、市残联;参与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乡村振兴局)
5.扩大残疾人保险覆盖范围。按规定落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持证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残疾人,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职工、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地区,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残疾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参与部门:市残联、市财政局、临沂银保监分局)
6.强化残疾人救助和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强化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衔接,减轻困难残疾人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加大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及时解决残疾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对重度残疾人依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加强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对残疾人的保护,应急方案中将残疾人列为优先保护对象。村(社区)探索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帮助残疾人更好应对突发灾害事故。(牵头部门:市民政局、市残联;参与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
7.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安全便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轮候、优先选房,优先安排相关保障性住房,不断改善残疾人居住条件。农村危房改造优先解决符合低收入群体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住房安全问题。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统筹将无障碍需求纳入建设之中。(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部门:市残联)
专栏2 残疾人社会保障项目
“如康家园”残疾人之家综合服务平台 以解决残疾人急难愁盼问题为导向,聚焦16周岁以上困难且有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群体,依托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集残疾人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文化体育、志愿服务、交流互助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机构,采用“平台+服务”的形式,汇集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多方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常态化的基本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残疾人信息消费优惠 对残疾人使用语音、流量、宽带等信息消费套餐给予半价以上优惠,减免残疾人使用助残公益类移动互联网应用(APP)流量资费。
困难残疾人走访探视服务 村(居)委会和残疾人协会对困难残疾人开展经常性走访探视,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协助解决。
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 重度残疾人数量和服务需求较多的乡镇(街道)可建立集中照护服务机构;有条件的村(社区)依托公共服务设施,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或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邻里互助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照护服务。
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托养服务 充分利用现有托养养老机构、福利设施、医疗机构、农村集体闲置资源等,建立健全以居家照料服务为基础,社区、乡镇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机构照护为支撑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残疾人社会工作和家庭支持服务 开展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为残疾人建立社会支持网络,让更多残疾人有“朋友圈”。为残疾人家庭提供“喘息服务”、心理辅导和康复、教育等专业指导。逐步在残疾人服务机构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困难残疾人危急救助 对因疫情防控在家隔离的残疾人,落实帮包联系人,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必要帮助。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护措施。
(二)全面提高康复供给质量,不断提升残疾人健康水平。
8.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原则,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推动残疾预防纳入各领域规划部署,完善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提升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加强婚前、孕前、围产期保健,做好产前筛查、诊断,加强0-6岁儿童残疾早期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强化防盲治盲、防聋治聋工作,实施相关疾病预防干预措施,减少重大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精神疾病以及心脑血管疾病等疾病致残。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减少老年人跌倒和儿童意外伤害,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提高饮用水和空气污染治理干预能力。结合“残疾预防日”“爱耳日”“爱眼日”等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残疾预防意识。(牵头部门:市残联;参与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妇联)
9.加强残疾人健康管理服务。常态化开展残疾人健康状况评估调查。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残疾人就近就便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康复护理等个性化签约服务,稳步提升残疾人签约率。加强和改善残疾人医疗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就医便利。关注残疾妇女健康,开展生殖健康服务。(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参与部门:市残联、市医保局、市妇联)
10.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完善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配套政策,保障残疾儿童享有规范有效的基本康复服务。拓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试点,提升建设13家规范化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创新开展脑瘫儿童康复救助专项行动。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特教学校开展康复服务,整合资源构建“医疗+康复+教育”服务体系,延伸服务链条,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康复与发展。(牵头部门:市残联;参与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11.提升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水平。继续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完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推进“互联网+康复服务”,实现有需求残疾人康复服务全覆盖。开展中途致残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行动,实现“康复+培训+就业”一体化闭环式服务。大力开展社区康复,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服务,推广开展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加强康复机构监管,推动康复项目规范化管理。发挥中医药在康复中的独特优势,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建设中医药特色康复科室,建设市级中医康复医疗中心,实施儿童青少年视力低下、脊柱侧弯等中医干预专项,提升全市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市康复医院全国康复研究基地北方中心引领示范作用,加快市康复医院医联体建设,支持市康复医院创建三级甲等医院。发挥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业务优势,指导县(区)残疾人康复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服务,广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加强康复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全市残联系统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牵头部门:市残联;参与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乡村振兴局)
12.提高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水平。促进辅助器具产业转型升级,加强产品研发生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网络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及医疗、康复、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教育、就业、托养机构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推广安全适用的基本型辅助器具,促进智能辅助器具升级换代。出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办法,强化适配政策保障。鼓励实施公益性康复辅助器具适配项目,推广社区辅助器具租赁、回收、维修等服务。(牵头部门:市民政局、市残联;参与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专栏3 残疾人健康和康复服务项目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及支持性服务等基本康复服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为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救助手术,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救助手术,为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儿童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等服务并发放送训补贴。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规范提升项目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改扩建或新建示范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教育等资质,设施设备、技术人员达到一定规模,能为残疾儿童提供医康教融合的规范高效救助服务。
脑瘫儿童康复救助专项行动 推动脑瘫儿童残疾预防、筛查诊断、康复医疗、康教融合等全链条一体化救助,打造脑瘫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满足脑瘫儿童全面康复需求。
中途致残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行动 探索和创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模式,为符合条件的脊髓损伤、语后聋、中途失明等中途致残残疾人提供功能重建康复救助,帮助其融入社会;推广开展精神障碍患者家属专家交流互助等残疾人互助康复项目。
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服务 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报告、随访管理、服药指导、社区康复、心理支持和疏导等服务,为家庭照护者提供技能培训、心理支持和疏导等服务。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县(区)广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 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复明手术3万例,提高全市防盲治盲水平。
康复专业人才培养项目 加强康复医疗人才队伍建设,将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家庭签约医生、村医等培养培训内容。
(三)优化残疾人就业创业机制,让残疾人过上更可持续更有尊严的生活。
13.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健全完善残疾人就业资金投入机制,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各项支出。加强残疾人就业促进与社会保障政策衔接,保障残疾人依法享受低保渐退、收入减扣、个税减免等政策,规范辅助性就业劳动报酬管理,根据不同情形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可给予适当扣除。对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对招录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辅助性就业机构和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给予扶持。建立残疾人就业激励制度,对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牵头部门: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部门: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专栏4 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项目
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补贴 对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设施设备购置补贴、网络资费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对求职创业的市内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按规定给予求职创业补贴。
残疾青年见习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青年在见习期间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
招录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补贴 对招录残疾人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无障碍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残疾人和毕业年度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见习的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补贴 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对残疾人就业基地按规定给予奖励。
残疾人就业服务奖励 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给予奖励。对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支持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给予奖励。
残疾人技能人才奖励 对参加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残疾人创业标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4.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规范按比例就业审核,实现“全程网办”。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纳入用人单位信用记录。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工作,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在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社会保险补贴、金融信贷等方面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新就业形态实现就业。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城乡公益性岗位,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安置规模。加大辅助性就业机构支持保障力度,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近就便就业提供服务。扶持和规范盲人按摩产业发展,落实省盲人按摩服务标准。开辟盲人在文化艺术、心理卫生和互联网服务等领域就业新渠道。(牵头部门: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5.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制定《临沂市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深入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开展非遗技能培训,扶持建立一批残疾人非遗工匠工作室。综合运用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建立职业培训优质课程资源库。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定期组织“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积极备战参加第七届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牵头部门:市残联;参与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大数据局)
16.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完善覆盖城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开展“一人一档”“一人一策”就业服务。深入开展“就业援助月”“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等专项服务活动,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牵头部门: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部门: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
专栏5 残疾人就业服务项目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项目 编制50人以上(含50人)的市级党政机关,编制67人以上(含67人)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2025年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含15%)的残疾人。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 依托企业、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建立一批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为残疾人搭建开放式、全要素、可复制的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平台,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实习见习服务。
盲人按摩提升项目 鼓励扶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执业。完善盲人按摩产业扶持政策,加大对盲人按摩机构和盲人按摩从业人员的扶持力度。落实盲人按摩服务地方标准,打造“齐鲁手创”盲人按摩品牌,促进盲人保健按摩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
残疾人新就业形态扶持项目 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帮助残疾人开展网络零售、云客服、直播带货、物流快递、小店经济等新形态就业。
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项目 依托高校、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提供职业素质培训、就业心理疏导、专场招聘、实习见习等专项的“一人一策”就业服务。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推进项目 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提供辅助性就业服务,加强辅助性就业机构能力建设,有效提升辅助性就业水平和质量。
残疾人公益性岗位项目 政府设立的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社会救助协理员、农家书屋管理员、社区服务人员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提升残疾人素质,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17.健全残疾人教育体系。制定实施《临沂市第三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21-2025年)》。加快发展医教、康教结合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建立完善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的义务教育办学体系,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继续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项目,为残疾人学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和部分职业考试提供合理便利。(牵头部门:市教育局;参与部门: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8.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健全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运行机制。扶持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单独设立特殊教育幼儿园(学前部、班)、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部、班)。落实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政策和残疾人学生资助政策,全面落实残疾儿童少年15年免费教育。建立完善送教(医、康)上门服务机制,提高上门服务质量。建设市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推进特殊教育督导和质量监测评估。全面推进融合教育,健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配齐配足特教教师。推进实施《山东省第二期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21—2025年)》,加快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牵头部门:市教育局;参与部门: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专栏6 残疾人教育项目
残疾幼儿学前康复教育发展项目 鼓励普通幼儿园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幼儿园。加强公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建设。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项目 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需求评估,实现“一人一案”科学教育安置。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提高随班就读质量。
残疾人职业教育提升项目 支持普通职业院校招收残疾学生。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与职业院校联合开展职业教育。支持办好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部。支持中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含特教学校中职部)加强实训基地建设,为残疾人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保障和便利。
融合教育推广项目 支持普通学校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同等条件下在招生片区内就近就便优先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随班就读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
手语盲文推广项目 积极借助省级手语和盲文推广中心、讲师团作用,加强手语盲文推广人才培养。开展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的通用手语推广。
19.提升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持续开展“残疾人文化周”“书香中国·阅读有我”、无障碍观影等残疾人群众性公共文化系列活动,全市建设不少于2个残健融合文化服务中心(点、站)。加强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和特殊艺术师资培养,发展特殊艺术,支持残疾人参与文学艺术创作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等项目,促进全市残疾人特殊艺术全面发展。扶持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与残疾人就业有效衔接,打造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加强重度残疾人文化服务,开展“五个一”文化进家庭、进社区活动。鼓励广播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融媒体等平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满足残疾人多元文化服务需求。积极参加第十一届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并争取好的成绩。(牵头部门:市残联;参与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台)
20.倡树新时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统筹开展“学听跟”专项活动,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时代精神、民族精神和社会各界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人道主义精神,厚植新时代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思想文化基础。将扶残助残纳入公民道德建设、文明创建工程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文明城市等创建活动内容。加强残疾人事业全媒体传播能力建设,开展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主题宣传活动,积极参与省残联、中国残联组织的残疾人事业好新闻评选,支持残疾人题材图书、影视作品出版发行以及公益广告、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开展全市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扬。(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残联;参与部门:市文明办、市委网信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广播电视台)
21.完善残疾人体育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完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选拔培养和激励机制,加强残疾人体育人才培养。举办全市残疾人运动会,积极备战并组队参加全省第十一届残疾人运动会等残疾人体育重大赛事,争创佳绩。实施“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行动”,将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纳入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大力培育残疾人体育健身点,推动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身边化服务。加强残疾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为承办第十二届全省残运会,建设1处功能比较齐全的残疾人体育训练场馆。(牵头部门:市残联、市体育局;参与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专栏7 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项目
“五个一”文化进家庭、进社区 为重度残疾人家庭开展“五个一”(读一本书、看一场电影、游一次园、参观一次展览、参加一次文化活动)文化服务。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和基层文化设施,增添必要的文化设备,全市至少建设2个残健融合文化服务中心。
网络视听媒体文化服务 加强融媒体平台建设,依托网络视听媒体开设残疾人文化宣传专题节目。
特殊艺术推广项目 支持创编残疾人舞台演出剧目,培育临沂特殊艺术品牌。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创作,支持残疾儿童少年艺术教育。
残疾人文创产业发展项目 扶持一批吸纳较多残疾人就业、具有较好市场发展前景的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支持残疾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振兴传统工艺等项目。
残疾人全运会、奥运会争光行动 建设市级残疾人体育训练场馆,推动训练、管理、科研、医疗等一体化建设,提高保障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争取在重大赛事中取得好成绩。
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行动 开展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项目,创建残疾人健身点,培养残疾人社会体育指导员。推进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康复健身体育进家庭服务项目。组织举办“残疾人冰雪运动季”“残疾人健身周”“全国特奥日”“牵着蜗牛去散步”等品牌活动。
(五)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22.提升无障碍建设管理水平。落实《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临沂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新建设施严格执行无障碍相关标准规范,在新型城镇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社区建设中统筹推进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提高无障碍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和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等加快开展“善爱沂蒙”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提高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水平,与辅助器具适配做好有效衔接。继续开展无障碍市县村镇达标验收工作。加强无障碍监督,保障残疾人等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部门: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
23.加快发展信息无障碍。将信息无障碍作为数字政府、智慧城市、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指标。政务服务大厅、车站等公共服务场所对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提供信息无障碍服务。推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办事系统实现无障碍服务。加快推广普惠便利的电信服务,完善网络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5G在无障碍领域的应用。扩大信息无障碍终端产品供给,鼓励支持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推广。(牵头部门:市残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部门: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中国移动临沂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沂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沂分公司)
24.提升无障碍服务水平。建设听力言语残疾人无障碍信息服务平台。市级电视台设立通用手语电视栏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开设盲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为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等活动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鼓励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为残疾人携带辅助器具、导盲犬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提供便利。推动落实残疾人驾驶汽车有关政策。(牵头部门:市残联;参与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台、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专栏8 无障碍项目
听力言语残疾人无障碍信息服务平台 建设可视化交互平台,通过语音识别、联机对话等方式为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远程视频手语翻译,做好政策咨询、日常生活场景帮助等服务。
道路交通无障碍 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推进公共交通工具配备无障碍设备。
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 医疗、教育、文化、体育、交通、金融、邮政、商业、旅游、餐饮等公共服务设施和特殊教育、康复、托养、社会福利等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加快推动无障碍改造。
盲人文化服务 为盲人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大字读物、数字阅读、无障碍观影等产品和服务。推动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室(区)建设。继续开展盲人数字阅读工程。鼓励电影院线、有线电视提供无障碍影视服务。
聋人文化服务 鼓励影视作品、网络视频加配字幕,市级电视台开播通用手语和实时字幕栏目。
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信息无障碍 加快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服务平台和网上办事大厅信息无障碍。推动新闻资讯、社交通讯、生活购物、医疗健康、金融服务、学习教育、旅游出行等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APP)的无障碍改造。
自助服务终端信息无障碍 推进医院自助就医设备、自动售卖设备、银行自动柜员机、机场自助值机设备等自助公共服务设备的无障碍改造。
食品药品说明信息无障碍 利用图像识别、二维码等技术加快食品药品信息识别无障碍。
应急服务信息无障碍 把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作为应急语言文字服务内容,政府新闻发布会和电视、网络发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时加配字幕和手语,医院、疏散避难场所和集中隔离场所等设置语音、字幕等信息提示装置。
政务服务无障碍 政府新闻发布会配备同步速录字幕、通用手语翻译,鼓励政务服务大厅和公共服务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字幕、手语、语音等服务。
(六)加强残疾人法治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
25.强化残疾人事业法治保障。落实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关于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要求,落实《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临沂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临沂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推动残疾人保障法贯彻实施。加强残疾人法治宣传工作,将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普法重要内容,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推动完善残疾人工作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广泛征询残疾人、残疾人组织和社会各方面意见。(牵头部门:市司法局、市残联;参与部门: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26.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将残疾人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通过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服务,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诉讼活动。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依法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培养助残公益律师队伍,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持续深化“法援惠民生·助力残疾人”品牌活动,不断提升残疾人法律援助质量。发挥政务服务热线平台作用,做好残疾人重点群体信访工作,坚决打击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拓宽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渠道,有效保障残疾人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支持更多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进入人大、政协并提供履职便利。在具有正常履行职责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入职的体检条件,在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平等待遇,创造更加包容、公平的社会环境。(牵头部门:市委统战部、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参与部门:市残联、市信访局、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七)深化残联组织改革建设,夯实残疾人事业基层基础。
27.加强各级残联组织建设。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着力增强残联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努力建设让党和政府放心、让残疾人满意的群团组织。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为残疾人解难,为党和政府分忧,把残疾人群众紧紧凝聚在党的周围,听党话、跟党走。深化各级残联组织改革和服务创新,落实干部协管制度,协助县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做好县区残联领导班子的选拔、配备、教育、管理工作。乡镇(街道)统筹人员编制力量,每乡镇(街道)明确1名干部负责残疾人工作,1-2名残疾人专职干事具体做好残疾人工作,确保残疾人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人员负责,有条件的社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社会工作岗位等方式做好残疾人工作。加强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建设,村(社区)“两委”班子明确1名成员负责残疾人工作,配备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配合做好残疾人工作。加强和改进专门协会工作,发挥“代表、服务、维权、监督”职能。(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市残联;参与部门:市民政局)
28.加强残疾人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机构建设。继续支持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启动建设市康复医院二期项目,适时启动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搬迁项目建设。推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强化公益属性。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引导城镇残疾人服务资源向乡村延伸,把乡镇建成服务农村残疾人的区域中心。加强残疾人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开展资质登记评估,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运行机制。(牵头部门:市残联;参与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乡村振兴局)
29.抓好残疾人事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各级残联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通过“专兼挂”等多种方式壮大残疾人工作力量,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知残疾人、懂残疾人、爱残疾人、心系残疾人的高素质残联干部队伍。推进干部在残联系统上下、内外交流,市残联机关挂职、兼职干部比例逐步提高到15%。重视残疾人干部培养选拔与人才储备,市残联选配残疾人专职领导干部,县区残联至少选配1名残疾人干部。加强残疾人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建设,开展残疾人工作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履行职责、整合资源、服务残疾人的能力。加强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等培养残疾人事业急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各级残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广大残疾人工作者自觉践行新时代好干部标准,恪守“人道、廉洁”职业道德,加强思想修养,提高专业素质,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市残联;参与部门: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八)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助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30.加强对残疾人公共服务的扶持管理。加强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提升残疾人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在场地、设备、人才、技术等方面扶持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发展,优先扶持公益性、普惠性残疾人服务机构,支持残疾人服务机构连锁化、品牌化运营。加强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和行业管理,强化质量控制和绩效管理,支持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属参与服务评价。开展残疾人服务需求评估和服务资源调查,为残疾人提供供需对路的产品和服务。严格规范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全面推行残疾人证电子证照应用和加载残疾人证的社会保障卡。实现残疾人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跨省通办”。(牵头部门:市残联;参与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31.拓展残疾人社会化工作方式。加快社会动员能力建设,更加注重运用社会化方式推动工作,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健全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的政策措施,扩大购买服务规模,放大购买服务效应,重点培育示范性助残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有序开展助残服务。将志愿助残工作纳入全市志愿服务总体规划,逐步完善志愿助残运行机制,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推动志愿者助残服务的项目化运作和制度化管理。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成立临沂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落实残疾人事业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和设施,满足残疾人多元化、多层次需求。(牵头部门:市残联;参与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市税务局)
32.深化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推动人工智能、云计算、5G等新技术在残疾人服务中的应用。将各类助残服务事项接入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线上线下业务协同服务,为企业和群众办事“一次办好”“跨省通办”“全程网办”提供支撑。完善残疾人口基础数据,改进残疾人服务需求和服务供给调查统计,加强残疾人数据深度分析和趋势研究,健全数据辅助决策机制,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实现残疾人工作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科技助残工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化服务机制,适应社会化、市场化的服务模式,提升基层人员利用新技术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牵头部门:市残联、市大数据局;参与部门:市委网信办、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专栏9 基础设施、科技创新项目
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继续支持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配备专业设备和器材,启动市康复医院二期项目。
科技助残项目 鼓励开展智能助听、助视、中高端假肢、康复机器人、基于智慧城市的无障碍等技术研发。
三、保障机制
(一)认真实施规划。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将扶残助残重点项目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要依据本规划制定当地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部门:市政府残工委;参与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充分发挥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作用,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规章、规划、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定期研究残疾人工作,对本规划和政府重点助残实事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各有关部门要将本规划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部门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并制定配套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每年为残疾人办实事、解难事。(牵头部门:市政府残工委;参与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级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持续加大保障和发展投入,按照支出标准和责任合理安排经费。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格局。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政策,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力度。加强残疾人事业经费预算绩效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评价,不断提高绩效管理水平,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开展审计和绩效评价,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残联;参与部门: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税务局)
(四)开展监测评估。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和跟踪问效,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在“十四五”中期和期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开展第三方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在“十四五”期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先进典型予以表扬。(牵头部门:市政府残工委;参与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
(2021年12月29日印发)
2021-12-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2021-12-28临政办字〔2021〕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8日临沂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水平,依据《“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山东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
临政办字〔2021〕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临沂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
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水平,依据《“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山东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我市“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以建设知识产权强市为目标,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能、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为导向,优化创新资源配置。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创新活力,营造知识产权发展环境。创新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效能。
2.坚持质量优先。坚持高质量发展方向不动摇,加快推动知识产权由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服务,更好服务全市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3.坚持统筹协调。全局谋划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健全知识产权协同推进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社会共治,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供给。
4.坚持开放合作。加强内外联动,推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互联互通和传播利用,深化对外合作交流,构建知识产权区域协作、互惠共享的新发展格局。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我市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总量进入全省先进行列,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大幅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创新发展水平明显增强,保护严格、运用高效、管理科学、服务优质的知识产权发展格局初步形成。
1.知识产权创造质量稳步提升。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推动产生更多高价值专利。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布局一批高质量创造主体,大力提升源头创新能力,满足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供给。
2.知识产权运用效益显著增强。知识产权创新运营机制更加健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渠道更加顺畅,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更加有效,知识产权转化效益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进一步凸显。
3.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更加有力,形成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仲裁调解、维权援助、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烈,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
4.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完善知识产权人才梯队建设,搭建多元化、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培养一支规模大、结构优、层次高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夯实知识产权工作基础。
5.知识产权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公共服务网络更加完善,服务领域更加宽广,服务主体更加多元。
临沂市“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主要指标
指标
2020年基期值
2025年预期值
属性
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件)
1.54
10.00
预期性
海外发明专利授权量(件)
103
160
预期性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亿元)
5.87
25
预期性
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12.0
预期性
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6.07
6.5
预期性
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分)
82
≥85
预期性
著作权作品登记数量(万件)
1.4
3
预期性
有效注册商标量(万件)
21.41
30.00
预期性
二、主要任务
(一)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1.激发知识产权创造活力。探索建立以高价值专利和品牌商标为导向的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知识产权创造激励政策,重点加大对高价值专利培育、转移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建立以高价值创造为核心的激励机制。规范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行为,建立健全质量监测机制,引导创新主体完善知识产权申请前评估机制。
2.大力培育高价值专利。围绕临沂特色优势产业,形成一批对产业发展和国际竞争力具有支持保障作用的高价值专利。引导企业探索构建高价值专利创造新模式,支持龙头企业、中小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运营类专利导航,绘制专利地图、人才地图,引导企业进行专利挖掘与布局。
3.提升商标及地理标志创造培育水平。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国内、国际商标注册,增强自主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引导企业开展商标品牌资本化运作,运用商标权进行投资入股、许可质押等,提升商标品牌价值。大力推行“公司+商标(地理标志)+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发挥地理标志商标在乡村振兴和助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4.加大海外同族专利布局。支持企业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深化与欧美、“一带一路”和日韩等国家科技产业合作,拓展知识产权对外交流渠道,助力临沂企业“走出去”。
(二)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
1.增强知识产权运营能力。依托山东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强化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筹划建设临沂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支持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导航、托管等服务,深化知识产权评估、金融、转化对接等服务,构建规范化、市场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充分实现。
2.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探索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和运行机制,拓宽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供需渠道。依托省新旧动能转换专利库,优选高价值专利向相关企业推送。推动专利与标准融合,建立以自主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标准体系,形成更多标准必要专利。
3.优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做好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调查,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库,筛选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扎实、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入库。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银企对接,鼓励银行机构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帮助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完善质物处置机制。推动开展专利保险、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工作。
(三)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成效。
1.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度高、侵权假冒多发的商品领域进行集中整治,加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查处力度。强化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跨境侵权行为。加大版权执法力度,健全版权侵权查处机制,重点突出大案要案查处和专项治理。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培训,提高侵权假冒识别、侵权判定专业能力。围绕临沂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需求,高标准建设运营中国(临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围绕小商品、快销商品产业集聚区发展需求,建成1-2家县(区)级快速维权中心。
2.完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建立诉调对接、仲裁调解对接、行政执法与调解对接及多部门会商协作机制。采取信息共享、案件移送、专业支持、联合督办等措施,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形成执法合力。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落实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在线索通报、证据移交、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及信息共享等方面开展合作,推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标准统一化。
3.强化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电商平台、展会、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关注市场名录,对侵权假冒行为采取必要措施快速处理。重点推进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的贯彻落实,指引平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全流程管理。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做好进出口贸易、涉外展会、企业境外参展等涉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4.建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构建高效便捷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权机制,培育一批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机构。探索构建海外维权专家库,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高端咨询服务。
(四)提高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1.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修订临沂市专利奖励办法,出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配套措施,完善知识产权强市政策体系。深化县域知识产权工作,有序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县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职能,提高县域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指导各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和服务平台,培育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引导园区聚焦特色主导产业,探索培育专利密集型园区。
2.促进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推进创新主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综合管理能力。完善产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培育力度,支持企业建立以产业数据、专利数据为基础的决策机制,找准创新路径、提升研发能力。
3.加强知识产权服务监管。重点打击不以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等违法违规行为,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结合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落实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发挥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职能,加强行业自律。
(五)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1.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知识产权业务办理便利化水平。建立完善全市知识产权大数据信息服务体系,推动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民间文艺、遗传资源等要素数据互联互通。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推送服务,及时发布与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推进“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推广应用各类线上业务办理系统,便捷高效服务社会。
2.发展壮大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导专利代理机构贯彻实施国家服务规范标准,构建知识产权服务市场体系。以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提升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营实施、评估交易、保护维权、投融资等服务水平。培育品牌服务机构,引进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打造服务业新高地和集聚区。
3.强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鼓励引导部门、教育机构、行业协会等加大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训力度。推动高校增设知识产权专业,开设知识产权课程、知识产权专题讲座,提升在校学生知识产权素养。依托临沂大学省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开展知识产权产学研人才联合培养,建立多层次知识产权培训体系,加快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实务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知识产权运营人才和国际化人才培养。
(一)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工程。树立严保护政策导向,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突破快保护关键环节,完善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工作机制。加快中国(临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搭建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现全市各县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维权援助组织全覆盖。在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中积极推进技术调查官制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强化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推动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强化行业自律和信息互通。开展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海外侵权风险防控,建立海外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区域间高效协作,深化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及资源共享。
(二)实施重点产业专利突破工程。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头雁”计划,推动有研发投入、无专利申请的企业实现专利“零”的突破,壮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队伍,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开展重点产业专利导航项目,促进专利技术转化实施、转让许可、投资入股、质押保险。聚焦高价值专利培育,组织开展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支撑产业集群技术攻关和创新发展。鼓励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专利收购等模式,构建产业化导向专利组合。加强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布局,建立健全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科技攻坚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三)实施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工程。依托山东省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目录,制定评价标准和认定办法,将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专利许可、转让、质押融资等方面纳入认定指标,探索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试点工作。健全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和发布机制,建立专利密集型产业专利统计分析制度,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基础统计工作,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围绕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食品、木业、精品钢等产业,建设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开展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导航等服务,推动战略新兴产业成为专利密集型产业。
(四)实施商标品牌建设工程。以“商标+”为抓手,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牌发展战略。围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运用以及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加强对新型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新模式产业商标品牌建设工作。推动企业加强商标品牌资产管理,引导出口企业和对外投资企业开展涉外商标注册,培育国际自主品牌,拓展国际市场。鼓励拥有自主商标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国际化经营,建立国际化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自主商标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实施地理标志保护运用工程。加强地理标志发掘培育,盘活地理标志资源,推动地理标志服务乡村振兴。注重涉农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机制。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完善品种登记制度。探索建立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原产地全程可追溯和质量标识制度。积极参与淮河生态经济带地理标志品牌保护联盟,加强跨区域保护。组织开展全市地理标志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
(六)实施版权创新发展工程。发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音像制品、工艺美术等特色优势版权产业,培育动漫游戏、网络传媒、文化娱乐、广告设计等现代创意产业和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技术版权产业。拓宽版权作品国际合作与宣传渠道,推进我市优秀作品走出去。
(七)实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工程。深入开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国专利周”宣传活动,弘扬“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推动知识产权文化与创新文化、传统文化、诚信文化和法治文化深度融合,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开展多形式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推动知识产权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健全知识产权新闻发布制度,建设以政府活动宣传、媒体传播报道为主体的知识产权传播阵地,构建知识产权大宣传格局,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文化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健全完善知识产权规划实施工作推进机制;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做好规划组织实施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完善配套政策,推动规划有效落实。在各县(区)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经费保障。加强市、县级财政预算与规划实施相互衔接协调,按照现行经费渠道对规划实施予以合理保障。探索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优化资金使用方向和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成效。鼓励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知识产权融资体系。
(三)加强监测评估。完善规划实施的第三方监测与定期评估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效果评估。广泛听取创新主体、服务机构的政策需求,建立规划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2021-12-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2021-12-28临政办字〔2021〕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8日临沂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水平,依据《“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山东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
临政办字〔2021〕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临沂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
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水平,依据《“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山东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我市“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以建设知识产权强市为目标,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能、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为导向,优化创新资源配置。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创新活力,营造知识产权发展环境。创新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效能。
2.坚持质量优先。坚持高质量发展方向不动摇,加快推动知识产权由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服务,更好服务全市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3.坚持统筹协调。全局谋划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健全知识产权协同推进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社会共治,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供给。
4.坚持开放合作。加强内外联动,推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互联互通和传播利用,深化对外合作交流,构建知识产权区域协作、互惠共享的新发展格局。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我市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总量进入全省先进行列,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大幅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创新发展水平明显增强,保护严格、运用高效、管理科学、服务优质的知识产权发展格局初步形成。
1.知识产权创造质量稳步提升。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推动产生更多高价值专利。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布局一批高质量创造主体,大力提升源头创新能力,满足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供给。
2.知识产权运用效益显著增强。知识产权创新运营机制更加健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渠道更加顺畅,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更加有效,知识产权转化效益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进一步凸显。
3.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更加有力,形成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仲裁调解、维权援助、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烈,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
4.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完善知识产权人才梯队建设,搭建多元化、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培养一支规模大、结构优、层次高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夯实知识产权工作基础。
5.知识产权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公共服务网络更加完善,服务领域更加宽广,服务主体更加多元。
临沂市“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主要指标
指标
2020年基期值
2025年预期值
属性
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件)
1.54
10.00
预期性
海外发明专利授权量(件)
103
160
预期性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亿元)
5.87
25
预期性
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12.0
预期性
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6.07
6.5
预期性
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分)
82
≥85
预期性
著作权作品登记数量(万件)
1.4
3
预期性
有效注册商标量(万件)
21.41
30.00
预期性
二、主要任务
(一)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1.激发知识产权创造活力。探索建立以高价值专利和品牌商标为导向的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知识产权创造激励政策,重点加大对高价值专利培育、转移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建立以高价值创造为核心的激励机制。规范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行为,建立健全质量监测机制,引导创新主体完善知识产权申请前评估机制。
2.大力培育高价值专利。围绕临沂特色优势产业,形成一批对产业发展和国际竞争力具有支持保障作用的高价值专利。引导企业探索构建高价值专利创造新模式,支持龙头企业、中小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运营类专利导航,绘制专利地图、人才地图,引导企业进行专利挖掘与布局。
3.提升商标及地理标志创造培育水平。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国内、国际商标注册,增强自主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引导企业开展商标品牌资本化运作,运用商标权进行投资入股、许可质押等,提升商标品牌价值。大力推行“公司+商标(地理标志)+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发挥地理标志商标在乡村振兴和助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4.加大海外同族专利布局。支持企业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深化与欧美、“一带一路”和日韩等国家科技产业合作,拓展知识产权对外交流渠道,助力临沂企业“走出去”。
(二)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
1.增强知识产权运营能力。依托山东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强化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筹划建设临沂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支持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导航、托管等服务,深化知识产权评估、金融、转化对接等服务,构建规范化、市场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充分实现。
2.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探索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和运行机制,拓宽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供需渠道。依托省新旧动能转换专利库,优选高价值专利向相关企业推送。推动专利与标准融合,建立以自主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标准体系,形成更多标准必要专利。
3.优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做好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调查,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库,筛选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扎实、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入库。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银企对接,鼓励银行机构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帮助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完善质物处置机制。推动开展专利保险、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工作。
(三)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成效。
1.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度高、侵权假冒多发的商品领域进行集中整治,加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查处力度。强化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跨境侵权行为。加大版权执法力度,健全版权侵权查处机制,重点突出大案要案查处和专项治理。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培训,提高侵权假冒识别、侵权判定专业能力。围绕临沂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需求,高标准建设运营中国(临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围绕小商品、快销商品产业集聚区发展需求,建成1-2家县(区)级快速维权中心。
2.完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建立诉调对接、仲裁调解对接、行政执法与调解对接及多部门会商协作机制。采取信息共享、案件移送、专业支持、联合督办等措施,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形成执法合力。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落实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在线索通报、证据移交、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及信息共享等方面开展合作,推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标准统一化。
3.强化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电商平台、展会、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关注市场名录,对侵权假冒行为采取必要措施快速处理。重点推进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的贯彻落实,指引平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全流程管理。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做好进出口贸易、涉外展会、企业境外参展等涉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4.建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构建高效便捷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权机制,培育一批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机构。探索构建海外维权专家库,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高端咨询服务。
(四)提高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1.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修订临沂市专利奖励办法,出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配套措施,完善知识产权强市政策体系。深化县域知识产权工作,有序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县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职能,提高县域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指导各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和服务平台,培育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引导园区聚焦特色主导产业,探索培育专利密集型园区。
2.促进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推进创新主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综合管理能力。完善产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培育力度,支持企业建立以产业数据、专利数据为基础的决策机制,找准创新路径、提升研发能力。
3.加强知识产权服务监管。重点打击不以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等违法违规行为,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结合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落实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发挥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职能,加强行业自律。
(五)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1.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知识产权业务办理便利化水平。建立完善全市知识产权大数据信息服务体系,推动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民间文艺、遗传资源等要素数据互联互通。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推送服务,及时发布与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推进“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推广应用各类线上业务办理系统,便捷高效服务社会。
2.发展壮大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导专利代理机构贯彻实施国家服务规范标准,构建知识产权服务市场体系。以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提升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营实施、评估交易、保护维权、投融资等服务水平。培育品牌服务机构,引进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打造服务业新高地和集聚区。
3.强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鼓励引导部门、教育机构、行业协会等加大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训力度。推动高校增设知识产权专业,开设知识产权课程、知识产权专题讲座,提升在校学生知识产权素养。依托临沂大学省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开展知识产权产学研人才联合培养,建立多层次知识产权培训体系,加快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实务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知识产权运营人才和国际化人才培养。
(一)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工程。树立严保护政策导向,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突破快保护关键环节,完善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工作机制。加快中国(临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搭建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现全市各县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维权援助组织全覆盖。在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中积极推进技术调查官制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强化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推动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强化行业自律和信息互通。开展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海外侵权风险防控,建立海外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区域间高效协作,深化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及资源共享。
(二)实施重点产业专利突破工程。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头雁”计划,推动有研发投入、无专利申请的企业实现专利“零”的突破,壮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队伍,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开展重点产业专利导航项目,促进专利技术转化实施、转让许可、投资入股、质押保险。聚焦高价值专利培育,组织开展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支撑产业集群技术攻关和创新发展。鼓励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专利收购等模式,构建产业化导向专利组合。加强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布局,建立健全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科技攻坚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三)实施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工程。依托山东省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目录,制定评价标准和认定办法,将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专利许可、转让、质押融资等方面纳入认定指标,探索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试点工作。健全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和发布机制,建立专利密集型产业专利统计分析制度,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基础统计工作,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围绕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食品、木业、精品钢等产业,建设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开展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导航等服务,推动战略新兴产业成为专利密集型产业。
(四)实施商标品牌建设工程。以“商标+”为抓手,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牌发展战略。围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运用以及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加强对新型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新模式产业商标品牌建设工作。推动企业加强商标品牌资产管理,引导出口企业和对外投资企业开展涉外商标注册,培育国际自主品牌,拓展国际市场。鼓励拥有自主商标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国际化经营,建立国际化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自主商标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实施地理标志保护运用工程。加强地理标志发掘培育,盘活地理标志资源,推动地理标志服务乡村振兴。注重涉农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机制。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完善品种登记制度。探索建立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原产地全程可追溯和质量标识制度。积极参与淮河生态经济带地理标志品牌保护联盟,加强跨区域保护。组织开展全市地理标志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
(六)实施版权创新发展工程。发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音像制品、工艺美术等特色优势版权产业,培育动漫游戏、网络传媒、文化娱乐、广告设计等现代创意产业和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技术版权产业。拓宽版权作品国际合作与宣传渠道,推进我市优秀作品走出去。
(七)实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工程。深入开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国专利周”宣传活动,弘扬“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推动知识产权文化与创新文化、传统文化、诚信文化和法治文化深度融合,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开展多形式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推动知识产权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健全知识产权新闻发布制度,建设以政府活动宣传、媒体传播报道为主体的知识产权传播阵地,构建知识产权大宣传格局,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文化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健全完善知识产权规划实施工作推进机制;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做好规划组织实施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完善配套政策,推动规划有效落实。在各县(区)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经费保障。加强市、县级财政预算与规划实施相互衔接协调,按照现行经费渠道对规划实施予以合理保障。探索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优化资金使用方向和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成效。鼓励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知识产权融资体系。
(三)加强监测评估。完善规划实施的第三方监测与定期评估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效果评估。广泛听取创新主体、服务机构的政策需求,建立规划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2021年12月28日印发)
2021-12-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告2021-12-28临政字〔2021〕152号为进一步让市民共享我市经济发展成果,倡导绿色出行,促进生态文明,缓解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实施分时段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即自2022年1月1日起,市民每天可在公交线路的首班车至9:00、17:00-19:00和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应急响应期间全天免费乘坐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由...
临政字〔2021〕152号
为进一步让市民共享我市经济发展成果,倡导绿色出行,促进生态文明,缓解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实施分时段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
即自2022年1月1日起,市民每天可在公交线路的首班车至9:00、17:00-19:00和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应急响应期间全天免费乘坐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由市公交集团运营的所有公交车辆。乘车时,请乘客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导则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同时,自2022年1月1日起,启用马陵山路(南京路-祊河路)、通达路(滨河路-陶然路)、金雀山东路(东兴路-滨河东路)、金雀山路(滨河西路-蒙山大道)、广州路(滨河西路-马陵山路)公交专用道,每天7:00-9:00、17:00-19:00禁止社会车辆驶入公交专用道行驶,其它时段社会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道行驶,但不得妨碍公交车正常行驶和进出站。
欢迎广大市民优选公共交通出行,遵守交通规则,共同营造和谐、畅通、绿色的城市交通环境!
服务电话:0539-8313159。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2021-12-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告2021-12-28为进一步让市民共享我市经济发展成果,倡导绿色出行,促进生态文明,缓解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实施分时段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即自2022年1月1日起,市民每天可在公交线路的首班车至9:00、17:00-19:00和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应急响应期间全天免费乘坐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由市公交集团运营的所有...
为进一步让市民共享我市经济发展成果,倡导绿色出行,促进生态文明,缓解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实施分时段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
即自2022年1月1日起,市民每天可在公交线路的首班车至9:00、17:00-19:00和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应急响应期间全天免费乘坐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由市公交集团运营的所有公交车辆。乘车时,请乘客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导则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同时,自2022年1月1日起,启用马陵山路(南京路-祊河路)、通达路(滨河路-陶然路)、金雀山东路(东兴路-滨河东路)、金雀山路(滨河西路-蒙山大道)、广州路(滨河西路-马陵山路)公交专用道,每天7:00-9:00、17:00-19:00禁止社会车辆驶入公交专用道行驶,其它时段社会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道行驶,但不得妨碍公交车正常行驶和进出站。
欢迎广大市民优选公共交通出行,遵守交通规则,共同营造和谐、畅通、绿色的城市交通环境!
服务电话:0539-8313159。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2021-12-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区早晚交通高峰期和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12-28临政办字〔2021〕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区早晚交通高峰期和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7日临沂市区早晚交通高峰期和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有效提高公交承载量和出行分担率,缓解交通拥堵,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减轻群众出行负担,根据...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区早晚交通高峰期和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
临沂市区早晚交通高峰期和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有效提高公交承载量和出行分担率,缓解交通拥堵,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减轻群众出行负担,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要求,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临沂市区实施分时段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市公交集团运营的所有公交线路。
二、免费时段
正常条件下每天所有公交线路的首班车至上午9:00、下午17:00-19:00,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应急响应期间全天公交运营时间。其余时间正常收费,特殊群体免费乘坐按相关政策执行。
免费时段内,关闭刷卡机、封闭投币箱;免费时段结束后,开启刷卡机和投币箱。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公交线网,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出行需求,不断优化公交线网结构、场站布局、换乘枢纽和重要交通节点设置,合理部署运力,调整公交班次,进一步提高公交运输效率、方便市民乘车。
(二)科学测算统计免费时段内公交客流量和公交票款。市财政局要根据公交企业提供的2019年早晚高峰期等时段客流量数据和票款收入以及实施免费政策后同期相关数据,科学界定补贴金额,并在每季度初向公交企业按时足额拨付上一季度相关补贴。
(三)积极倡导公交通行优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于2022年1月1日启用马陵山路(南京路-祊河路)、通达路(滨河路-陶然路)、金雀山东路(东兴路-滨河东路)、金雀山路(滨河西路-蒙山大道)、广州路(滨河西路-马陵山路)公交专用道。积极探索公交优先通行信号建设,进一步提高公交通行速度和吸引力。
(四)推进公交智能化发展。进一步完善公交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以公交站点为网络节点、车辆为信息终端,集运营信息实时传递、调度指挥、客流统计等功能于一体的公交运营调度指挥管理系统。
(五)提升公共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公交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车辆、人员、场站、安全应急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及时做好客流量增加带来的各种安全应急事件处置工作。
(六)加大宣传力度。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公告,同时利用电视、电台、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强宣传,让广大市民及时了解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切实将这项为民实事落到实处。
2021-12-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区早晚交通高峰期和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12-28临政办字〔2021〕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区早晚交通高峰期和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7日临沂市区早晚交通高峰期和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有效提高公交承载量和出行分担率,缓解交通拥堵,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减轻群众出行负担,根...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区早晚交通高峰期和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
临沂市区早晚交通高峰期和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有效提高公交承载量和出行分担率,缓解交通拥堵,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减轻群众出行负担,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要求,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临沂市区实施分时段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市公交集团运营的所有公交线路。
二、免费时段
正常条件下每天所有公交线路的首班车至上午9:00、下午17:00-19:00,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应急响应期间全天公交运营时间。其余时间正常收费,特殊群体免费乘坐按相关政策执行。
免费时段内,关闭刷卡机、封闭投币箱;免费时段结束后,开启刷卡机和投币箱。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公交线网,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出行需求,不断优化公交线网结构、场站布局、换乘枢纽和重要交通节点设置,合理部署运力,调整公交班次,进一步提高公交运输效率、方便市民乘车。
(二)科学测算统计免费时段内公交客流量和公交票款。市财政局要根据公交企业提供的2019年早晚高峰期等时段客流量数据和票款收入以及实施免费政策后同期相关数据,科学界定补贴金额,并在每季度初向公交企业按时足额拨付上一季度相关补贴。
(三)积极倡导公交通行优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于2022年1月1日启用马陵山路(南京路-祊河路)、通达路(滨河路-陶然路)、金雀山东路(东兴路-滨河东路)、金雀山路(滨河西路-蒙山大道)、广州路(滨河西路-马陵山路)公交专用道。积极探索公交优先通行信号建设,进一步提高公交通行速度和吸引力。
(四)推进公交智能化发展。进一步完善公交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以公交站点为网络节点、车辆为信息终端,集运营信息实时传递、调度指挥、客流统计等功能于一体的公交运营调度指挥管理系统。
(五)提升公共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公交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车辆、人员、场站、安全应急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及时做好客流量增加带来的各种安全应急事件处置工作。
(六)加大宣传力度。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公告,同时利用电视、电台、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强宣传,让广大市民及时了解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切实将这项为民实事落到实处。
(2021年12月28日印发)
2021-12-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和临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2021-12-24临政发〔202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临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
临政发〔202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临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
(三)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四)公平、合理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科学界定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五)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
(六)具有可执行性。
第五条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立法计划的研究论证、规章草案的审查,以及相关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和要求,共同做好规章的起草、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第七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 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统筹安排规章制定工作。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完成时间等。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县(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报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法律、法规依据;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五)申请单位的调研和准备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公开征集时间不少于30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征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研究,或者交付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研究论证规章立项申请和立法项目建议,拟订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拟订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并对重要立法项目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社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拟规范的事项不属于规章立法权限的;
(二)上位法规定明确具体的;
(三)同类立法项目上位法正在制定或者修改过程中的;
(四)属于社会自治、执法协调、内部职责和权限划分等不需要通过制定政府规章解决的;
(五)不具有可执行性的;
(六)其他不适宜制定规章的情形。
第十四条 年度立法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并经市委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年度立法计划实施中,有关部门、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请示,说明理由,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法律关系复杂的,可以确定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具有立法研究能力和实践经验的教学科研单位、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承担。
第十八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规章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必要时可以提前参与起草工作。
起草部门应当制定起草计划,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市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时限完成起草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向市司法行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 起草规章应当先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网上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第二十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公开下列内容:
(一)提出意见的途径;
(二)征求意见截止时间;
(三)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一条 起草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论证咨询,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咨询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第二十三条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做好沟通协调,对争议较大的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
第二十四条 涉及性别平等或者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法律特殊保护群体权益的,起草部门应当听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起草的规章应当经起草部门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当同时附具依据和理由,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本部门印章后,自收到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5日内反馈起草部门;逾期或者不按照要求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有争议的,应当予以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六条 起草部门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径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
(一)送审报告,主要包括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名称、有关部门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和送审建议等,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有关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二)草案送审稿文本及其注释稿,规章修改的,应当提交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三)草案送审稿说明,主要包括制定政府规章的必要性、起草过程、起草依据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拟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提供设定情况说明;
(四)草案征求意见原件及意见汇总采纳情况;
(五)调查研究、论证咨询情况,包括调研报告,座谈、论证、听证情况等;
(六)立法资料汇编,包括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外地有关立法资料等;
(七)解读方案、解读文本,无需解读的作出书面说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附有相应的电子文本。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七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审查。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
(四)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五)有关部门之间的分歧意见是否已协调一致;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是否已妥善处理;
(七)文字表述是否规范、准确、严谨;
(八)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规章草案送审稿予以退回:
(一)主要内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
(二)不切合本市实际的;
(三)制定规章的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不具有可执行性的;
(五)与有关部门存有较大分歧且尚未进行协商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七)规章草案送审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县(区)人民政府、政府立法联系点、立法和决策咨询专家和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对规章草案送审稿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征求的意见建议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将采纳情况通过适当形式反馈。
第三十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规章草案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举行听证会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对规章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协调处理争议的重要参考。
经过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协调过程、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协调,或者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规章草案的审查报告。
规章草案的审查报告主要包括制定该规章的必要性、拟确立的主要制度、部门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以及对相关问题的特别说明等。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三十三条 规章草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同意并签署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审议规章草案时,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对规章草案的审查意见作说明;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对有关问题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四条 规章草案经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或者不通过的决定。
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或者原则通过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审议决定修改规章草案,并将修改后的规章草案按照程序报请市长签署。
第三十五条 规章以临沂市人民政府令公布施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令应当载明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和公布日期,并由市长签署。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规章公布后,《临沂市人民政府公报》、临沂市人民政府网站和《临沂日报》应当及时刊载。
《临沂市人民政府公报》刊载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临沂市人民政府网站刊载的规章电子文本为标准电子文本。
第三十七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修改、废止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起草部门、实施部门进行评估:
(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或者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社会公众意见较为集中的;
(三)实施时间较长的;
(四)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五)拟废止或者作重大修改的;
(六)需要评估的其他情形。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修改、废止规章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九条 规章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其他方面的反响;
(三)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四)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市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起草部门、实施部门可以将评估的全部事项或者部分事项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四十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一)所依据的上位法作出重大修改的;
(二)制定规章所依据的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实施部门发生变化的;
(四)进行评估后,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五)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其他情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市司法行政部门经过论证后,应当将需要修改的规章按照规定列入规章制定计划。
第四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开展规章清理工作; 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四十二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拟订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临政发〔2016〕6号)同时废止。
临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以单位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市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核、审议、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工作制度、会议纪要、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工作表彰奖励通报、请示报告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市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相统一;
(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扩大公众参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精神;
(七)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依次用章、节、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可不分章、节。
第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是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各县区政府及市、县区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审核机构,负责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报送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份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计划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和省、市立法计划,结合我市实际,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市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审核。
第三章 起草送审
第十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部门负责起草,市司法行政部门可给予指导。重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可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可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四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起草部门应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或政策措施的合法合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拟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
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结论应当载入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相关组织、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组织听证。
对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建立意见建议沟通协商反馈机制,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并将采纳情况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或说明。
第十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县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应主动与有关县区政府、部门沟通协商,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
第十七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十八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申请书;
(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电子文本;
(三)加盖部门公章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内容的说明等);
(四)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权责清单及参照的其他资料;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材料,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材料及采纳情况;
(七)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提交听取意见的书面记录;
(八)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提交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
(九)应当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提交合规审查意见书;
(十)解读方案、解读文本,无需解读的作出书面说明;
(十一)需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合法性审核
第十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审核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履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四)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
(五)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内容是否符合我市实际,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九)其他需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必要时应征求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并形成合规审查意见书。合规,是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缓办、要求起草部门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有关县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部门未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的;
(三)上报规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无制定必要的;
(五)规范性文件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六)需要缓办、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核;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和决策咨询专家及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
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向有关县区政府、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按规定期限报送书面意见;也可根据需要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有关县区政府、部门进行会签。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求意见或会签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五条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起草部门根据要求补正程序和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二十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协调,促使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报市政府。
第二十七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修改后报市政府审议,并向市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核意见。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包括审核的基本情况、审核过程,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五章 审议与签署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签署并印发。
第二十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三十条 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可直接提请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六章 三统一制度
第三十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指导、监督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市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根据市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代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起草部门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意见等材料办理登记编号。
符合规定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LYC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机关单位代码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第三十五条 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同步解读等工作。市政府网站应设立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规范性文件(标注登记号)应通过网站专栏、市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根据工作需要,《临沂日报》经授权可刊登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七章 备案与解释
第三十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承办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市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市政府备案,径送市司法行政部门,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
多个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市政府备案。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八条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市、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同时通过山东省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报送。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进行登记。
第三十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规定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四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报备的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
(一)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未发现违法情形,但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在制定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关改进、补充建议,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经制定机关修改、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废止,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市司法行政部门:
1. 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
2. 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文件相抵触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足以影响该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按季度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市政府,需要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出解释的,由起草部门拟定解释方案,按程序经市政府审定后作出。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由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八章 实施与评估
第四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部门或机构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负责评估,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废止或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
(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
(三)拟上升为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的;
(六)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
(七)制定机关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应当依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标准进行。
评估部门或机构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完成评估后应出具评估报告,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据。
经过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做好评估后“三统一”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九章 清理与汇编
第四十九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制度。市政府根据国家、省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或专项清理,确定其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实施)部门负责具体清理工作。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事项的;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五)部分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六)调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
(七)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八)其他应予以修改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已被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二)主要内容与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或被其涵盖的;
(三)主要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被新的规范性文件取代的;
(六)其他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清理后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应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
清理后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汇编。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县区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等工作情况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临政发〔2017〕27号)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