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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涉税信息共享传递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08-31临政办发〔202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涉税信息共享传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29日临沂市涉税信息共享传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完善税收保障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涉税信息共享,促进财税收入稳定增长和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山东省税收保障条例》等...
临政办发〔202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涉税信息共享传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9日
临沂市涉税信息共享传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完善税收保障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涉税信息共享,促进财税收入稳定增长和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山东省税收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税单位,是指负有税收协助义务、了解掌握涉税信息的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 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税务和大数据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充实、完善协税单位范围、涉税信息内容、信息共享模板及信息传递方式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收保障工作。
大数据、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商务、交通、医疗保障、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依法依职责做好涉税信息共享传递等税收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共享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是指协税单位了解和掌握的,与税收、政府非税收入有关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证照管理信息,药品生产、批发、零售及连锁企业信息,医疗器械经营、危险化学品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建筑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信息,中外合作、社会力量办学及校办企业登记管理信息,交通运输行业登记管理信息,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驾培学校考试登记管理信息,旅馆入住登记管理信息,商业性演出信息,外籍人员从业信息,残疾人就业信息,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等。
(二)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重点建设项目信息,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交通、水利建设项目许可,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登记信息等。
(三)产权交易信息。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耕地占用审批,农用地转建设用地信息,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预售许可、销售网签合同,房产交易信息,房屋租赁登记信息,采矿权许可、转让信息,已上市和拟上市企业信息,境外投资企业信息,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企业股权转让及变更信息,大宗商品市场交易信息,企业进出口报关信息,企业技术服务合同登记、转让信息,法院拍卖公告信息等。
(四)资金支付结算信息。包括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信息,对外付汇信息,POS机刷卡交易信息,企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信息等。
(五)能源耗用信息。包括电力使用信息,燃气使用信息,热力使用信息、用水信息等。
(六)采集的其他涉税信息。
第六条 共享涉税信息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由各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和发布,其内容应当包括涉税信息的名称、字段、途径、频次、来源单位等。
第七条 共享涉税信息采集范围和信息报送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各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涉税信息。
第三章 信息传递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涉税信息共享工作领导,将其列为本地区数字化政府建设规划,依托临沂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实现跨部门涉税信息共享。
第九条 市直各协税单位应当通过临沂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传递涉税信息,不得借助其他公共计算机网络平台传递信息。确因网络不通的,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数据传输。
第十条 涉税信息实行定期传递制度。各协税单位应当按照共享信息目录清单规定的频次于月度(或季度、年度)终了后15日内传递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息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协税单位、信息使用单位在涉税信息共享、传递、使用、存储等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管理规定及相关程序,确保涉税信息数据传输、存储、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未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及相关涉税信息提供单位同意,各信息使用单位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泄露涉税信息数据。
第十三条 违反保密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致使涉税信息泄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四条 财税部门和各协税单位应当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员,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各协税单位应当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涉税信息采集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协税单位当按照涉税信息目录清单的要求,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并对其进行校核、确认,确保信息完整、准确、有效、可用。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完善涉税信息分析应用机制和税收分析指标体系,加强涉税信息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提供必要的场所和人力物力支持,将税收保障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十九条 对在涉税信息共享传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涉税信息或者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2022-08-3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直管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的公告2022-08-11临政字〔2022〕7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临沂市直管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已经实施完成,现公告如下:一、管理与保护范围:1、大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20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5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0米的范围。2、中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10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25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的范围。3、小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
临政字〔2022〕7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临沂市直管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已经实施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管理与保护范围:
1、大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20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5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0米的范围。
2、中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10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25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的范围。
3、小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2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5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30米的范围。
二、水闸附属建筑物和测量、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
三、水闸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四、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1日
2022-08-1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2022-09-13临政办发〔202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中办发〔2021〕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2号)精神,结合临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全面落实市场...
临政办发〔202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中办发〔2021〕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2号)精神,结合临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市场体系基础制度
(一)健全产权保护制度。贯彻《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推进企业加快科技创新,推动专利价值评价规范地方标准等落地实施,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水平。落实《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回头看”行动,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努力盘活集体存量资产,拓展资产性收入,挖掘资源性收入,壮大发展新路径。推进平邑县乡村振兴政策集成改革试点,推动农业农村领域改革统筹推进、一体实施,形成改革系统集成和叠加协同效应。稳慎推进兰陵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清理取消对企业注册及跨区域经营、迁移设置的不合理限制,提升市场准入管理效能。开展企业从注册到清算全生命周期服务集成改革试点,对未开业以及无债权债务非上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并将适用范围扩大到除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的所有市场主体,推行“代位注销”制度和“注销预检”服务,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外资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实施外资企业注销“一网通办”,精简企业注销材料及流程。落实承诺制注销管理模式,“即办”“免办”比例上升至90%以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四)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制度。探索推进公平竞争制度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聚焦民生领域,围绕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排除、限制竞争等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探索开展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的案件查办。加大对政府采购领域违规设置各类备选库、在招标中设置对供应商歧视性条款等查处力度。强化涉企收费治理,加大对行政审批中介、行业协会商会、水电气暖、交通物流等领域违规收费查处力度。(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完善要素资源高效配置
(五)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健全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制定临沂市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实施意见。落实增存挂钩机制,持续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争取核补更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指导县区用足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交易平台。实施新的《土地二级市场国有土地转让与登记发证一体化办事指南》,有效保障项目落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六)畅通劳动力要素流动。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实现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居民凡在临沂市城镇居住或就业(就学)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自主选择落户。深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居住证全覆盖,确保有意愿未落户的城镇常住人口持有居住证。加快推动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对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场所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等材料可通过承诺方式免于提交。优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转移经办流程,积极推行全程网办。推进临沂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增加跨省普通门诊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数量,争取试点医院实现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联网结算。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继续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留临来临就业创业行动。(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七)促进资本要素市场健康发展。积极为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提供精准、常态服务,帮助重点拟上市企业加快上市步伐。抓好政策扶持落实,及时拨付财政支持资金,对临沂上市企业分阶段最高给予1500万元财政支持。加快提升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水平,推动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设立理财子公司。(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临沂银保监分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八)推动技术要素市场发展。加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建设,培育1-2家省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支持高校内设技术转移机构创建国家级技术转移中心,积极开展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结合知识产权宣传周、“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等活动,广泛开展银企对接,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推进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改革试点工作,建设技术成果交易中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激发数据要素发展活力。落实数字政府强基工程,完善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加大数据资源汇聚力度,迭代更新数据汇聚、共享、开放“三张清单”。适度扩展政务云资源总量,扩大政务外网覆盖面,提升政务云网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落实数字机关建设任务,配合省级做好“山东通”平台功能提升及应用集成工作,推动平台落地。配合省级开展“数源”“数治”“数用”行动,加强数据源头供给,构建全市一体化政务信息资源体系,规范市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开展源头数据治理,健全问题数据的发现、反馈、校核机制,提升数据的完整率、准确率。打造数据惠民利企应用场景、解决方案,释放大数据创新、驱动作用。落实《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加强公共数据管理相关政策调研论证工作。配合省级建立数据交易市场,推行数据产品登记制度,引导市级数据产品先登记再流通。(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
(十)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加快推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积极推荐供应链核心企业,贯彻落实供应链核心企业“白名单制度”,建立主办行机制,组织开展山东省供应链金融发展财政奖励申报,推动核心企业加快信用释放,全力支持上下游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完善“大宗交易+现代物流+供应链融资”服务模式。(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单位:市商务局)
三、优化提高市场环境和质量
(十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坚持“全省作示范、全国走在前”目标定位,尽快出台《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认真落实《临沂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对清单内事项逐项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要素。打造“双全双百”工程2.0版,围绕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深化“一业一证”、联合变更、简易注销等改革。不断完善和扩展办事环节,推动实现“一件事”便利化服务。新推出医疗机构、畜禽养殖开办准营等20项集成服务,上线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和“爱山东”APP“双全双百”服务专区,实现“集成办、网上办、掌上办”。提供线上“淘宝式”中介服务,推广应用网上“中介超市”,引导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进必进”。持续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案件报备制度,加强涉案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通报和个案督导。推进落实部门、单位与经济类行业协会、商会企业沟通协商制度。(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
(十二)积极维护消费者权益。持续推进全域放心消费创建,2022年全市争取新发展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县级1.5万家、市级50家、省级20家,线下无理由退货单位1.5万家,行业和社区消费维权服务站40处,“一县区(行业)一示范项目”更加成熟定型,“红色沂蒙、诚信经营”品牌更加深入人心。加强12315平台管理维护,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采取“日催办、日清零”措施,确保投诉举报按时办结。加强投诉举报数据分析,坚持总量数据综合分析和焦点问题定向分析相结合,促进监管执法靠前发力。深化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建设,指导企业常态化运用ODR。(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三)加快推进质量提升行动。强化示范引领,组织对各级质量奖获奖企业的对标学习,引导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配合上级做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组织开展好“品牌日”“质量月”活动,加强“好品山东”政策宣传和指导工作,扩大临沂品牌影响力和认知度。加强政策引导、质量提升和服务保障,引导出口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建立质量认证体系,支持企业通过自我声明或第三方评价等方式满足“同线同标同质”要求,选树省、市级示范企业,推动“三同”从食品行业向一般消费品和工业品延伸。围绕当地特色产业和优势企业,遵循“一企一品一标”原则,瞄准全市优质工业企业、“好品山东”和“专精特新”企业,强化培育指导,提升推荐质量,力争更多企业获得“泰山品质”认证,打造高端品牌。密切与全市重点商品交易市场的联系沟通,推动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十四)加强智能市场设施建设。推进城市圈智慧化改造,统筹全市数据中心建设,编制出台《临沂市统筹数据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积极争创省级新型数据中心,鼓励企业建平台用平台,支持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开展标识解析应用。加快重点快递物流园区建设,支持县区建设公共性快递分拣处理中心,推动自动化分拣设备使用,支持企业布放智能收投终端。(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大数据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
(十五)强化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快推动5G网络建设,2022年全市新建5G基站5000个、累计建成并开通5G基站1.5万个,落实5G电价优惠政策和5G基站建设开放要求,实现5G网络县区、重点乡镇全覆盖。推进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公共、专用领域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达到8000台,加氢站达到4座。积极推进临沭至连云港铁路建设,联通至连云港港口通道。巩固快递进村成果,健全完善县、乡、村物流服务体系,积极争创农村电商快递协同发展全国示范区,2024年底前建成县县有中心、乡乡有共配、村村通快递的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加快“快递出海”,推进跨境寄递物流体系建设,支持推动山东邮政快递中欧班列整列或整柜运输服务。(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
(十六)引导平台经济健康发展。重点扶持一批建材、五金、体育用品等行业内领军企业打造对产业链带动作用明显的垂直电商平台,力争到2025年打造2-3家在全国有影响力的行业垂直电商平台。构建“3+N”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设机械、木业、冶金三个行业级平台及若干个企业级平台,打造10个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项目,开展工业互联网牵手行动、数字专员进企业等活动,大力推广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经验做法。通过行政指导、现场座谈、宣传培训等方式,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清单、守法合规经营,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加大高水平市场开放
(十七)鼓励开放服务业市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三级医院,对社会办医不设门槛限制,不受规划布局等方面约束。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确保到2022年全市三级社会医疗机构不少于2家。大力发展环境服务业,深入开展环保管家和环境顾问试点,对实施效果好、具有示范效应的试点项目进行授牌,并在人才培养、技术研发、供需对接、品牌建设、绿色金融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
(十八)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化与RCEP成员国经贸合作,鼓励和引导我市外贸企业开拓RCEP国家市场,充分运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和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政策,引导我市企业到RCEP国家设立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探索“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商+海外仓”融合发展模式,促进贸易创新发展。(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建设现代化市场监管机制
(十九)全面推进综合协同监管。加大“互联网+监管”系统应用力度,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对新经济业态探索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在完成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计划的基础上,结合临沂实际,科学开展抽查,做到抽查计划100%覆盖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完成率、公示率100%。对全市企业主体进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开展行业评价和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在税收管理、生态环保、医药招采等领域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自律承诺,探索在市管行业协会商会设立消费者维权服务站,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行业的作用。(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参与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医保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十)大力维护市场安全稳定。加快出台临沂市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实施方案,确定临沂市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目录。全面贯彻落实省加强煤炭储备能力建设工作方案、应急备用和调峰电源建设实施方案,增强煤炭储备能力,强化电力保障供应,统筹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持续推进“金安工程”落实落细,密切关注预警提示信息,对重大预警风险信号及时做好处置。开展金融放贷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加大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单位:市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党对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要充分认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大胆先行先试,细化配套措施,积极主动作为,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3日
2022-09-1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告2022-09-13临政字〔2022〕84号为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防空警报、灾情警报信号,增强人民防空意识,提高防空防灾救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 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确定在全市进行防空警报试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防空警报试鸣时间:2022年9月18日10时至10时20分。二、防空警报信号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灾情警报”和“解除警报”四种。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
临政字〔2022〕84号
为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防空警报、灾情警报信号,增强人民防空意识,提高防空防灾救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确定在全市进行防空警报试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防空警报试鸣时间:2022年9月18日10时至10时20分。
二、防空警报信号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灾情警报”和“解除警报”四种。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
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
灾情警报:鸣15秒,停10秒,鸣5秒,停10秒,反复3遍;
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
四种警报信号间隔时间为3分钟。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3日
2022-09-1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技能人才强市的十条措施》的通知2022-08-22临政字〔2022〕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关于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技能人才强市的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19日关于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技能人才强市的十条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教育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
临政字〔2022〕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技能人才强市的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9日
关于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技能人才强市的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教育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号)《中共临沂市委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发﹝2020﹞9号)精神,推动我市职业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为临沂在全国革命老区现代化进程中走在前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技能人才保障,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充职业教育资源供给
建立职业教育资源预警与供给保障机制,各县区政府组织编办、教育、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卫健等部门,对“十四五”期间和远期职业教育资源需求进行充分研判,综合考虑人口变化、长学制培养、职教高考政策影响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资源补充计划,通过新建、改扩建、资源调剂等多种手段,满足职业教育资源需求。原则上县区每30万人口建设1所省级规范化中职学校或扩大现有职业学校达到相当规模。支持高职院校和技师学院改善办学条件,“十四五”期间完成新规划高职学校建设并投入使用。鼓励市域内高校开展职业本科教育。(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人社局、临沂大学、青岛理工大学临沂校区、各高职院校、各技师院校)
二、打造一批领军职业院校
提升职业院校办学实力,到2025年,培育3-4所体现临沂特色、全国知名的职业院校,市属高职院校、技师学院达到省级高水平院校办学标准,每县区至少建成1处省高水平中职学校。积极争取长学制培养项目,支持一批中职学校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高职院校、各技师院校)
三、加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新增教育经费投入向职业教育倾斜,逐步提高公办中职学校、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各级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鼓励县区参照公办学校标准向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拨付生均经费。鼓励职业院校积极申报上级项目,对省级及以上已立项的项目,各级要加强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在原有1000万元职业教育保障经费基础上,建立正常增长机制,发挥市级职业教育发展奖补资金激励带动作用,引导各县区持续加大职业教育投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落实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
严格落实职业院校在管理体制、专业设置、教师待遇、职称评聘、校企合作、教师招聘等方面自主权。学校在限额内自主设立内设机构并按照管理权限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学校自主招聘和使用人才,实行事前沟通事后备案。学校对外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结余,可提取50%以上用于教师劳动报酬,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教师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费,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控制,不作为调控基数。专业教师经所在学校同意,可以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或有关规定,在校企合作企业兼职取酬。(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校长教师队伍建设
实施校长管理能力提升工程,按照教育家、企业家的复合标准遴选职业院校校长,每年举办校长培训班。构建“双师型”培养培训体系,到2025年,省级教学团队、教学名师达到10个以上,选拔“沂蒙名师”“沂蒙名校长”、市级各类优秀教学团队40个。配足配齐教师,严格执行20%编制员额内自主招聘兼职教师政策,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平均薪酬核拨财政经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
六、完善正向激励政策体系
每年对职业教育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和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予以通报表扬,对符合标准条件的按程序授予临沂市五一劳动奖。实施“百名沂蒙工匠后备人才培育工程”,每年遴选100名优秀职业院校技能型人才。推荐各级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和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接受更高层次教育。对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和“全国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和“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金牌一次性最高奖励3万元。对获奖选手培养学校分别给予同等奖励。(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七、构建职业教育市场化发展机制
支持办学主体市场化,鼓励社会力量独立办学、合作办学、捐资办学,鼓励企业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教育。加快招院引校工作,根据引进院校招生层次和规模、科研水平、产业吻合度等因素,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提供启动经费,后续根据办学情况和科研贡献,积极提供其他经费支持。全市统筹规划招院引校布局和用地,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优先规划职教园区布局,预留建设用地,重点予以保障。对与引进入临职业院校签订不少于5年服务年限,符合人才编制“蓄水池”条件的副教授(或博士)及以上人才,可申请使用周转编制,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对引进在科技进步、产业发展、经济社会建设等方面对全市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职业院校,可在以上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予以特别支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社局)
八、激活产教深度融合发展动力
每年培育认定一批市级产教融合型企业,由获得认证企业所在县区落实“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投资符合规定的,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支持校企通过“引企驻校、引校入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开展深度合作。进行专业动态调整,开展办学条件评估,停办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学校和专业,提升职业教育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匹配度。动态调整职业教育集团,推动实体化运作,确保覆盖八大传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化专业、高水平专业(群)。试点建设产教融合示范园区。推动技工教育集团化发展,促进布局调整和资源共享。每个县区依托职业学校建设1所政校行企共同参与的县域共享职业技能实习实训基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提升职业教育研究水平
加强职业教育研究机构建设,配齐配强职业教育教科研力量。将职业体验课程纳入中小学综合实践课程体系,依托各级职业院校、综合实践基地等建设中小学生职业体验中心,全面推进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
进一步强化对职业教育和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视,把建设技能人才强市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优化发展环境,营造发展氛围。学校各类评优树先中,优先推荐技能大赛获奖师生或指导学生参加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教师(含教学能力比赛和班主任能力比赛)。(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2022-08-2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22-08-17临政办字〔2022〕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17日临沂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为加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压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17日
临沂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
为加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压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调查组织
(一)调查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森林、军事设施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道 路交通事故、作为刑事或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不在本规定调查处理范围。
(二)调查处理组织和实施。火灾发生后,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应立即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或委托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火灾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般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较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经济功能区内发生的事故,由对该经济功能区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或者委托该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事故等级超过本级人民政府调查权限的,按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
二、调查处理原则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火灾事故调查组
(一)调查组人员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一般由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和消防救援、公安、应急管理、住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工会派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也可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调查组组长由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
(二)调查组职责。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是: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调查组职责分工。根据工作需要,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除综合组外,其他每个小组需配备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或相关资质的人员。
1.技术组。由消防救援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教育、民政、住建、交通运输、文旅等)和有关社会力量等组成,组长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人员担任,也可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
主要职责任务: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查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确定人员伤亡情况;负责事故现场勘验,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查明火灾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提出事故性质认定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技术性针对性措施;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管理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教育、民政、住建、交通运输、文旅等)人员组成,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
主要职责任务: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相关人员履职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党委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根据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形成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综合组。一般由火灾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
主要职责任务:负责筹备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协调处理火灾事故调查组日常工作、后勤保障等;了解、掌握各小组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小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并实施调查工作方案,提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存储;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处理报送等;根据各小组调查报告,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调查组成员回避原则。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本人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3.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4.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四、调查对象
(一)起火单位、当事人及知情人。根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问询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发现和救火人、知情人、当事人、火灾肇事嫌疑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维保、咨询、中介机构及监督单位等的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对象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二)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涉及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公职人员的,调查对象范围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确定。
五、调查取证
(一)火灾事故现场调查。调查组应严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实地调查了解掌握火场情况。
(二)调查取证重点。重点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取证。
1.对火灾事故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重点调查火灾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2.调查取证时应当重点关注火灾事故责任人是否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问题。
(三)专业支撑保障。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结论和专家意见,并盖章签名。
六、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
(一)直接原因。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作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
(二)间接原因。在查明直接原因的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建议。
(三)火灾性质认定。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和事实,依法依规作出事故性质分析认定。
(四)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应当围绕火灾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1.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2.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非特殊工程施工许可证或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是否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行为,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
3.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行为,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注册消防工程师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个人责任。
4.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在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5.调查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责任。查实相关职能部门、消防安全事项审批部门、属地政府、基层组织等对火灾单位的安全监管等职责落实情况。
6.调查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其他责任。
七、火灾事故责任划分和追究
(一)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管理组负责根据调查情况,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初步建议;对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有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二)司法移送。对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公安机关应当自受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查证的,应当自接收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自受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并退回相关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火灾事故调查组、人民检察院。
牵头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与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消防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必要时可征求人民法院意见。
八、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技术组、管理组通过调查取证、分析认定,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组在各小组报告的基础上,综合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引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等。
2.事故发生单位和关联单位概况。事故发生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关联单位概况。
3.事故发生过程、救援和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4.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6.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可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对违纪违法线索进行集体分析审查,分类提出处理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公安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移送。
(1)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分别列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2)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理的人员。分别列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纪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分别列出单位名称、违规事实,提出处理建议;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规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问题整改。针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漏洞和薄弱环节,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起火单位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的事故防范和问题整改建议。
8.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
9.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九、调查时限及批复
(一)调查时限。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报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特殊情况下,经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二)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火灾事故调查组向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报送。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对经调查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先报上一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审查,经同意后报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
(三)批复。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批复要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主送火灾事故调查组、有关人民政府和对火灾事故负有主管责任的部门,抄送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事故发生单位等。较大火灾事故批复应明确结案一年内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一般火灾事故是否需要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情况评估,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复意见督促有关机关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督促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等进行行政处罚;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司法机关应当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资料归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或部门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
十、整改评估
(一)评估内容。较大火灾事故批复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应包括:
1.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及发生地同类单位采取的防范措施、问题整改具体举措、取得的成效等;
2.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3.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社会面宣传教育、举一反三加强消防工作等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组由消防救援机构、火灾事故发生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派员组成,评估组组长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二)撰写评估报告。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和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并报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整改落实。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授权同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下发督办函;对逾期仍未整改又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从重处理。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对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审判拖延滞后的,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授权同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商请督促落实。
十一、附则
(一)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存在消极怠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调查处理工作中,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本级。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08-1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兰陵铁矿开发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22-08-10临政办字〔2022〕105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确定成立兰陵铁矿开发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组 长:毕黎明 市政府副市长成 员:戚树启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王林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孟凡旺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厉建梅 市财政局局长朱茂波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王 鑫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唐音波 市水利局局长高思圣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牛树超 ...
临政办字〔2022〕105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确定成立兰陵铁矿开发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毕黎明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戚树启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林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孟凡旺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厉建梅 市财政局局长
朱茂波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王 鑫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唐音波 市水利局局长
高思圣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牛树超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富余 市国资委主任
周俊献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张明利 市林业局局长
申瑞芳 市税务局局长
李春仲 兰陵县政府县长
管恩犁 临沂城投集团董事长
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组织领导兰陵铁矿开发建设工作;负责协调落实《兰陵铁矿开发建设总体实施方案》,推动用地选址、法人设立、探矿权转让、采矿权转办、项目立项、矿区建设等相关工作有序开展;负责调度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保障兰陵铁矿开发建设顺利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市级工作推进专班和兰陵县工作推进专班,市级工作推进专班设在市国资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兰陵县工作推进专班设在兰陵县政府,李春仲同志兼任主任,成员自行确定,承担兰陵铁矿开发建设县域内相关工作。工作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及推进专班自行撤销。
市级工作推进专班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王富余 市国资委主任
副主任:张玉军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张俊华 市国资委副主任
张其伟 兰陵县政府副县长
柏 杰 临沂城投集团副总经理
成 员:密士文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保科负责人
杨玖锋 市国资委规划发展与资本运营科科长
刘怀念 兰陵县自然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大昕 临沂国发矿业集团执行董事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8日
2022-08-1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开展基本医保参保扩面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08-04临政办字〔2022〕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开展基本医保参保扩面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3日 临沂市开展基本医保参保扩面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重要论述精神,根据2022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
临政办字〔2022〕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开展基本医保参保扩面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日
临沂市开展基本医保参保扩面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重要论述精神,根据2022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临沂市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临政办字〔2022〕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对临沂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促进共同富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围绕改善和保障民生要求,针对未参保人员及漏保、断保、脱保人员,实施精准参保扩面,将更多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促进共同富裕的目的。到2022年底全市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98%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账。依托全民参保数据库,以2021年全市1080万参保人口为参考,核准应参保人数,摸清基本医保应保未保人员底数,全面掌握未参保人员年龄、性别、职业及未参保原因,分类建立台账,做好精准扩面参保计划。
(二)分类施策,精准扩面。
1.持续推动职工参保扩面。将2021年参保2022年未参保的职工、新注册企业单位职工为重点,上门核实在职职工有关情况,大力宣传国家医保局、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等医保政策,动员用人单位积极为职工参保,确保职工应保尽保、全员参保。
2.持续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扩面。将本辖区内劳务派遣人员、电商、快递等自由职业者和农民工群体,以及餐饮、住宿、文娱等行业就业群体为重点,对未参保人员进行实地入户,注重从投入与产出、安全与保障等方面宣传医保政策的优势,动员其主动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对已参加职工医保但长期欠费的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短信提醒、上门服务等方式解释政策、动员续缴。缴纳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应根据其意愿及时终止职工医保关系,帮助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3.持续推动城乡居民参保扩面。将未参保城乡居民为重点,依托各乡镇(街道)、社区和村委,逐一联系,因人而异,分类施策。对难以联系的,要通过电话找人、以房找人、以人找人的方式,确保联系到人,宣传动员及时参保。要充分发挥乡村医生优势,协助做好居民基本医保参保扩面工作。
4.持续推动在校学生参保扩面。对未参保的学生群体、家长进行宣传动员,做到学生群体应保尽保。
5.持续推动新生儿群体参保扩面。印制新生儿参保缴费宣传材料,督促有接生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对新生儿家长一对一发放宣传单,并在院内设立临时医保服务站,新生儿家属可就近在医保服务站或经办服务窗口及时办理参保登记业务。对未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应上门落实到户、到人,确保不漏一人。
6.持续推动生活困难群体参保扩面。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因政策原因不再享受贫困人口财政代缴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群体,由县区采取专项救助政策或实施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尽最大努力动员参保,杜绝因病致贫现象发生。
(三)加强宣传,优化服务。
1.加强医保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微信公众号、村广播、网格管理等渠道,开展医保政策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四进”活动,做到线上宣传“点对点”、线下动员“面对面”。针对未参保人员做到“四个讲清”,即:讲清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优越性,讲清医保法律规定和各项医保政策,讲清参保人可以享受的各项医保待遇,讲清未参保可能导致因病致贫、生活质量下降等严重危害,动员群众依法参保、自愿主动参保,努力营造全社会主动参保的良好氛围。
2.畅通参保登记渠道。推进“参保一件事”一次办,对未参保职工,依托用人单位网厅开通线上增员申请服务,指导用人单位和职工网上缴费;对新注册的企业单位,在医保经办服务窗口设立专柜,优先办理参保登记服务;对灵活就业人员群体,在医保经办服务窗口设立便民窗口,提供预约办理、节假日办理、帮办代办等系列服务;对城乡居民不设户口和地域限制,只需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中一种证件,即可到常住地社区或街道医保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对行动不便的群体,提供上门服务、帮办代办服务;对在校学生,以学校(幼儿园)为参保单位,统一组织填写参保登记信息,上报本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录入参保系统。
3.拓展参保缴费方式。坚持智能化线上缴费渠道与传统线下缴费方式并行,在银行、服务大厅参保缴费的同时,进一步拓展多样化网上缴费服务,对未缴费人员进行跟踪催缴,现场指导参保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支付宝、临沂医保APP、爱山东APP等进行缴纳。
4.实施优惠政策。按照山东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规定,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2年8月1日-10日)。加大对参保扩面工作的宣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压实责任。开展数据比对,分辖区摸清基本医保应保未保人员底数,做好宣传动员,营造全民参保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8月11日-2022年10月底)。针对未参保人员及漏保、断保、脱保人员,集中力量,开展“政策寻人”活动。对未及时为职工参保的企业或单位,讲清法律规定和参保政策,督促其依法履行参保责任和义务;对未参保群众,要走村入户、走访到人,讲清参保权益和参保政策,动员个人积极参保,力争常住人口应保尽保。
(三)验收达标阶段(2022年11月底前)。各县区要对参保扩面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进行总结。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参保扩面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验收不达标的县区,将予以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县区要将基本医保参保扩面、促进共同富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辖区全民参保实施方案,将参保任务细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明确工作措施和时限,有计划推进、分类实施。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职。农业农村部门和民政部门配合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等群体的参保扩面工作;教育部门组织各类学校(幼儿园)填写参保登记相关信息;卫健部门安排各级医疗机构做好参保扩面宣传动员工作;税务部门做好医保收缴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医保费用拨付工作;大数据部门配合筛查未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医保部门发挥主力军作用,制定计划,强化措施,全面推进参保扩面工作。
(三)加强督导通报。各县区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政策范围内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快速高效地推进参保扩面工作。市里将适时组织人员深入县区,现场督导参保扩面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参保率低的县区,将在全市通报。
2022-08-0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的通知2022-08-03临政字〔2022〕6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请你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批监管衔接工作。附件: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临沂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2日附件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序号批准文号定点屠宰代码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变更项目变更前变更后...
临政字〔2022〕67号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请你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批监管衔接工作。
附件: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日
附件
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
序号
批准文号
定点屠宰代码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变更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1
鲁临屠准字082号
261106011
莒南龙大肉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凯泰食品有限公司
唐伟恒
张定收
莒南县城南环路东段
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城东环路与南环路交汇西200米路北
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名称
2
鲁临屠准字173号
261112011
临沂源兴食品有限公司
——
徐兴敏
马明祥
临沭县大兴镇工业园
——
法人代表
3
鲁临屠准字137号
261109051
平邑县宏达食品有限公司
——
王文青
秦永红
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白彦镇山阴社区
——
法人代表
4
鲁临屠准字185号
261111041
山东皇上皇众信食品有限公司
——
刘迪辉
何龙宝
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经济开发区中创路9号
——
法人代表
2022-08-0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22-08-03临政办字〔2022〕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2日 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赋能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推进工业振兴“十个一批”的实施意见》(...
临政办字〔2022〕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日
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赋能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推进工业振兴“十个一批”的实施意见》(临办发〔2022〕6号)文件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四个面向”战略布局为指引,以实现创新价值、全面支撑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链、资源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加速培育新动能,促进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壮大,全力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重大机遇,持续优化科技创新创业生态。自2022年起,每年评价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1200家以上,净增高新技术企业150家以上;到2023年底,科技与产业结合更加紧密,主导优势产业创新链进一步完善,创新型工业经济形态逐步显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到46%以上;到2025年底,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制造业整体水平大幅提升,创新能力显著增强,高新技术产业成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到48%以上,进入全省前列。
三、重点任务
(一)提高制造业创新能力
1.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发挥行业骨干企业的主导作用和高校、科研院所的基础研究作用,开展“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攻克一批对产业竞争力整体提升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关键共性技术。建立企业研发投入递增奖励机制,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引导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组织实施“绿色宜居”“北斗星动能”等重大科技应用示范工程,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行科技攻关“揭榜制”、首席专家“组阁制”、项目经费“包干制”和“大专项—任务清单”机制,对攻克制约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难题、推动我市重大科技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带动我市相关产业上下游发展、具有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严格落实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提高创新设计能力。在传统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领域建设一批设计创新中心,全面推广应用以绿色、智能、协同为特征的先进设计技术。引进和培养一批专业化、开放型的工业设计企业,鼓励代工企业建立研究设计中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3.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提升天河超算淮海分中心、钢铁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以产业技术研究院、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为核心载体,以公共服务平台为重要支撑的制造业创新网络。实施“一产业一研究院(中心)”建设计划,鼓励依托产业联盟,采取“龙头企业牵头+行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参股”的方式,在每个产业领域建立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支持罗欣药业集团、临工集团、鲁南制药集团、金锣集团等龙头骨干企业争创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支持奔腾激光与青岛理工大学合作共建临沂市激光产业技术研究院。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建设一批促进制造业协同创新的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技术评价、技术交易、质量认证、人才培训等专业化服务。加大对技术转移机构的支持力度,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严格落实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减免所得税、增值税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编办、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4.加强制造业标准体系建设。深入实施制造业标准化提升计划,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制修订,加大对标准的创新激励力度,大力推动标准实施,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提升临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5.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加强制造业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创造,大力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对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开展专利分析,指引产业创新资源优化配置,鼓励企业开展以产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为主的专利导航项目。培育一批具备知识产权综合实力的优势企业,支持组建知识产权联盟,推动市场主体开展知识产权协同运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加快制造业主体培育
6.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完善科技型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加快临沂应用科学城等科技孵化载体建设,提升科技型企业源头培育能力,推动科技型企业群体持续发展壮大。支持科技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严格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7.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预审机制,拓宽企业申报“绿色通道”,升级精准培育服务系统,切实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精准度和申报成功率。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8.实施科创企业培育工程。围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等领域,从研发投入强度3%以上、拥有发明专利5项以上的企业中,遴选100家成长性好、掌握核心技术、发展潜力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搭建高能级创新平台,聚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促进企业在全国产业分工和价值链中的地位明显提升,打造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引擎。建立科创板上市企业培育库,优选中介机构(保荐、律所、审计)对入库企业进行专业化辅导,引导汇聚金融资本、技术、人才、项目与入库企业对接,培育一批具有产业创新引领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科创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推进制造业智能化升级
9.深化互联网赋能工业制造。实施“传统产业数字赋能行动”,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攻方向,推进制造过程智能化,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步伐。在重点领域试点建设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加快人工智能交互、工业机器人、智能物流管理等技术和装备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实现产品升级、技术迭代、工艺优化,促进装备数控化、产线网络化、车间数字化、工厂智能化,全力打造精密度更高、可靠性更强的示范应用工厂。支持企业基于互联网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环节实施工业互联网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大数据局)
(四)强化工业基础能力
10.夯实工业基础。围绕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等工业基础,着力破解制约重点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积极推进首台(套)、首批次政策落实,支持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推广应用。加快推进高新区电子元器件及其功能材料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聚焦磁性材料、电子元器件、元器件应用全链条,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和引领性技术,培育一批单项冠军企业,支持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全力打造自主性、精益型、国际化磁电产业集聚区。(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五)实施质量提升工程
11.加快提升产品质量。实施工业产品质量提升行动计划,针对大型成套技术装备、工程机械、特种装备、关键原材料、基础零部件、电子元器件等重点行业,组织攻克一批长期困扰产品质量提升的关键共性质量技术,加强可靠性设计、试验与验证技术开发应用,推广采用先进成型和加工方法、在线检测装置、智能化生产和物流系统及检测设备。加快临沂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提升木业产品等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能级。支持企业争创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企业。(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检验检测中心)
(六)全面推行绿色制造
12.加快绿色改造升级。加大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工艺和装备的应用推广力度,全面推进有色、钢铁、化工、建材、纺织等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持续提升电机、锅炉、内燃机等终端用能产品效能水平。试点开展工业园区和企业分布式绿色智能微电网建设,控制和消减化石能源消费量。鼓励支持企业加大绿色技术改造投资,加快推进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13.加速淘汰落后产能。健全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严控“两高”项目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综合运用能源、环保、质量、安全、技术、工艺、产业准入等手段,强化强制性标准实施,推动产业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发展。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钢铁、焦化、炼化、橡胶、轮胎等高耗能产业的淘汰任务,加快落后产能置换出清。认真落实《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突出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双向推动,加快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和低效企业转型。(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完善协同推进机制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集,组织、编办、发改、科技、工信、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统计、地方金融监管、大数据、税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统筹协调,优化联动合作机制,定期分析研判产业发展形势,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快科技赋能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各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压实责任,密切配合、凝聚合力,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并推进落实。(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税务局)
(二)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加强制造业人才发展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组织实施制造业人才培养计划,畅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构建多维度科技人才队伍培养培训体系和协同培养机制,实施科技特派员、工业特派员培训计划,完善从研发、转化、生产到管理的人才培养体系。充分发挥海内外招才引智工作站、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离岸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等载体作用,大力实施海外智力引进计划,重点引进具有带动作用、能够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难题的海外科技人才,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并购等多种形式跨区域整合尖端技术人才,加大重点产业链尖端技术人才激励、奖励力度。(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统筹使用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构建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风险投资及股权投资为辅助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持续加大对工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的引导和奖励力度,不断增强工业经济发展后劲。落实《关于实施市级财政产业发展资金股权投资改革的意见》(临政办字〔2020〕73号),市财政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原则上安排不少于50%的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单项专项资金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或单个企业支持资金超过300万元的,原则上实施股权投资管理。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企业上市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1〕118号),加强股权投资基金对拟上市重点后备企业的支持,进一步加大市级财政对企业上市挂牌的支持力度。加强对科技资金的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确保科技资金发挥最大效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加强土地供给保障能力
对各种新办工业项目,在同等投资规模强度下,优先满足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需求。不断扩大以工业楼宇、工业标准化厂房、中小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为主要开发对象,融合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平台、高端装备研发、物联网设计研发、生物医药研发、中试、无污染生产等产业功能的用地供给。(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信局)
(五)强化招商引资和政策支持
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招引力度,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统计局)
2022-08-0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2022-07-30临政发〔2022〕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明晰行政许可边界、规范权力运行,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现公布《临沂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市行政许可清单》),并就做好清单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体系(一)编制公布事项清单。8月底前,各县区政...
临政发〔202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明晰行政许可边界、规范权力运行,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现公布《临沂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市行政许可清单》),并就做好清单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体系
(一)编制公布事项清单。8月底前,各县区政府办公室要对照《市行政许可清单》认领本辖区行政许可事项,细化形成县级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不得超出《市行政许可清单》范围。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事项,按实际情况明确基本要素。
(二)制定完善实施规范。9月底前,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省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细化完善并审定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10月底前,各县区要结合市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本地区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三)更新优化办事指南。11月底前,各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要会同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同步在相关业务办理系统、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和场所进行更新,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做到线上线下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内容一致。
二、推进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运行
(一)规范行政许可运行。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同一事项,要在不同地域、层级和业务系统间规范实施,实现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依法依规持续推进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做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
(二)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各级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司法行政、行政审批等部门,开展变相许可清查、纠正、整治,确保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才可从事特定活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原则上不得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履行设定审查程序。
(三)坚决筑牢监管底线。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对列入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明确监管责任,杜绝监管盲区;要根据事项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明确监管重点,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对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后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实施的事项,要动态组织修订审管衔接备忘录,依法界定相关部门及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确保审批监管紧密衔接。对市级下放或委托实施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研究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确保放得下、用得顺、管得好。对取消或许可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逐项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防止监管缺位。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政府办公室作为本级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机构,负责督促指导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配强工作力量,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事项清单、实施规范、办事指南的编制、更新、公开等工作。
(二)加强监督问效。市、县(区)政府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政府门户网站、“12345·临沂首发”、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落实清单管理工作不到位、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变相实施许可等问题,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2022-07-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2022-07-29临政发〔2022〕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省政府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28日省政府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为用足用好省政府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切实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上下对应...
临政发〔202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省政府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8日
省政府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
为用足用好省政府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切实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上下对应原则,逐条明确市级责任部门(单位),具体方案如下:
一、加大助企纾困力度
1.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2.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其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202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扩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行业范围,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新扩围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以及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原5个特困行业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提高至45%,对非预留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5.对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因受疫情影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迟报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的,减免时间统一追溯至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供电公司)
6.加大宽带和专线提速惠企力度,2022年年底前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牵头单位: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从2022年二季度起,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资金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
8.加大对科技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中小微物流配送(含快递)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贷款按照本金的60%、交通物流贷款按照本金的100%对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资金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
9.优化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优选一批小微企业贷款积极性高、风险控制效果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新增发放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当确认为不良后给予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
10.组织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省级示范项目建设,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省级财政给予总规模不低于1亿元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
11.支持全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外资企业拓宽跨境融资渠道,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通过要素保障、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等政策,推动外方债权人将债权转增注册资本。(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沂市中心支局)
12.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创新要素支撑加快项目建设
13.坚持新型储能市场化发展方向,推动独立储能示范项目积极参与电力现货交易,暂按电力市场规则中独立储能月度可用容量补偿的2倍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4.优化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和实施,在不改变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确定的年度实施计划和成片开发范围的前提下,允许县(市、区)根据项目需求变化情况,在已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优化调整项目的类型、面积、位置及实施时序。2021年度计划实施率达到70%以上的县(市、区),可编报2022年成片开发方案;实施率未达到70%的县(市、区),如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未纳入已批成片开发方案范围的省、市重点项目,可在符合国家、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报批要求的前提下,统筹编报2022年成片开发方案。(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5.拆旧复垦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在扣除村民安置、公共服务配套、村集体自身发展用地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包括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可以在省域内跨市、县(市、区)有偿调剂使用。指标调剂在全省统一的“调剂平台”上运转,实行网上公开竞价。(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6.在山东省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总部,年检验检测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职工达到300人以上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山东省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认证机构总部,累计发放有效认证证书达到1万张以上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着力扩大就业规模
17.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实施该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8.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2022年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出现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的县(市、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所有参保企业,以及无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无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的县(市、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实施该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9.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将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最高100元。(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0.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最高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2-07-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22-07-27临政办字〔2022〕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3〕176号)同时停止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0日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1 总 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应急原则2 辐射事故分级2.1 特别重大...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3〕176号)同时停止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0日
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应急原则
2 辐射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2.3 较大辐射事故
2.4 一般辐射事故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
3.2 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
3.3 市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
4 监控预警
4.1 信息监控
4.2 预防工作
4.3 预警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信息报告
5.3 先期处置
5.4 现场应急处置
5.5 辐射应急监测
5.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7 安全防护
5.8 应急终止
5.9 总结报告
6 应急能力维持
6.1 应急预案
6.2 培训
6.3 演练
6.4 应急保障
6.5 值班制度
7 附 则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全市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维护辐射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发生的较大辐射事故,指导全市范围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 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加强放射源管理,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针对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处置辐射事故。
分级响应,先期处置。根据不同辐射事故响应级别,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辐射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造成辐射事故的辐射工作单位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平急结合,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强化应急演练和培训,落实值班制度,快速高效处理处置突发辐射事故。
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辐射事故。辐射事故量化指标详见附件1。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省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省外发生的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的。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
3.1.1 专项小组组成
市生态环境委员会下设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负责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组成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在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转为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组长为总指挥,副组长为副总指挥。
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其组成和职责分别在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中具体设定。
3.1.2 专项小组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山东省关于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组织、协调、指挥全市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发布和决定市内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审定向上级部门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发布、舆论的引导和监控工作。
3.1.3 组成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处置、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政府;协调公安机关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等。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舆情信息监测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配合当地政府发布信息等。
市委网信办:负责应急期间网络舆情监控,网络舆论引导和管控等。
市公安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等任务;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经费保障等。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指导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等。
3.2 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
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承担专项小组的日常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的决定和指示,协调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开展对全市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向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提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组织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培训和综合演练。
3.3 市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
发生辐射事故时,根据需要成立应急专业组,包括: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处置组、舆情信息组、专家咨询组、应急保障组等6个专业组。应急专业组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市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
图1市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监测单位参加。承担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监测工作;承担搜寻放射源、划定隔离区工作,必要时请求省生态环境厅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辐射事故预测和后果评价,及时提出应急措施,指导公众应急防护。
医疗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有关医疗机构参加。根据放射性物质的种类、危害特性,指导个体防护,发放所需药品;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
应急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参加。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现场安保和交通秩序维护等;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追缴,事故放射源的安全处置。
舆情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参加。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应对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专家咨询组: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提供技术咨询,为辐射事故应急决定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参加。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提供设备、交通和物资保障。
4 监控预警
4.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生态环境部门可利用放射源在线监控平台等方式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Ⅰ、Ⅱ、Ⅲ类放射源信息,Ⅰ、Ⅱ、Ⅲ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辐射影响的事故信息。
4.2 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4.3 预警工作
根据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原则上,预警级别与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等级对应。进入预警状态后,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预警公告。经请示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协调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辐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组成部门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当事故发生风险已经解除,组织相关部门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应急响应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省政府,按照省政府指示,根据《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做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5.1.2 Ⅱ级响应。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省政府,按照省政府指示,根据《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做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5.1.3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由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并转为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听取事故发生原因、现场处理情况汇报,并及时向市政府、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故处理工作进展情况。Ⅲ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指挥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响应,组织实施应急监测和处置。
(2)派出相关应急救援、监测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故发生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3)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县(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向市政府、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等情况;各相关组成部门保持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故动态。
(4)辐射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准备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向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申请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为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6)Ⅲ级响应工作应接受省级有关部门的指导。
5.1.4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事故发生地县(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负责启动Ⅳ级响应,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市生态环境部门保持与事故发生地县(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故动态,必要时提供技术支持。
5.2 信息报告
5.2.1 报告时限和程序
辐射工作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或判断可能引发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发生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在发现或得知辐射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报告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特殊情况下,辐射工作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区)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报告市政府。
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第一时间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及时研判并上报。
辐射事故处置情况汇报应由牵头应急响应工作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送同级政府并向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汇报;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
5.2.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辐射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人员受害情况、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详见附件2)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续报可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多次报告。(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详见附件3)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辐射事故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辐射事故信息应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辐射事故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2.3 信息通报
辐射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辐射事故信息。
5.3 先期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当地相关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现场,并按要求上报事故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故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5.4 现场应急处置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求可成立辐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辐射事故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辐射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及时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
其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现场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事故放射源的安全处置等。公安部门负责现场安保和交通秩序维护,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追缴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个体防护,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等。
5.5 辐射应急监测
根据辐射事故性质,制定辐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发展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的影响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定的技术支撑。
5.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
辐射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辐射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7 安全防护
5.7.1 辐射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辐射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5.7.2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辐射事故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5.8 应急终止
5.8.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者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保持的必要。
5.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或者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经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
(2)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辐射事故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巡测、采样和事故影响的评价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者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9 总结报告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应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并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期间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于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
6 应急能力维持
6.1 应急预案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要重新备案。
6.2 培训
市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应急培训计划,每年对相关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培训。
6.3 演练
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每2年组织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提出对应急预案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6.4 应急保障
各级财政负责落实应由同级政府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经费。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装备物资,保障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应急救援与处置、应急监测等公务用车,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能够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6.5 值班制度
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和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随时保持畅通。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7 附 则
7.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 本预案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7.2.1 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7.2.2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7.2.3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7.2.4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7.2.5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附件:1.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2.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3.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附件1
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二、重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三、较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四、一般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表1 释放到大气中的同位素相对于I-131的放射当量
同位素
乘数
Am-241
Co-60
Cs-134
Cs-137
H-3
I-131
Ir-192
Mn-54
Mo-99
P-32
Pu-239
Ru-106
Sr-90
Te-132
U-235(S)
U-235(M)
U-235(F)
U-238(S)
U-238(M)
U-238(F)
天然铀
惰性气体
8000
50
3
40
0.02
1
2
4
0.08
0.2
10000
6
20
0.3
1000
600
500
900
600
400
1000
可忽略不计(实际为零)
注:肺吸收类别:S-慢;M-中等;F-快。如果不确定,使用最保守值。
表2 各种同位素的D2值
同位素
D2(TBq)
Am-241
Am-241/Be
Au-198
Cd-109
Cf-252
Cm-244
Co-57
Co-60
Cs-137
Fe-55
Gd-153
Ge-68
H-3
I-125
I-131
Ir-192
Kr-85
Mo-99
Ni-63
P-32
Pd-103
Pm-147
Po-210
Pu-238
Pu-239/Be
Ra-226
Ru-106(Rh-106)
Se-75
Sr-90(Y-90)
Tc-99m
Tl-204
Tm-170
Yb-169
0.06
0.06
30
30
0.01
0.05
400
30
20
800
80
20
2000
0.2
0.2
20
2000
20
60
20
100
40
0.06
0.06
0.06
0.07
10
200
1
700
20
20
30
表3 各个核素的Sr-90当量计算因子
核素名称
Sr-90当量因子乘数
氚化水
6.00E-04
OBT(有机束缚氚)
2.00E-03
P-32
9.00E-02
Mn-54
3.00E-02
Fe-55
1.00E-02
Co-57
8.00E-03
Co-60
1.00E-01
Ni-63
5.00E-03
Ge-68
5.00E-02
Se-75
9.00E-02
Sr-89
9.00E-02
Sr-90
1.00E+00
Y-90
1.00E-01
Mo-99
2.00E-02
Tc-99m
8.00E-04
Ru-103
3.00E-02
Ru-106
3.00E-01
Pd-103
7.00E-03
Cd-109
7.00E-02
Ag-110m
1.00E-01
Te-132
1.00E-01
I-125
5.00E-01
I-131
8.00E-01
Cs-134
7.00E-01
Cs-137
5.00E-01
Pm-147
9.00E-03
Eu-152
5.00E-02
Gd-153
1.00E-02
Tm-170
5.00E-02
Yb-169
3.00E-02
Ir-192
5.00E-02
Au-198
4.00E-02
Tl-204
4.00E-02
Po-210
4.00E+01
Ra-226
1.00E+01
U-235
2.00E+00
U-238
2.00E+00
Pu-238
8.00E+00
Pu-239
9.00E+00
Am-241
7.00E+00
Cm-244
4.00E+00
Cf-252
3.00E+00
附件2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 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系人
许可证号
许可证审批机关
事 故
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 故
类 型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丢失 □被盗 □失控
事故源数量:
□放射性污染
污染面积(m2):
序号
事故源核素名称
出厂活度(Bq)
出厂日期
放射源编码
事故时活度(Bq)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序号
射线装置
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设备编号
所在场所
主要参数
事故经过
情 况
报告人签字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3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 称
地 址
许可证号
许可证审批机关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报告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类型
□人员受照
受照人数
□人员污染
受污染人数
□丢失 □被盗 □失控
事故源数量
□放射性污染
污染面积(m2)
序号
事故源核素
名称
出厂活度(Bq)
出厂日期
放射源编码
事故时活度
(Bq)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序号
射线装置
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设备编号
所在场所
主要参数
事故级别
□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事故经过
和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地
生态环境部门
联系人:
(公章)
电 话:
传 真: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2022-07-2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07-21临政办字〔2022〕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9日临沂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
临政办字〔2022〕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
临沂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全市自建房全面排查整治、全面消除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四方责任”(产权人主体责任、使用人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党委政府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彻查彻改自建房安全隐患。2023年5月底前完成排查摸底,建立台账清单,边排查边整治;2024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问题整治,消除重大隐患;力争到2024年11月底前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三、整治重点
(一)排查整治范围
排查整治覆盖全市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确保不漏一户一房,不留死角盲区。重点突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商贸物流区和工矿区、景区、库区、铁路和国省道两侧、劳动密集型企业项目周边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聚焦“四无”自建房(无土地、规划、施工许可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结构、加高加层、开挖地下空间等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规用于生产经营特别是改建改用为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以及临近使用年限的老旧自建房。
(二)排查整治内容
1.基本信息。自建房地址、产权人(使用人)、层数、高度、面积、建造年代、结构类型、设计方式、施工方式、抗震设防、安全鉴定等信息。
2.安全状况。房屋周边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有无抗震构造措施,有无变形损伤、墙体裂缝、地基沉降、屋面塌陷等问题,是否存在结构严重损坏、可能失稳失载、影响使用安全等状况。
3.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改变结构、加高加层等改扩建行为,是否违规用作生产、经营,是否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落实场所安全要求。
4.合法合规情况。土地性质、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验、竣工验收等手续。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巩固、边提升,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压茬推进。
(一)全面排查摸底(2023年5月底前)
1.排查初判。在产权人(使用人)全面自查基础上,乡镇(街道)组织排查初判,“一楼(宅)一册、一户一档”建立排查台账。
2.复核评估。县级(部门)对照排查内容,逐楼逐栋逐户梳理隐患问题,分级分类建立隐患问题台账。
3.安全鉴定。各县区政府统筹组织专业力量,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委托鉴定机构开展安全鉴定,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严格管控。排查初判和复核评估应有专业力量参与,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依法依规采取撤人、停用、封存等管控措施。
(二)实施分类整治(2024年5月底前)
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排查整治责任。依据鉴定结论,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1.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立即停用并疏散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2.对一般性隐患立查立改、随时消除,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
3.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4.对存在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5.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或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健全长效机制(2024年11月底前)
1.压实主体责任。房屋产权人自建3层及以上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其他自建房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选用合适的设计图纸及其配套基础形式,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专业工匠施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2.加强审批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市、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3.夯实基层基础。加强乡镇(街道)乡村建设管理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乡村建设监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市、县级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依托乡镇村镇建设、农业综合服务、自然资源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落实乡镇(街道)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前哨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发现隐患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及时消除。
4.建立制度体系。推动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空天地一体化监测手段,实现房屋全链条、全要素统一上图入库,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提升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智能预警、应急救援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1-2名业务骨干,组建工作专班,实行集中办公。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推动,坚持市级督导、县区主导、镇街主责、村居主办,部门分工负责,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各级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开展督导评估,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级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政策措施、人员配置、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合力、一体推进。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机关事业单位自建房安全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其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统战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规划,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
城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区管辖的排水、照明、道路、环卫、园林等城市管理领域市政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交通用地红线内自建房以及用作交通场站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做好河道、库区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旅游设施和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应急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国资部门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单位办公和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做好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
体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公共体育场馆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大数据部门负责指导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做好自建房立项、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经营等手续整治补办工作。
(三)统筹推进实施。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先经营后自用”的原则,对城乡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广泛动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提供技术保障。有条件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力量承担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研究实施困难群众自建房改造奖补政策。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
(四)严格督导检查。各级领导小组要建立包保督导机制,定期调度通报情况,并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同级党委政府督查督办范围。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整治不力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责任人,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调查处置。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分包1个县区,开展进驻式督导检查。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四进”工作队将专项整治作为重点督导内容,围绕专项整治各项任务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动各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整治责任。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及网络新媒体等宣传手段,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科普宣传,引导广大群众重视自建房安全,切实提高排查房屋安全的主动性、自觉性。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强大舆论氛围。
各县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请于2022年7月26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2022年7月起每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1.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保县区督导分工表
附件1
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侯晓滨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荣红智 市委常委、副市长
薛超文 市政府副市长
张洪永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尤元勋 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主任、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曹德玉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二级巡视员
郭景军 市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
王子鹤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民族宗教局局长
吴广江 市教育局局长、市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
王林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刘秀光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二级高级警长
孙百迎 市民政局局长
陈 霖 市司法局局长
厉建梅 市财政局局长
朱茂波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赵 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徐立娟 市城管局局长
李献荣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二级巡视员
唐音波 市水利局局长
孙 涛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乡村振兴局局长
刘春晨 市商务局局长、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党组书记
高思圣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赵西平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市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二级巡视员
牛树超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富余 市国资委主任
周俊献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
徐 涛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知识产权局局长
张潇梦 市体育局党组书记
战祥春 市大数据局局长
刘 锋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赵明、牛树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保县区督导分工表
2022-07-2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邹际国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22-07-18临政任〔202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邹际国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县级,列刘恒波同志之后);刘秀光为临沂市公安局政委;主如彬为临沂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邹际国的临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主如彬的临沂市商务局副局长职务;刘春晨的临沂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主任职务;玄瑞利的临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临沂市人...
临政任〔202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邹际国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县级,列刘恒波同志之后);
刘秀光为临沂市公安局政委;
主如彬为临沂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
邹际国的临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主如彬的临沂市商务局副局长职务;
刘春晨的临沂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玄瑞利的临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
2022-0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