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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2023-09-27临政办字〔2023〕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113号)同时停止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二)编制依据(三)适...
临政办字〔2023〕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113号)同时停止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二)机构职责
三、预警预报
(一)风险评估
(二)预警分级
(三)监测预报
(四)预警发布
(五)预警解除与调整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二)应急响应启动
(三)总体减排要求
(四)应急响应措施
(五)应急响应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二)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
(四)预测能力保障
(五)信息联络保障
六、信息发布
(一)应急预案发布
(二)预警信息发布
七、应急演练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二)预案培训
(三)预案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
九、责任追究
十、附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4号)、《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若干措施》(鲁环委〔2022〕1号)、《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3〕34号)、《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应急预案)、各县区(含开发区,下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市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市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运输和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气象局、国网临沂供电公司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同志组成。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督导检查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成立县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区应急指挥部),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同志任指挥长。
(二)机构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承担省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策事项;制定和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区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组织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对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总结分析;负责发布和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
预报预警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对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督导检查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空气污染现象,表现为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程度,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身体健康。因此,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1.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2.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预测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
(三)监测预报
1.监测。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分析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生态环境、气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10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会商。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当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会商,并将会商结果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
(四)预警发布
重污染天气实行城市预警。对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城市预警信息。对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当预测O3浓度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适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报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区域应急联动。以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内城市平均AQI作为指标,以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级标准作为启动条件,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按照生态环境部、省应急工作小组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及时组织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一致。
1.预警降级与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2.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一)应急响应分级
1.对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实行分级响应,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对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不分等级,当发布O3预警时,启动O3重污染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按照市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启动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派出督导检查人员对各县区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体减排要求
1.动态修订减排清单。市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省应急工作小组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城市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组织各县区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严格落实减排比例。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
(1)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另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2)O3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以应急减排清单为基础,将VOCs和NOX重点排放源纳入管控。原则上,城市全社会VOCs和NOX减排比例均不低于20%,另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VOCs和NOX协同减排量,确保污染物减排能够达到降低O3浓度的效果。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的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以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不低于《技术指南》要求。同时,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污染状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对国家、省未制定绩效分级标准的工业企业,市应急指挥部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多、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参照制定相应的绩效分级标准和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并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于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包括民生保障工程,省、市重点项目,省重大项目,中央、省投资计划执行的项目建设工程等),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经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且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确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环境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PM2.5重污染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应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III级应急响应措施。II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城市主城区、县城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II级应急响应措施。I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可采取减免公共交通乘车费用等措施,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外的施工工地禁止混凝土浇筑。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及电力抢险等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城区内应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I级应急响应措施。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可在城市重点区域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劝返分流高排放车辆。
5.O3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以炼油与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医药农药、包装印刷,以及火电、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为重点,“一企一策”制定VOCs和NOX减排措施,减排措施要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具体生产环节和设备。
(2)移动源减排措施。以大宗物料运输车辆、城市货运车辆、建筑施工车辆(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除外),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和国三排放标准除外)等为重点,分时段、分区域制定管控措施。
(3)面源减排措施。城市主城区(新西外环路、327国道、长春路、东外环路、南外环路连线形成的封闭区域)和县城城区可采取分时段停止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作业、道路标识等涂装或翻新作业、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大型商业建筑装修、护坡喷浆、外立面改造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业。停止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减少或禁止日间油罐车装卸汽油作业,鼓励市民夜间加油。
(五)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统筹调度各县区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并报送省应急工作小组。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市应急指挥部每年5月底前组织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于5月底前报送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
(一)组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二)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监测分析、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强化省、市预报预警平台间的信息共享,加强与生态环境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预报预警平台的交流合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发布
各县区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1.发布的内容。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发布的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信息发布的组织。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各县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各级宣传、网信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发布的时间。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建立健全市、县(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
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省应急工作小组和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向同级应急指挥部备案。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县区应急指挥部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序号
成员单位
职责分工
1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编制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辖区内列入减排清单企业编制减排操作方案;负责发布本辖区预警信息、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等。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
市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临沂日报报业集团、市广播电视台等做好各类信息发布,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会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正面引导舆论。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市委网信办
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
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在重污染应急期间组织散煤专班各成员单位加强散煤污染治理,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加大对散煤销售网点等联合检查力度,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流动销售煤炭等行为。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
市教育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组织本市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措施。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
市工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各县区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参与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
市公安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实施高排放车辆管控,对违规通行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对渣土车、商砼车等工程车辆及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负责保障应急响应期间的社会稳定,按要求对重污染天气下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
市财政局
为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提供经费保障。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9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本市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系统,提高预报准确度;完善大气污染源动态数据;联合市气象局对重污染天气状况进行会商、预测,提供预测预警信息。参与应急期间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等部门监督工业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配合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加强秸秆禁烧管控。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0
市住建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督促和指导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含拆迁)、混凝土搅拌站等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督促施工工地(含拆迁)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污染控制措施。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1
市城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对未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禁止区内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按照《山东省城市道路深度保洁操作指南》,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保洁;负责渣土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备案登记;会同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渣土运输车辆和建筑工地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园林绿化工地扬尘防治。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2
市交通运输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制定在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指导和监督公交运力增加情况,保证居民正常出行;加强在应急响应期间普通国道、省道等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和道路保洁工作;配合市公安局督查各县区、开发区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情况。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3
市卫生健康委
配合市委宣传部,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特别是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期间(特别是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4
市体育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重污染天气时,落实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等措施。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5
市气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共同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警信息;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制定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措施、方案,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6
国网临沂供电公司
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限产、停产企业依法进行供电管控;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措施。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7
临沂日报报业集团、市广播电视台
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应急宣传工作。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以电视流动字幕等形式向辖区居民通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实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8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临沂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沂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沂分公司
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按照市委宣传部要求,以短信等形式向辖区居民通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实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3-09-2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2023-09-19临政发〔202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3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2〕1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计量改革,强化计量监管,优化计量服务,夯实计量基础,提升计量能力和水平,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临政发〔202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3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2〕1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计量改革,强化计量监管,优化计量服务,夯实计量基础,提升计量能力和水平,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市委有关会议精神,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化计量改革,不断完善计量标准和量传体系,提升计量服务能力,提高计量法治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计量基础支撑和保障。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计量检测服务体系基本覆盖全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初步建立,全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数量达350项以上,市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达200项以上,适应新形势的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比较完善,计量服务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协同推进计量工作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计量基础能力不断增强。加强计量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型计量标准、专用测试设备和仪器仪表应用,全面提高计量基础能力。建设一批省级、市级诚信计量示范县区和示范街区,培育诚信计量示范单位300家以上,建设计量文化基地3个以上,引进和培养一批高水平计量科技人才,提高核心竞争力。
——计量服务保障效能日益提高。加速完善计量支撑和保障体系,计量测试服务能力基本覆盖市内主要产业发展领域,计量支撑产业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更加高效。在服务全市战略性产业等重点领域和新兴产业领域新建、改造提升一批计量标准,培育产业计量测试中心3家以上,培育仪器仪表品牌企业5家以上。
——计量治理体系逐步完善。加快计量监管制度改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计量监管体制。推进落实“互联网+监管”改革,初步建立全链条计量监管体系。推进诚信计量、区域协同合作和社会共治体系建设,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全社会计量意识。
展望2035年,全市计量科技创新水平大幅提升,在线测量技术得到广泛应用,计量服务保障能力显著增强;计量体系和能力建设全面加强,建成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形成计量社会共治格局,全面满足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
三、强化计量能力,夯实高质量发展计量基础
(一)加强计量标准建设。统筹规划全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积极参与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编制,聚焦重点领域,新建或更新和完善一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急需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推进关键领域计量标准建设,持续提升计量器具强制检定项目覆盖率。综合考虑市县需求、现实能力,明确市县两级计量技术机构职责清单。加强重点产业延链补链强链计量标准方面科研投入,推进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创新发展。(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检验检测中心和市直相关部门配合)
专栏1 计量标准能力建设重点任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重点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关系民生和健康安全相关计量应用需求,适应本地区产业发展和强制检定的需要,指导市、县两级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提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能级水平。
部门行业计量标准。聚焦部门(行业)发展计量需求,重点建设服务工程机械、生物医药、商贸物流、信息技术、木业、食品等支柱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等领域计量标准,助力高质量发展。
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自主建立最高计量标准,加强计量标准能力建设,采用先进计量器具,提升生产工艺过程控制、产品质量升级的相关计量技术支撑能力。
(二)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建设。深化计量技术机构改革创新,统筹推进市县两级计量技术机构发展,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和公益性计量基础设施建设,为全市科技创新、产品竞争力提升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计量测试服务。构建科学量传溯源体系,基本满足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商品交易、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各个方面量传溯源体系要求。围绕全市重点产业和产业集群,推进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建设,建设一批现代先进测量实验室,提供“全溯源链、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的计量测试服务。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和社会力量,加强社会第三方计量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培育一批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计量技术服务机构,加强计量数据统计、分析和利用,推动计量产业链条数据融合共享,打造计量数据服务云。支持建立计量科技创新基地,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建设。(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检验检测中心配合)
专栏2 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建设重点任务
计量技术机构。重点提升市级法定计量机构技术能力,加强应用计量技术研究,为企业技术研发和质量提升提供计量支持,为辖区内量值保障提供技术支持;开展计量风险收集、评估、监测、预警;承担政府部门授权委托的法制计量检定和指定的基础保障任务;完善区域法定计量机构面向民生和重点产业基础保障体系。
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重点提升相关行业检验检测技术能力水平。面向商贸物流服务业和水表、工程机械、电子信息等精密制造产业,积极争取筹建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
(三)完善企业计量体系。强化企业计量主体地位,鼓励企业自主建立最高计量标准,建立与企业科研、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现代先进测量体系,保障产业链量值统一准确。发挥示范企业作用,引导更多企业采用先进的测量技术、自动监测设备仪器,研发专用测量设备和管理系统,鼓励企业通过量值溯源和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推动生产企业和重点耗能企业加强计量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计量管理人员与器具设备,加强对计量检测数据的收集、分析、应用和管理。依托中小企业纾困等政策,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提升计量管理能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加强对企业计量发展的资金投入和支持。(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检验检测中心配合)按规定落实企业新购置计量器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四)加强计量人才队伍建设。加大高层次领军人才以及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柔性引才聚才机制。强化计量岗位全生命周期、全链条、全过程教育,支持青年计量科技人员到计量科研机构及高等院校开展技术交流合作,参加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加快培养产业计量、能源资源计量、碳计量、计量数据信息化应用等跨领域复合型人才。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创新岗位设置,建立首席计量师、首席工程师、首席研究员等聘任制度。构建市级高水平计量专家库,为计量决策提供支撑和咨询服务。(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检验检测中心配合)
四、强化计量应用支撑,赋能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民生基础计量保障。强化民生计量保障能力,夯实高品质生活计量基础,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围绕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及环境监测等领域计量监管需求,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能力建设。持续实施计量惠民工程,加强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消费、物流配送、养老等民生计量基础设施建设。(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配合)
(二)服务大众健康与安全。加强公共卫生计量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疾病防控、生物医药、精准医疗等生命健康领域计量保障能力。加强医疗卫生领域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保障量值准确。加强空气污染、饮用水水质、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快速计量检测技术能力,完善公共安全、自然灾害防御等领域计量保障体系。加强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等安全生产相关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检验检测中心配合)
(三)服务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实施。健全碳达峰碳中和计量体系,建设碳计量标准,提升碳排放监测和核查评估能力,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计量审查。开展重点耗能设备能效测试、节能效果评估、企业减碳评估测试等碳计量服务。完善能源资源领域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立健全能源资源计量管理、服务和技术支撑体系。开展省级重点用能单位和“两高”企业能源计量审查,强化用能单位能源资源计量主体责任,督促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健全碳排放管理体系,指导合理配备使用计量器具。开展能效标识、水效标识产品监督检查,增强全社会节能产品使用意识,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检验检测中心分工负责)
(四)服务乡村振兴。推动计量技术服务向“三农”领域延伸,持续提升乡村计量技术创新和服务供给水平。聚焦“米袋子”“菜篮子”,着力提升农村计量服务供给质量和效果,加强涉农领域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和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加强有机种植、无害加工、冷链运输计量技术服务能力,满足农产品生产流通全产业链计量保障需求。强化计量对农田水利、乡村物流、乡村医疗等农村基础设施的支撑和保障,培育商贸物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检验检测中心配合)
五、完善法制计量监督管理体系,提升法制计量效能
(一)创新计量监管模式。推动监管重点从管器具向管数据、管行为、管结果全链条计量监管转变,形成全要素、全流程监管新模式。积极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规范量和单位的使用。落实市场主体计量风险管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计量风险。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探索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点的非现场监管模式。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开展计量检测设备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建立智能计量管理系统,打造智慧计量实验室。围绕民生领域,研究通过智能数据采集及防作弊算法,建立智慧计量监管平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检验检测中心)
(二)强化民生计量监督管理。实施计量惠民工程,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相关民生计量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保障能力,实现涉及民生领域重点强检项目全覆盖,打通计量惠民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大现场计量检定装备配置,实现民生计量检定便利化。持续开展民生计量专项监督检查,聚焦集贸市场、商店超市、加油站、眼镜店、出租汽车、医疗机构、充电桩、民用“三表”和粮食市场在用计量器具等重点民生领域开展专项治理,防范计量领域系统性风险,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秩序。(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三)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重点推进建立以经营者自我承诺为主、政府部门推动为辅、社会各界监督为补充的诚信计量管理模式。开展诚信计量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省级、市级诚信计量示范县区和示范街区,在集贸市场、加油站、商场超市、眼镜制配等领域培育诚信计量示范单位300家以上。建立完善诚信计量信息公开机制和市场主体计量信用记录,推进计量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落实。(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四)严格规范计量执法。建立健全查处重大计量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加强计量业务监管与综合执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计量执法队伍建设,提升计量执法装备水平,加强计量作弊防控技术和查处技术研究,严厉查处制造、销售和使用带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加大对网络平台计量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规范计量服务行为,严厉打击伪造计量数据、出具虚假计量证书和报告的违法行为。对举报计量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五)推动计量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和力量,吸纳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法制计量工作,构建多元、开放的法制计量新格局。大力发展计量校准、计量测试、产业计量等高技术服务新兴业态,培育和壮大专业化计量技术服务市场,不断满足市场多样化、个性化需求。(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计量工作的全面领导,始终做到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规划实施的全过程,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计量工作,突出计量优先发展战略地位,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落实,推动计量资源共享共用,解决好本地区计量热点、重点工作,确保各项任务完成。(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大支持力度。公益性计量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有效落实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和计量监督经费保障。引导企业加大对计量科研、管理创新的资金投入,共同支持计量事业发展。加大对公益性计量技术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强计量基础设施、计量标准、计量数据等资源能力建设,持续加大基层计量监管和计量基础建设力度,强化民生计量和安全计量保障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三)推动文化建设。结合“世界计量日”“质量月”“全国科普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策划组织计量主题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全民计量科学素养,不断提升社会各界对计量工作的认知度、认可度和参与度。有效加强计量文化建设、科普宣传,创建计量科普基地,树立一批计量先进典型,增强新时代计量工作者的荣誉感和使命感。(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科学技术协会配合)
(四)强化效果评估。建立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工作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加强评估结果应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研究解决问题对策,确保规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对策,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09-1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推进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2023-09-19临政办字〔2023〕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推进计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推进计划(2023-2025年)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现代化强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能、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助力全市经济...
临政办字〔2023〕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推进计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推进计划(2023-2025年)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现代化强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能、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临沂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临沂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3—2025年推进计划,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到2025年,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10件(2023年底达3.85件,2024年底达6.22件),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12%,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6.5%。
一、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健全知识产权政策体系,优化奖励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支持知识产权工作十条措施》,充分发挥好政策和资金的引导作用,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
1.深化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机构建设,教育、经济、科技、司法、金融等部门主动提出改革任务,协同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围绕创新发展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完善制度、简化流程、优化服务,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服务效能。(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3.加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探索制定经济、科技、文化、金融、社会等领域,推动临沂传统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政策。(责任单位: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优化知识产权奖励政策及支持方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在产业、科技、人才等方面突出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效能和运用价值的鲜明导向。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制定实施评估机制,争取项目资金向科技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专利)产业化方向倾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5.推进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改革。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促进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实现经济价值。(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严格规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建立保护长效机制,形成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仲裁调解、维权援助、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专利行政裁决案件办理力度、严惩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到2025年,开展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社会组织达到50家以上。
6.实现法律适用和执法、司法标准统一。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检察、侦查、技术调查制度,健全执法协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行刑衔接”。(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
7.探索构建“捕、诉、监、防、治”全链条一体化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法官、检察官、犯罪侦查员队伍建设,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工作制度和检察监督机制,保障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质效。(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
8.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覆盖面。强化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加强驰名商标保护,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和涉外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临沂海关)
9.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提升保护成效。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业务指导,优化知识产权执法队伍,规范知识产权侵权判定、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法院)
10.持续构造知识产权“严、大、快、同”保护新格局。深化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鉴定和维权援助体系。健全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推动实体市场、电商平台、行业协会、企业等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加快建设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和自律机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发改委)
三、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做强商标品牌和版权精品,推动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2023-2025年,年均实施专利导航项目15项以上,推动15家以上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鼓励15家以上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试点示范高校创建工作。
11.推动高价值专利创造和转化实施。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协同的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机制,在先进装备制造、现代高效农业及食品加工、新材料、建筑建材、医养健康、高端化工等领域重点布局一批高价值核心专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2.做强商标品牌和版权精品。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和商标海外布局,发展传承好传统品牌和老字号,大力培育知名商标品牌。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提升地理标志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加快培育文化创意、软件、影视等领域版权精品,健全版权交易和服务平台,加强作品价值评估、登记认证、质押融资服务,拓宽版权作品合作与宣传渠道,推动“区块链+版权”、民间文艺版权保护等创新试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13.推动知识产权标准化。推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创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试点示范高校。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有效融合机制,促进技术、专利、标准协同发展,助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扎实提高知识产权运营效益
推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推进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创新发展。2023-2025年,鼓励全市各大银行普遍认可并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组织入企政策宣传,知晓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等政策的企业数量年均增加1000家以上。
14.推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坚持市场化导向,完善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制度,加快专利技术向中小企业转让许可,助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5.开展知识产权运营网络建设行动。探索市、县区、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和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建设,优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网点布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16.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开展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丰富知识产权投融资产品,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促进资本要素与技术要素有效融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
17.强化“政企银保服”联动。规范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业务,打造“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平台,探索“贷款+外部投资”等业务新模式,形成多元化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
18.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专利库建设。对接产业技术需求,优选国内外高价值专利技术入库,支撑产业技术攻关和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五、优化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社会服务、国际合作,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能力。2023-2025年,培育、引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5家以上;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和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初步建立,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案件办理数50件以上。
19.提高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质量和效率。探索规范化、市场化、社会化信息加工和服务机制,拓展各类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利用深度、广度,争取与经济、科技、金融、法律等信息共享融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司法局)
20.打造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引进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智能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交易、转化、托管、投融资等增值业务,鼓励市场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公益性、低成本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
21.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机构自治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体系,实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动态管理,严厉打击各类专利、商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2.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积极指导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政策和专利审查高速路,鼓励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和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防范机制。(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六、营造保护知识产权浓厚氛围
强化知识产权文化宣传,多渠道实施知识产权人才支撑与培养计划。2023-2025年,组织知识产权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宣传活动1000场次以上,知识产权培训1000场次以上。
23.培养知识产权保护文化理念。加强教育引导,大力倡导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等保护知识产权行为习惯,自觉抵制侵权假冒行为。弘扬诚信理念和契约精神,引导创新主体自觉履行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责任。(责任单位: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4.构建知识产权文化传播矩阵。打造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知识产权文化传播方式,拓展新媒体宣传渠道。及时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加大对重大知识产权成果、典型创新人物的宣传力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25.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机制。鼓励高校与企业、服务机构联合培养重点产业和中小企业急需的知识产权人才。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员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做好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持续提升青少年知识产权意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
2023-09-1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告2023-09-13临政字〔2023〕85号为让广大人民群众熟悉防空警报、灾情警报信号,增强人民防空意识,提高防空防灾救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确定在全市进行防空警报试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防空警报试鸣时间:2023年9月18日10时00分至10时20分。二、防空警报信号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灾情警报”和“解除警报”四种。预先警报:鸣36...
临政字〔2023〕85号
为让广大人民群众熟悉防空警报、灾情警报信号,增强人民防空意识,提高防空防灾救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确定在全市进行防空警报试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防空警报试鸣时间:2023年9月18日10时00分至10时20分。
二、防空警报信号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灾情警报”和“解除警报”四种。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三遍;
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十五遍;
灾情警报:鸣15秒,停10秒,鸣5秒,停10秒,反复三遍;
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
四种警报信号间隔时间为3分钟。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2日
2023-09-1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通知2023-09-12临政办字〔2023〕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工作部署,传承发展临沂市优秀历史文化,促进人居环境改善和城市文化品质提升,按照《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临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王羲之故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现就进一...
临政办字〔2023〕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工作部署,传承发展临沂市优秀历史文化,促进人居环境改善和城市文化品质提升,按照《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临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王羲之故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保护意识,赓续历史文脉
临沂是山东省公布的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是东夷文化的核心发祥地,是以红色文化和商贸文化而著称的千年古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意识,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切实增强做好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资源、传承历史记忆的人文风尚,为传承弘扬我市历史文化做出积极贡献。
二、明确保护范围,分级分类保护
(一)明确保护对象。临沂历史城区、王羲之故里历史文化街区、青龙河传统风貌区、庠门里传统风貌区、金-银雀山传统风貌区和省市县各级公布的119处历史建筑均须列入保护范围。对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凡建成50年以上且历史文化、建筑艺术、科学技术、社会价值突出的,或者建成30年以上且上述价值特别突出的,均可确定为历史建筑,并予以妥善保护。
(二)构建保护体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保护规划,构建分层分类保护体系。各区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要按相关要求分类保护;各县按照属地加强对本级政府认定的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
(三)挖掘潜在资源。各县区政府要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定期开展潜在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创新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公众参与普查认定工作,发动多方力量征集历史建筑线索。对发现的具有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及时认定和公布历史建筑,并实行预先保护。
三、坚持规划引领,推进更新保护
(一)严格实施保护规划。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加强引导、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严格落实《临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王羲之故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保护要求,对我市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全方位、整体性保护利用,严格控制整体格局及区域风貌。有序推动王羲之故里历史文化街区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强化保护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按照统一规划、永续管理的原则,实行长期规划控制。
(二)推动街区更新升级。在符合历史文化保护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在保护中更新,注重历史文化保护和居住条件改善齐头并进,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鼓励在街区开发设置文化展示、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功能区,提升街区整体活力,进一步打造高品质文化保护、休闲旅游聚集区。
(三)探索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坚持以用促保,科学制定历史建筑修缮利用计划,灵活利用改建、添加设施等方式满足现代化生产生活需要。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保留典型构件的前提下,鼓励原权利人单独或引入有能力的合作单位共同参与更新保护,实现文化特色、居住生活的全方位提升。
四、加强日常监管,强化责任落实
(一)加强历史城区保护。在历史城区范围内应注重整体性保护,保护历史城区传统格局特征的城垣遗址、空间布局、历史轴线、街巷肌理、重要节点等,新建建筑的形态与色彩应与整体风貌相协调;建筑高度应符合规划确定的历史原高控制区、低层控制区、多层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四类区域控制要求;严格控制建设强度,注重控制与引导、保护与利用相结合。
(二)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按规定经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等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要参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相关规定,加强青龙河、庠门里、金-银雀山三处传统风貌区保护管理。
(三)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历史建筑原则上不得拆除;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历史建筑定期巡查制度,组织修缮评估,结合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意见,制定修缮计划,及时修缮维护,保持历史建筑原貌特色。
五、完善政策保障,加强统筹协调
(一)推动法制建设。加快推进临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制化进程,强化名城保护的法律地位和依法保护的权威性,探索名城保护的机制创新。完善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审批、综合执法等方面的工作,不断提升名城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积极筹措资金。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支持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鼓励按照市场化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拓展资金渠道。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社会募集等方式依法设立各类公益性保护基金。
(三)明确责任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管理工作。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内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保护区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责任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巡查和相关服务工作。
(四)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范畴。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破坏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涉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推动多方参与。鼓励各方主体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发挥积极作用。明确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监管人的保护责任,严格落实保护管理要求。简化审批手续,鼓励市场主体持续投入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对在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09-1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2023-08-30临政办字〔2023〕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全面落实《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办字〔2023〕13号)部署要求,助推我市工业经济实现“量质齐升、两年万亿”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鲁...
临政办字〔2023〕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落实《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办字〔2023〕13号)部署要求,助推我市工业经济实现“量质齐升、两年万亿”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鲁自然资规〔2021〕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有关事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工业集中区内的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
标准厂房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符合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工业生产用房。建(构)筑物是否具备标准厂房功能,可从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现状予以甄别,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认定。
分割是指建成的标准厂房按幢、层、跨进行产权登记。分割转让是指标准厂房分割后通过购置等方式进行产权转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约节约。按照产业集群、企业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发挥工业用房最大效益,助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试点先行。积极开展试点探索,选取条件成熟的项目先行先试,稳妥推进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作。
(三)坚持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前端审查与后续监管的有效衔接,严肃查处改变用途、违规销售、以工业用地从事住宅和商业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条件及要求
(一)项目占地50亩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建设单位自持的标准厂房面积应不低于标准厂房总面积的20%(不包括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标准厂房分割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未改变工业用途,房屋及占用土地无抵押、查封等限制。
(三)分割后的标准厂房最小基本单元应为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空间,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且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
(四)分割转让后的标准厂房宗地使用权共有。项目内的道路、绿地、消防、污染治理设施等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除外),以及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全体业主共有共用,不得进行产权分割。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入驻企业按协议约定使用,不得分割、抵押和出售。
(五)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不得再次分割。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项目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并为入驻企业做好生产生活服务保障。
(七)项目建设单位确需转让自持标准厂房的,按有关规定报批,转让时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须一并转让。
四、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持不动产权证书、标准厂房《分割方案》或《分割转让方案》等材料向属地县区提出申请。方案应包含项目产业功能布局、准入条件、安全、消防、环保要求、工程质量、分割施工图纸、自持部分清单等内容。
(二)县区审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联合审查机制,组织本级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等部门,经现场勘察后,对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1.只涉及分割的,除对项目建设规模、首次登记情况、有无限制情形、实际使用用途、投资协议约定、自持比例、运营管理情况等进行重点审查外,还应对标准厂房分割后是否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进行审查。
2.涉及分割转让的,除对本款第1项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审查受让方准入资格,主要包括拟入驻项目是否符合区域产业规划、国家产业政策、能耗标准、准入条件等内容。
(三)市级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部门成立联合审核小组,按本意见规定的条件及要求对县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四)产权登记。申请分割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持《分割方案》、分割审核意见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分割转让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和受让方持《分割转让方案》、分割转让审核意见、转让协议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已分割转让,不得再次分割”。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08-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朱优江等20名同志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通报2023-08-28临政字〔2023〕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培养了一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为我市“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提供了坚强的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全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履职尽责、担当奋进,潜心研究、开拓创新,涌现出一大批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
临政字〔2023〕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培养了一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为我市“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提供了坚强的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全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履职尽责、担当奋进,潜心研究、开拓创新,涌现出一大批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中青年专家。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25号)要求,经个人申报、逐级推荐、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考察等程序,朱优江等20名同志被评选为2023年度“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希望被评选为“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人才珍惜荣誉、提升本领、再攀高峰。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人才优先原则,全方位支持人才、帮助人才,千方百计造就人才、成就人才,努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环境。全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要以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为榜样,学习先进、爱岗敬业,埋头实干、敢为人先,为新时代现代化强市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23年度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3年度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名单
朱优江 山东省临沂市三丰化工有限公司
刘新泉 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刘茂田 鲁南新时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毛 颖 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许振飞 临沂高新区鸿图电子有限公司
王 飞 山东华夏高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锡同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王 涛 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王金义 临沂职业学院
陈蔡向 临沂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胡耀征 临沂义堂中学
张春华 蒙阴县第五中学
王瑞芳 临沂杏园小学
陈宗胜 临沂市文化馆
刘丽丽 临沂市人民医院
胡矩锋 临沂市妇幼保健院
朱法永 临沂市中医医院
马秀娟 郯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王世伟 临沂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孙 伟 临沂市农业科学院
2023-08-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08-13临政字〔2023〕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区域粮食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
临政字〔2023〕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区域粮食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五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调控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储备粮主要品种为小麦,口粮品种比例不得低于70%。
第六条 市、县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县区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核定规模内的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负责信贷监管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均有权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
第二章 收 购
第九条 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县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并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
第十条 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优先收购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按照收购价格按批次加权平均后,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等共同审核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十二条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收购计划、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确保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安全。
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三条 储存地方储备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的原则储存。承储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
除不宜集中储存的情形外,地方储备粮应当集中储存于专门从事储备粮存储业务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也可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粮食仓储企业代储。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品质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相应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方案,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承储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企业,并建立健全储备粮承储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评估制度。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新技术、新装备,改造仓储设施功效性能,提升节粮减损能力,降低粮食损失损耗。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设施。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按规定及时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实现地方储备粮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互享。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按照粮情检查制度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时,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确保储粮安全;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收储数量;
(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差价补贴,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五)利用地方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地方储备粮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擅自动用储备粮;
(八)将地方储备粮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九)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粮食;
(十)其他违反国家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存在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兼并的以及其他不宜储存情形的,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另行储存。
第四章 轮 换
第二十条 实行地方储备粮均衡轮换制度。每年由承储企业书面申请,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于每年年底前下达轮换计划,次年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轮换采取等量对冲、成本置换的方式进行。储备粮在轮换过程中,因先销后购暂时空仓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空仓时间的,应当报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相关情况应及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操作中实际轮换架空期以轮出的次月起、轮入的当月止计算。超过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第二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储存年限(以收获年度计算):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食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3-5年,稻谷和玉米2-3年,食用油脂和豆类2年。具体由粮权所属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定。如采用地下库储存的,可根据储存品质酌情延长。
第二十四条 轮换安排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不宜存的,应及时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的原则轮换。达到最高储存年限的,应当清仓出库。轮换安排应当服从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确保市场稳定有序。
第二十五条 对接近储存年限或经鉴定不宜储存的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轮换申请。在正常储存年限内因不宜储存而提出储备粮轮换申请的,承储企业应书面说明原因并附由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 轮入的储备粮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质量检查验收,采取整仓综合扦样的办法,经具备相应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视为合格。否则,原地划转为商品粮,由承储企业负责销售后重新组织轮入,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时向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计划执行完毕后,提交书面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 储备粮轮换的购销业务,应当全程留痕备查,交易流程应公开透明,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二十九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将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轮换情况及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
轮换实现的销售收入扣除销售成本及定额损耗后的差价,统一上缴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价格倒挂部分所形成的亏损,由粮食风险基金等财政资金弥补。其中,市级地方储备粮轮换结束后,由承储企业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拨付轮换费用、上缴差价收入(或拨付差价亏损)的申请,经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并经财政部门复核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轮出粮食后,应当及时将销售款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本金;轮入新粮时,根据轮出数量、品种申请办理贷款。
第三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超出国家标准的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地方储备粮的损失,分不可抗力损失和人为损失。不可抗力损失,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核销。人为损失,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并根据情节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轮换计划,对承储企业轮换费用实行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轮换或者销售出库: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第三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或者网上交易平台公开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的具体办法,按照《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动 用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应急机制。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地方储备粮的所有权属同级人民政府,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四十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四十一条 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紧急状态下,下达动用县区储备粮的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四十二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拨付。
第四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动用后,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同品种补库。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查封、扣押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
(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七)查封违法从事地方储备粮储存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又不及时取消承储任务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承储企业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任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4日。
2023-08-1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08-10临政办发〔202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国家方案”)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
临政办发〔202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国家方案”)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1号,以下简称“省级方案”)要求,扎实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提升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准则,遵循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理念,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实施调查监测、分类治理、全过程风险管控,促进以更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到2025年,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提升。
(二)工作原则
1.全面落实,稳步推进。坚决贯彻国家和省级方案要求,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扎实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遵循污染治理规律,树立系统防治观念,合理安排各项措施和工作进度,稳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2.精准施策,突出重点。根据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结合我市新污染物生产、使用实际情况,瞄准新污染物潜在排放源以及主要环境归宿开展调查监测,科学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精准识别风险较大的新污染物,针对产生环境风险的主要环节,采取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3.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建立跨部门协调配合的新污染物治理管理体系,形成新污染物治理合力,统筹推动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强化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制度保障、科技支撑、资金支持与宣传引导,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围绕涉新污染物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试点;完成一批我市特征性新污染物及其主要排放源的筛查工作,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信息数据库;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逐步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法规政策,健全管理机制。
1.贯彻新污染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坚决落实国家、省级新污染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省级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新污染物环境管理的地方实际,做好与国家、省相关管理文件的衔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多部门参与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执法、协同监管、信息共享,协调解决新污染物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
1.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结合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的化学物质和我市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动态开展全氟烷基化合物、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壬基酚以及抗生素等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在生产、使用、储存、排放等环节的品种、数量、用途等环境信息调查。2023年底前,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2025年底前,动态发布临沂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力争形成“一户一档”管理模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充分结合我市产业结构,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化学物质为重点,筛查需要优先关注的化学物质,配合省厅建设山东省化学物质指纹数据库。2025年底前,按照山东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加强对优先控制化学品主要环境排放源的环境监管,落实“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临沂海关等配合)
3.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落实山东省新污染物专项调查监测工作方案,对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瞄准医药、农药、石化、污水处理、固废处置、印染、皮革、涂料、电镀等重点行业,探索开展持久性有机物、内分泌干扰物、微塑料、抗生素监测体系,逐步把新污染物监测纳入环境日常监测体系。探索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场等重点地下水中新污染物环境监测体系。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我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强化源头管控。
1.落实新污染物源头防范。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有关要求,督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单位落实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检查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逐步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严格落实淘汰或限用措施。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销售和进出口。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依法实施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依据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加强进出口管控和环境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严格落实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和绿色产品认证监管,鼓励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临沂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管控,实现新污染物减排。
1.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逐年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对已纳入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严格管控。督促企业按国家规定公开有关信息。(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按照国家、省相关部署,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加强我市新污染物治理与碳达峰、碳中和行动以及“无废城市”建设的结合,推广绿色化技术工艺装备,实行原料无害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生素类药品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落实不合格药物无害化处理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深入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开展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和畜产品残留检测分析。压实养殖场(户)规范用药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记录、兽用处方药和兽药休药期管理制度,规范养殖场用药行为。(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3.强化农药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开展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严格落实农药登记后再评价要求。2025年底前,完成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再评价。严格管控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严格落实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要求,加强限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病虫害防控技术指导,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植保器械和科学用药技术,指导生产经营主体合理使用农药。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落实《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有效回收处理。(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末端排放管控与协同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落实国家、省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水、土壤污染物多环境介质中新污染物的协同治理。推动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督促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定期开展环境监测,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做好应急预案备案,严格落实排污许可、信息公开、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强化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加强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监管,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将产生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企业等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范围。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开展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前期研究。(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
聚焦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和制药、石化、农药、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纺织印染、氟化工等涉新污染物重点行业,以重点园区、企业及优先评估化学物质为重点,按照“先易后难、靶向发力、以点带面、多方共创”的原则,开展新污染物“筛、评、控”试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七)加强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建设,夯实治理基础。
1.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相关研究的支持力度,鼓励围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开展研究,积极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行为、生态效应、风险评估、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探索;加大新污染物相关科研技术人才引进力度,积极推动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学研用结合。(市科技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配合)
2.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基础能力建设。2025年底前动态跟进国家、省新污染物治理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文件发布情况,组织开展法规政策宣贯和标准规范培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培育一批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新污染物治理人才队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进出口管理。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加强禁止进(出)口的化学品和严格限制用途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加大口岸查验力度,严防禁止进(出)口化学品入(离)境,有效运用现场检验、实验室检测等手段强化严格限制用途化学品监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新污染物治理市、县一体化推进的工作机制和跨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上下衔接,明确部门分工,强化部门间协作。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我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体系。2025年底前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管监测。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销售、进出口的监督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六溴环十二烷等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加工使用和销售。(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临沂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资金保障。统筹各类财政资金,保障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需要。支持新污染物治理相关项目申请中央、省级大气、水、土壤等专项资金。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新污染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解读,督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提高企事业单位新污染物治理主体意识;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对新污染物的科学认识,树立绿色消费的理念,为做好新污染物防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鼓励企业、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为新污染物治理献言献策以及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2023-08-1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沂市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2023-08-07临政办字〔2023〕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附件:临沂市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序号政策名称部门政策内容政策依据享受主体条件要求咨询电话1临沂市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政策市...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临沂市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
序号
政策名称
部门
政策内容
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条件要求
咨询电话
1
临沂市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政策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市国动办(人防办)、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降低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将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2000元降至1800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执行时间界限,以审批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为界。2022年1月1日前已受理的,执行2000元/平方米收费标准;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受理的,执行1800元/平方米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107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符合人防易地
建设审批条件的民用建筑
项目公司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符合《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发〔2019〕4号)文件要求,可申请易地建设,并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0539-
8727897
/
0539-
2032100
2
临沂市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
市科技局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力度,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10万元。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二十二条财政奖补激励政策》(临办发〔2021〕8号)
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中小微企业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符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条件;
3.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0539-
7570025
3
临沂市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
市民政局
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临民〔2021〕2号)
经济困难
老年人
年龄达到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0539-
7200927
4
临沂市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
市财政局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全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全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0539-
8113131
5
临沂市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
政策
市财政局
1.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2.各级预算单位超过200万元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3.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采购包,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临财采〔2022〕9号)
中小微企业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不对其中涉及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0539-
8113015
6
临沂市新晋升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市级奖励
政策
市财政局
自2021年起,对在省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财政分别负担1000万元。
省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4号)
新晋升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
自2021年起,在省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
0539-
8113098
7
临沂市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临人社发〔2023〕5号)
参保单位
全市参保单位
0539-
8600721
8
临沂市失业保险稳岗
返还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对依法参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以免申即享形式落实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5号)
依法参保缴费、上年度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
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12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0539-
8126626/
0539-
8610305
9
临沂市对不新增用地的能源合建站免于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支持利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站点网络改扩建成具有加氢功能的能源合建站,在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对不新增用地的,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具有加氢功能的能源合建站建设项目单位
1.利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站点网络改扩建;
2.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
3.不新增用地。0539-
8729063
10
临沂市对产业聚集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的惠企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依据省物流业发展规划,在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参照工业仓储用地有关政策执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物流仓储项目企业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0539-
8729070
11
临沂市重点区域全部工业用地推行“标准地”
供地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全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新上工业类、仓储类、研发总部类用地,开展“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对具备“净地”标准和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带指标(包括规划用地指标、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排污、能耗等指标)公开出让,企业竞得土地后按照告知承诺、先建后验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即可开工建设。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2号)
新上工业类、仓储类、研发总部类用地企业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0539-
8729070
12
临沂市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在出让期间内可调整至最高年期。
3.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转租或抵押。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先进制造业
项目企业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0539-
8729070
13
临沂市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公共充换电站项目企业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0539-
8729059/
0539-
8729070
14
临沂市对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的
惠企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企业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0539-
8729070
/
0539-8729067
15
临沂市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制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中,对作出承诺的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临自然资规发〔2020〕31号)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1.符合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要求;
2.作出告知承诺。0539-
8770900
16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政策
市生态
环境局
对纳入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内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贯彻落实的通知》(鲁环发〔2020〕1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2.符合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0539-
7206125
17
临沂市市区公交车分时段、特殊天气免费乘坐
政策
市交通
运输局
2023年继续实施市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沂河新区)公交车早晚高峰期和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全天免费乘坐政策,即每天市区由市公交集团运营的所有公交线路首班车至上午9时、17时至19时,以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响应期间全天公交运营时间,市民可以免费乘坐,其余时段正常收费,特殊群体免费乘坐按相关政策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区早晚交通高峰期和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1〕112号)
自然人
无
0539-
7877251
18
临沂市水利建设领域推行银行保函等担保方式替代现金
缴纳政策
市水利局
水利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推行以银行保函等担保方式替代现金缴纳,不得将保证金形式仅限定为现金,企业采用金融机构保函方式提供担保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鲁水建函字〔2020〕4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3〕5号)
水利工程领域建设主体
水利建设领域企业
0539-
8129230
19
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补助政策
市农业
农村局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进行补助。对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等畜禽按照标准补助,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补助资金在年度结束后压茬安排,每年的具体补助标准根据中央、省级额度进行调整。根据全省统一安排,养殖场户不享受此政策。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提档升级建设标准>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的通知》(临农牧字〔2020〕12号);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通知》(临农牧字〔2020〕16号)临沂市内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
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按协议完成专业化无害化处理
0539-
8607086
20
临沂市百岁老人补贴
政策
市卫生
健康委
实行高龄津贴。将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
《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11〕54号)
百岁及以上
老年人
年龄满100周岁的老年人
0539-
8612990
21
临沂市市属企业减轻制度性交易成本负担政策
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资委
整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登记挂牌手续费、交易佣金和竞价佣金,并按照30%以上的比例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负担。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整合降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3〕21号)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0539-
8726813
22
临沂市市属企业降低混改项目进场交易成本
政策
市国资委
降低国有企业混改项目进场交易成本,自2021年第二季度起,对公开进场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混改项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不再收取投资者任何费用,不再强制实行交易会员代理制。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公开进场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混改项目
0539-
8726813
23
临沂市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
政策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注册的新开办企业,可享受免费公章刻制服务。
省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
新开办企业
1.符合企业设立要求;
2.首次注册公司0539-
8771992
24
临沂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政策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省人防办《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防财〔2021〕11号)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工程建设项目属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
0539-
2032100
25
临沂市生育津贴发放
政策
市医保局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足额缴纳费用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14号);市医保局《关于明确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医保发〔2020〕62号)
正常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1.按规定能享受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2.连续足额缴纳职工生育保险已满12个月(含生育当月)且生育当月按时足额缴纳;3.生育医疗费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4.定点医疗机构次月与医保经办机构对账结算后,月底系统抓取数据时未通过其他途径(现场或线上申请)申报生育津贴和产前检查费。
0539-
7357733
26
临沂市研发费用加计
扣除政策
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研发费用
0539-
12366
27
临沂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市税务局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0539-
12366
28
临沂市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
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
市税务局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0539-
12366
29
临沂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市税务局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
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0539-
12366
30
临沂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市税务局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3.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0539-
12366
31
临沂市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政策
市税务局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0539-
12366
2023-08-0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河东区部分城区道路命名的批复2023-08-03临政字〔2023〕66号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区三条道路正式命名的请示》(临东政报〔2023〕5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部分城区道路命名为智达路、金安路、西安东路。你区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开展道路命名公告及设立地名标志等工作。附件:河东区部分城区道路命名方案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河东区部分城区道路命名方案序号拟命名走向起止点红线宽度(Μ)长度(Μ)1智达路南北军...
临政字〔2023〕66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三条道路正式命名的请示》(临东政报〔2023〕5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部分城区道路命名为智达路、金安路、西安东路。
你区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开展道路命名公告及设立地名标志等工作。
附件:河东区部分城区道路命名方案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东区部分城区道路命名方案
序号 拟命名 走向 起止点 红线宽度(Μ) 长度(Μ) 1 智达路 南北 军部街-东夷大街 30 5400 2 金安路 南北 安居街-金雀山东路 30 2700 3 西安东路 东西 堤下路-智兴路 60 1100 2023-08-0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杨肇基墓保护范围的批复2023-08-01临政字〔2023〕65号兰山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申请调整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杨肇基墓文物保护范围的请示》(临兰政报〔2023〕5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区保护范围调整意见。将杨肇基墓保护范围调整为:以市级文物保护标志碑为基点(东经118°14′1.30〃,北纬35°6′42.44〃),向东3米,向西37米,向北57米的方形区域范围,面积约2300平方米。保护范围GPS坐标,东南角:东...
临政字〔2023〕65号
兰山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申请调整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杨肇基墓文物保护范围的请示》(临兰政报〔2023〕5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区保护范围调整意见。将杨肇基墓保护范围调整为:以市级文物保护标志碑为基点(东经118°14′1.30〃,北纬35°6′42.44〃),向东3米,向西37米,向北57米的方形区域范围,面积约2300平方米。保护范围GPS坐标,东南角:东经118°14′1.42〃,北纬35°6′42.37〃;东北角:东经118°14′1.49〃,北纬35°6′44.28〃;西北角:东经118°13′59.89〃,北纬35°6′44.34〃;西南角:东经118°13′59.83〃,北纬35°06′42.43〃。
二、你区要进一步做好杨肇基墓的“四有”工作,及时调整、完善杨肇基墓的记录档案,作出标志说明,设置保护界桩,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
三、你区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杨肇基墓保护范围的管理规定,协调处理好文物保护利用与城市建设的关系。
四、你区要对杨肇基墓周边新发现文化遗存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及时进行登记并公布。
建设控制地带调整,须经省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08-0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2023-08-01临政办字〔2023〕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政府立法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方式,对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坚决贯彻执行立法工作计划,严格遵循立法程序,按照《中...
临政办字〔2023〕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政府立法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方式,对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坚决贯彻执行立法工作计划,严格遵循立法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临沂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做好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和征求意见等工作,确保高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市司法局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提高立法质量,全面推动立法工作计划落实。
附件: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
(一)年内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2件)
1.临沂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起草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2.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年内开展调研的地方性法规项目(6件)
1.临沂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起草单位:市科技局)
2.临沂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起草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3.临沂市电力保护条例(起草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临沂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城管局)
5.临沂市残疾人权益保障办法(起草单位:市残疾人联合会)
6.临沂市电梯安全条例(起草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市政府规章项目
(一)年内提请审议的政府规章项目(1件)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修改)(起草单位:市城管局)
(二)年内开展调研的政府规章项目(1件)
临沂市农村供水办法(起草单位:市水利局)
2023-08-0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布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的批复2023-07-24临政字〔2023〕61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你单位《关于公布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的请示》(临审服报〔2023〕1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意见,准予山东伟达食品有限公司为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你单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附件: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新建生猪定点屠宰...
临政字〔2023〕61号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你单位《关于公布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的请示》(临审服报〔2023〕1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意见,准予山东伟达食品有限公司为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你单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
附件: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序号
批准文号
定点屠宰代码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1
鲁临屠准字
219号
A26110307
山东伟达食品有限公司
朱佳豪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大墩庄村东
2023-07-2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2023-07-21临政办发〔202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鼓励残疾人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重大体育比赛中争创佳绩,进一步推动我市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
临政办发〔202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鼓励残疾人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重大体育比赛中争创佳绩,进一步推动我市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残疾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残疾人代表我市参加省级及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工作。包括山东省残运会(以下简称省残运会)、全国残运会、全国锦标赛(残疾人)、亚残运会、亚青残会、世界锦标赛(残疾人)、残奥会、冬残奥会、听障奥运会等。
第三条 市残联具体负责全市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运动员是指在临沂市注册,代表临沂市参加省级比赛,以及由临沂市输送,代表省、国家参加全国及国际体育比赛的残疾人运动员。
第五条 对参加重大体育比赛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
(一)对在国际、亚洲残疾人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
1.对在残奥会、冬残奥会、听障奥运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
2.对在世锦赛(残疾人)、亚残运会、亚青残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全国残疾人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
1.对在全国残疾人运动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10万元、8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
2.对在全国残疾人锦标赛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5万元、4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在省残运会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
对获得省残运会单项一至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3万元、1万元、4000元、3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级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参加省残运会的篮球、足球、排球等集体项目,成绩按照省残运会奖牌设置和记牌记分奖励办法规定的金牌数计算。聋人篮球、轮椅篮球、坐式排球等上场运动员5人以上的项目(含5人),获1枚金牌,给予运动队人民币10万元奖金奖励,获2枚金牌时奖金为人民币15万元(按获1枚金牌奖金数的50%追加),获3枚金牌时奖金为人民币22.5万元(按获2枚金牌奖金数的50%追加),依次类推;足球项目获1枚金牌,给予运动队人民币15万元奖金奖励,获2枚金牌时奖金为人民币22.5万元(按获1枚金牌奖金数的50%追加),获3枚金牌时奖金为人民币33.75万元(按获2枚金牌奖金数的50%追加),依次类推;运动员的奖金由教练组按照其贡献大小公开分配;教练组按照决赛取得名次,分别给予人民币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盲人门球等上场运动员5人以下的集体项目,运动队和教练组奖金数分别按照上场运动员5人以上的集体项目奖金数的50%进行奖励。双打项目奖牌奖金按照单项奖牌的1.5倍计算。小团体项目奖牌奖金按照单项奖牌的2倍计算。
(四)盲人运动员的领跑员、领骑员奖励标准按照运动员奖金的50%进行奖励。
(五)兼职人员不重复计奖。
本条所称全国残疾人锦标赛及以上赛事的输送教练员是指培养输送运动员到省以上训练单位的市级教练员。所称省残运会市级教练员是指市级训练单位的运动队教练员。
第六条 对有关单位、人员的奖励。
(一)对获得残奥会、冬残奥会、听障奥运会前八名,残疾人世锦赛(含世界杯、亚青残会等)、亚残运会铜牌及以上、全国残运会1枚银牌及以上的运动员及其输送教练员;获得省残运会单项4枚、集体项目6枚金牌及以上(含全国以上比赛带入的金牌)的运动员及市级教练员(主教练),分别给予记功奖励。
(二)临沂残疾人运动员获得残奥会、冬残奥会、听障奥运会金牌,市政府给予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记二等功;获得残疾人世锦赛(含世界杯、亚青残会等)、亚残运会金牌,市政府给予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记三等功。
(三)完成市委、市政府规定的省残运会参赛目标任务,市政府给予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记三等功。在省残运会获得金牌榜或奖牌榜第一名,市政府给予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记二等功。
第七条 获得残奥会、冬残奥会、听障奥运会前六名,残疾人世锦赛(含世界杯、亚青残会等)、亚残运会前三名或全国残运会冠军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达到我市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标准条件的,可参照执行有关政策。
第八条 奖励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残联据实造册,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九条 对残疾人运动员参加重大体育比赛过程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条 运动员、教练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违反赛风赛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被取消比赛成绩的,不予奖励;已经奖励的,按规定追回奖金并上缴财政,取消相关荣誉。
第十一条 山东省第十一届残疾人运动会奖励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
2023-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