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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2023-08-30临政办字〔2023〕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全面落实《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办字〔2023〕13号)部署要求,助推我市工业经济实现“量质齐升、两年万亿”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鲁...
临政办字〔2023〕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落实《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办字〔2023〕13号)部署要求,助推我市工业经济实现“量质齐升、两年万亿”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鲁自然资规〔2021〕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有关事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工业集中区内的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
标准厂房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符合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工业生产用房。建(构)筑物是否具备标准厂房功能,可从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现状予以甄别,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认定。
分割是指建成的标准厂房按幢、层、跨进行产权登记。分割转让是指标准厂房分割后通过购置等方式进行产权转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约节约。按照产业集群、企业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发挥工业用房最大效益,助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试点先行。积极开展试点探索,选取条件成熟的项目先行先试,稳妥推进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作。
(三)坚持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前端审查与后续监管的有效衔接,严肃查处改变用途、违规销售、以工业用地从事住宅和商业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条件及要求
(一)项目占地50亩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建设单位自持的标准厂房面积应不低于标准厂房总面积的20%(不包括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标准厂房分割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未改变工业用途,房屋及占用土地无抵押、查封等限制。
(三)分割后的标准厂房最小基本单元应为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空间,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且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
(四)分割转让后的标准厂房宗地使用权共有。项目内的道路、绿地、消防、污染治理设施等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除外),以及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全体业主共有共用,不得进行产权分割。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入驻企业按协议约定使用,不得分割、抵押和出售。
(五)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不得再次分割。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项目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并为入驻企业做好生产生活服务保障。
(七)项目建设单位确需转让自持标准厂房的,按有关规定报批,转让时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须一并转让。
四、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持不动产权证书、标准厂房《分割方案》或《分割转让方案》等材料向属地县区提出申请。方案应包含项目产业功能布局、准入条件、安全、消防、环保要求、工程质量、分割施工图纸、自持部分清单等内容。
(二)县区审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联合审查机制,组织本级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等部门,经现场勘察后,对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1.只涉及分割的,除对项目建设规模、首次登记情况、有无限制情形、实际使用用途、投资协议约定、自持比例、运营管理情况等进行重点审查外,还应对标准厂房分割后是否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进行审查。
2.涉及分割转让的,除对本款第1项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审查受让方准入资格,主要包括拟入驻项目是否符合区域产业规划、国家产业政策、能耗标准、准入条件等内容。
(三)市级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部门成立联合审核小组,按本意见规定的条件及要求对县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四)产权登记。申请分割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持《分割方案》、分割审核意见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分割转让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和受让方持《分割转让方案》、分割转让审核意见、转让协议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已分割转让,不得再次分割”。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08-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朱优江等20名同志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通报2023-08-28临政字〔2023〕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培养了一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为我市“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提供了坚强的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全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履职尽责、担当奋进,潜心研究、开拓创新,涌现出一大批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
临政字〔2023〕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培养了一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为我市“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提供了坚强的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全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履职尽责、担当奋进,潜心研究、开拓创新,涌现出一大批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中青年专家。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25号)要求,经个人申报、逐级推荐、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考察等程序,朱优江等20名同志被评选为2023年度“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希望被评选为“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人才珍惜荣誉、提升本领、再攀高峰。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人才优先原则,全方位支持人才、帮助人才,千方百计造就人才、成就人才,努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环境。全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要以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为榜样,学习先进、爱岗敬业,埋头实干、敢为人先,为新时代现代化强市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23年度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3年度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名单
朱优江 山东省临沂市三丰化工有限公司
刘新泉 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刘茂田 鲁南新时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毛 颖 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许振飞 临沂高新区鸿图电子有限公司
王 飞 山东华夏高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锡同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王 涛 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王金义 临沂职业学院
陈蔡向 临沂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胡耀征 临沂义堂中学
张春华 蒙阴县第五中学
王瑞芳 临沂杏园小学
陈宗胜 临沂市文化馆
刘丽丽 临沂市人民医院
胡矩锋 临沂市妇幼保健院
朱法永 临沂市中医医院
马秀娟 郯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王世伟 临沂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孙 伟 临沂市农业科学院
2023-08-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08-13临政字〔2023〕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区域粮食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
临政字〔2023〕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区域粮食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五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调控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储备粮主要品种为小麦,口粮品种比例不得低于70%。
第六条 市、县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县区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核定规模内的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负责信贷监管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均有权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
第二章 收 购
第九条 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县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并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
第十条 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优先收购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按照收购价格按批次加权平均后,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等共同审核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十二条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收购计划、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确保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安全。
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三条 储存地方储备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的原则储存。承储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
除不宜集中储存的情形外,地方储备粮应当集中储存于专门从事储备粮存储业务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也可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粮食仓储企业代储。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品质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相应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方案,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承储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企业,并建立健全储备粮承储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评估制度。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新技术、新装备,改造仓储设施功效性能,提升节粮减损能力,降低粮食损失损耗。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设施。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按规定及时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实现地方储备粮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互享。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按照粮情检查制度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时,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确保储粮安全;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收储数量;
(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差价补贴,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五)利用地方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地方储备粮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擅自动用储备粮;
(八)将地方储备粮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九)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粮食;
(十)其他违反国家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存在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兼并的以及其他不宜储存情形的,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另行储存。
第四章 轮 换
第二十条 实行地方储备粮均衡轮换制度。每年由承储企业书面申请,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于每年年底前下达轮换计划,次年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轮换采取等量对冲、成本置换的方式进行。储备粮在轮换过程中,因先销后购暂时空仓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空仓时间的,应当报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相关情况应及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操作中实际轮换架空期以轮出的次月起、轮入的当月止计算。超过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第二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储存年限(以收获年度计算):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食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3-5年,稻谷和玉米2-3年,食用油脂和豆类2年。具体由粮权所属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定。如采用地下库储存的,可根据储存品质酌情延长。
第二十四条 轮换安排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不宜存的,应及时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的原则轮换。达到最高储存年限的,应当清仓出库。轮换安排应当服从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确保市场稳定有序。
第二十五条 对接近储存年限或经鉴定不宜储存的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轮换申请。在正常储存年限内因不宜储存而提出储备粮轮换申请的,承储企业应书面说明原因并附由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 轮入的储备粮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质量检查验收,采取整仓综合扦样的办法,经具备相应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视为合格。否则,原地划转为商品粮,由承储企业负责销售后重新组织轮入,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时向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计划执行完毕后,提交书面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 储备粮轮换的购销业务,应当全程留痕备查,交易流程应公开透明,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二十九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将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轮换情况及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
轮换实现的销售收入扣除销售成本及定额损耗后的差价,统一上缴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价格倒挂部分所形成的亏损,由粮食风险基金等财政资金弥补。其中,市级地方储备粮轮换结束后,由承储企业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拨付轮换费用、上缴差价收入(或拨付差价亏损)的申请,经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并经财政部门复核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轮出粮食后,应当及时将销售款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本金;轮入新粮时,根据轮出数量、品种申请办理贷款。
第三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超出国家标准的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地方储备粮的损失,分不可抗力损失和人为损失。不可抗力损失,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核销。人为损失,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并根据情节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轮换计划,对承储企业轮换费用实行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轮换或者销售出库: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第三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或者网上交易平台公开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的具体办法,按照《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动 用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应急机制。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地方储备粮的所有权属同级人民政府,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四十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四十一条 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紧急状态下,下达动用县区储备粮的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四十二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拨付。
第四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动用后,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同品种补库。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查封、扣押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
(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七)查封违法从事地方储备粮储存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又不及时取消承储任务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承储企业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任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4日。
2023-08-1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08-10临政办发〔202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国家方案”)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
临政办发〔202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国家方案”)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1号,以下简称“省级方案”)要求,扎实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提升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准则,遵循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理念,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实施调查监测、分类治理、全过程风险管控,促进以更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到2025年,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提升。
(二)工作原则
1.全面落实,稳步推进。坚决贯彻国家和省级方案要求,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扎实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遵循污染治理规律,树立系统防治观念,合理安排各项措施和工作进度,稳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2.精准施策,突出重点。根据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结合我市新污染物生产、使用实际情况,瞄准新污染物潜在排放源以及主要环境归宿开展调查监测,科学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精准识别风险较大的新污染物,针对产生环境风险的主要环节,采取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3.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建立跨部门协调配合的新污染物治理管理体系,形成新污染物治理合力,统筹推动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强化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制度保障、科技支撑、资金支持与宣传引导,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围绕涉新污染物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试点;完成一批我市特征性新污染物及其主要排放源的筛查工作,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信息数据库;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逐步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法规政策,健全管理机制。
1.贯彻新污染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坚决落实国家、省级新污染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省级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新污染物环境管理的地方实际,做好与国家、省相关管理文件的衔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多部门参与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执法、协同监管、信息共享,协调解决新污染物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
1.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结合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的化学物质和我市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动态开展全氟烷基化合物、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壬基酚以及抗生素等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在生产、使用、储存、排放等环节的品种、数量、用途等环境信息调查。2023年底前,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2025年底前,动态发布临沂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力争形成“一户一档”管理模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充分结合我市产业结构,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化学物质为重点,筛查需要优先关注的化学物质,配合省厅建设山东省化学物质指纹数据库。2025年底前,按照山东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加强对优先控制化学品主要环境排放源的环境监管,落实“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临沂海关等配合)
3.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落实山东省新污染物专项调查监测工作方案,对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瞄准医药、农药、石化、污水处理、固废处置、印染、皮革、涂料、电镀等重点行业,探索开展持久性有机物、内分泌干扰物、微塑料、抗生素监测体系,逐步把新污染物监测纳入环境日常监测体系。探索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场等重点地下水中新污染物环境监测体系。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我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强化源头管控。
1.落实新污染物源头防范。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有关要求,督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单位落实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检查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逐步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严格落实淘汰或限用措施。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销售和进出口。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依法实施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依据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加强进出口管控和环境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严格落实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和绿色产品认证监管,鼓励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临沂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管控,实现新污染物减排。
1.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逐年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对已纳入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严格管控。督促企业按国家规定公开有关信息。(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按照国家、省相关部署,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加强我市新污染物治理与碳达峰、碳中和行动以及“无废城市”建设的结合,推广绿色化技术工艺装备,实行原料无害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生素类药品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落实不合格药物无害化处理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深入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开展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和畜产品残留检测分析。压实养殖场(户)规范用药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记录、兽用处方药和兽药休药期管理制度,规范养殖场用药行为。(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3.强化农药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开展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严格落实农药登记后再评价要求。2025年底前,完成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再评价。严格管控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严格落实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要求,加强限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病虫害防控技术指导,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植保器械和科学用药技术,指导生产经营主体合理使用农药。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落实《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有效回收处理。(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末端排放管控与协同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落实国家、省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水、土壤污染物多环境介质中新污染物的协同治理。推动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督促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定期开展环境监测,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做好应急预案备案,严格落实排污许可、信息公开、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强化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加强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监管,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将产生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企业等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范围。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开展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前期研究。(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
聚焦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和制药、石化、农药、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纺织印染、氟化工等涉新污染物重点行业,以重点园区、企业及优先评估化学物质为重点,按照“先易后难、靶向发力、以点带面、多方共创”的原则,开展新污染物“筛、评、控”试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七)加强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建设,夯实治理基础。
1.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相关研究的支持力度,鼓励围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开展研究,积极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行为、生态效应、风险评估、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探索;加大新污染物相关科研技术人才引进力度,积极推动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学研用结合。(市科技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配合)
2.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基础能力建设。2025年底前动态跟进国家、省新污染物治理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文件发布情况,组织开展法规政策宣贯和标准规范培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培育一批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新污染物治理人才队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进出口管理。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加强禁止进(出)口的化学品和严格限制用途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加大口岸查验力度,严防禁止进(出)口化学品入(离)境,有效运用现场检验、实验室检测等手段强化严格限制用途化学品监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新污染物治理市、县一体化推进的工作机制和跨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上下衔接,明确部门分工,强化部门间协作。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我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体系。2025年底前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管监测。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销售、进出口的监督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六溴环十二烷等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加工使用和销售。(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临沂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资金保障。统筹各类财政资金,保障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需要。支持新污染物治理相关项目申请中央、省级大气、水、土壤等专项资金。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新污染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解读,督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提高企事业单位新污染物治理主体意识;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对新污染物的科学认识,树立绿色消费的理念,为做好新污染物防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鼓励企业、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为新污染物治理献言献策以及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2023-08-1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沂市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2023-08-07临政办字〔2023〕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附件:临沂市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序号政策名称部门政策内容政策依据享受主体条件要求咨询电话1临沂市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政策市...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临沂市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
序号
政策名称
部门
政策内容
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条件要求
咨询电话
1
临沂市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政策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市国动办(人防办)、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降低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将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2000元降至1800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执行时间界限,以审批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为界。2022年1月1日前已受理的,执行2000元/平方米收费标准;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受理的,执行1800元/平方米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107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符合人防易地
建设审批条件的民用建筑
项目公司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符合《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发〔2019〕4号)文件要求,可申请易地建设,并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0539-
8727897
/
0539-
2032100
2
临沂市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
市科技局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力度,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10万元。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二十二条财政奖补激励政策》(临办发〔2021〕8号)
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中小微企业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符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条件;
3.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0539-
7570025
3
临沂市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
市民政局
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临民〔2021〕2号)
经济困难
老年人
年龄达到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0539-
7200927
4
临沂市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
市财政局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全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全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0539-
8113131
5
临沂市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
政策
市财政局
1.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2.各级预算单位超过200万元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3.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采购包,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临财采〔2022〕9号)
中小微企业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不对其中涉及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0539-
8113015
6
临沂市新晋升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市级奖励
政策
市财政局
自2021年起,对在省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财政分别负担1000万元。
省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4号)
新晋升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
自2021年起,在省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
0539-
8113098
7
临沂市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临人社发〔2023〕5号)
参保单位
全市参保单位
0539-
8600721
8
临沂市失业保险稳岗
返还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对依法参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以免申即享形式落实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5号)
依法参保缴费、上年度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
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12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0539-
8126626/
0539-
8610305
9
临沂市对不新增用地的能源合建站免于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支持利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站点网络改扩建成具有加氢功能的能源合建站,在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对不新增用地的,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具有加氢功能的能源合建站建设项目单位
1.利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站点网络改扩建;
2.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
3.不新增用地。0539-
8729063
10
临沂市对产业聚集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的惠企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依据省物流业发展规划,在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参照工业仓储用地有关政策执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物流仓储项目企业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0539-
8729070
11
临沂市重点区域全部工业用地推行“标准地”
供地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全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新上工业类、仓储类、研发总部类用地,开展“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对具备“净地”标准和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带指标(包括规划用地指标、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排污、能耗等指标)公开出让,企业竞得土地后按照告知承诺、先建后验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即可开工建设。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2号)
新上工业类、仓储类、研发总部类用地企业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0539-
8729070
12
临沂市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在出让期间内可调整至最高年期。
3.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转租或抵押。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先进制造业
项目企业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0539-
8729070
13
临沂市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公共充换电站项目企业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0539-
8729059/
0539-
8729070
14
临沂市对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的
惠企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企业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0539-
8729070
/
0539-8729067
15
临沂市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制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中,对作出承诺的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临自然资规发〔2020〕31号)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1.符合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要求;
2.作出告知承诺。0539-
8770900
16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政策
市生态
环境局
对纳入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内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贯彻落实的通知》(鲁环发〔2020〕1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2.符合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0539-
7206125
17
临沂市市区公交车分时段、特殊天气免费乘坐
政策
市交通
运输局
2023年继续实施市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沂河新区)公交车早晚高峰期和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全天免费乘坐政策,即每天市区由市公交集团运营的所有公交线路首班车至上午9时、17时至19时,以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响应期间全天公交运营时间,市民可以免费乘坐,其余时段正常收费,特殊群体免费乘坐按相关政策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区早晚交通高峰期和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1〕112号)
自然人
无
0539-
7877251
18
临沂市水利建设领域推行银行保函等担保方式替代现金
缴纳政策
市水利局
水利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推行以银行保函等担保方式替代现金缴纳,不得将保证金形式仅限定为现金,企业采用金融机构保函方式提供担保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鲁水建函字〔2020〕4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3〕5号)
水利工程领域建设主体
水利建设领域企业
0539-
8129230
19
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补助政策
市农业
农村局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进行补助。对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等畜禽按照标准补助,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补助资金在年度结束后压茬安排,每年的具体补助标准根据中央、省级额度进行调整。根据全省统一安排,养殖场户不享受此政策。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提档升级建设标准>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的通知》(临农牧字〔2020〕12号);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通知》(临农牧字〔2020〕16号)临沂市内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
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按协议完成专业化无害化处理
0539-
8607086
20
临沂市百岁老人补贴
政策
市卫生
健康委
实行高龄津贴。将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
《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11〕54号)
百岁及以上
老年人
年龄满100周岁的老年人
0539-
8612990
21
临沂市市属企业减轻制度性交易成本负担政策
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资委
整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登记挂牌手续费、交易佣金和竞价佣金,并按照30%以上的比例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负担。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整合降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3〕21号)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0539-
8726813
22
临沂市市属企业降低混改项目进场交易成本
政策
市国资委
降低国有企业混改项目进场交易成本,自2021年第二季度起,对公开进场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混改项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不再收取投资者任何费用,不再强制实行交易会员代理制。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公开进场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混改项目
0539-
8726813
23
临沂市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
政策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注册的新开办企业,可享受免费公章刻制服务。
省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
新开办企业
1.符合企业设立要求;
2.首次注册公司0539-
8771992
24
临沂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政策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省人防办《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防财〔2021〕11号)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工程建设项目属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
0539-
2032100
25
临沂市生育津贴发放
政策
市医保局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足额缴纳费用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14号);市医保局《关于明确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医保发〔2020〕62号)
正常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1.按规定能享受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2.连续足额缴纳职工生育保险已满12个月(含生育当月)且生育当月按时足额缴纳;3.生育医疗费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4.定点医疗机构次月与医保经办机构对账结算后,月底系统抓取数据时未通过其他途径(现场或线上申请)申报生育津贴和产前检查费。
0539-
7357733
26
临沂市研发费用加计
扣除政策
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研发费用
0539-
12366
27
临沂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市税务局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0539-
12366
28
临沂市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
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
市税务局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0539-
12366
29
临沂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市税务局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
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0539-
12366
30
临沂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市税务局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3.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0539-
12366
31
临沂市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政策
市税务局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0539-
12366
2023-08-0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河东区部分城区道路命名的批复2023-08-03临政字〔2023〕66号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区三条道路正式命名的请示》(临东政报〔2023〕5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部分城区道路命名为智达路、金安路、西安东路。你区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开展道路命名公告及设立地名标志等工作。附件:河东区部分城区道路命名方案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河东区部分城区道路命名方案序号拟命名走向起止点红线宽度(Μ)长度(Μ)1智达路南北军...
临政字〔2023〕66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三条道路正式命名的请示》(临东政报〔2023〕5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部分城区道路命名为智达路、金安路、西安东路。
你区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开展道路命名公告及设立地名标志等工作。
附件:河东区部分城区道路命名方案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东区部分城区道路命名方案
序号 拟命名 走向 起止点 红线宽度(Μ) 长度(Μ) 1 智达路 南北 军部街-东夷大街 30 5400 2 金安路 南北 安居街-金雀山东路 30 2700 3 西安东路 东西 堤下路-智兴路 60 1100 2023-08-0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杨肇基墓保护范围的批复2023-08-01临政字〔2023〕65号兰山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申请调整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杨肇基墓文物保护范围的请示》(临兰政报〔2023〕5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区保护范围调整意见。将杨肇基墓保护范围调整为:以市级文物保护标志碑为基点(东经118°14′1.30〃,北纬35°6′42.44〃),向东3米,向西37米,向北57米的方形区域范围,面积约2300平方米。保护范围GPS坐标,东南角:东...
临政字〔2023〕65号
兰山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申请调整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杨肇基墓文物保护范围的请示》(临兰政报〔2023〕5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区保护范围调整意见。将杨肇基墓保护范围调整为:以市级文物保护标志碑为基点(东经118°14′1.30〃,北纬35°6′42.44〃),向东3米,向西37米,向北57米的方形区域范围,面积约2300平方米。保护范围GPS坐标,东南角:东经118°14′1.42〃,北纬35°6′42.37〃;东北角:东经118°14′1.49〃,北纬35°6′44.28〃;西北角:东经118°13′59.89〃,北纬35°6′44.34〃;西南角:东经118°13′59.83〃,北纬35°06′42.43〃。
二、你区要进一步做好杨肇基墓的“四有”工作,及时调整、完善杨肇基墓的记录档案,作出标志说明,设置保护界桩,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
三、你区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杨肇基墓保护范围的管理规定,协调处理好文物保护利用与城市建设的关系。
四、你区要对杨肇基墓周边新发现文化遗存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及时进行登记并公布。
建设控制地带调整,须经省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08-0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2023-08-01临政办字〔2023〕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政府立法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方式,对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坚决贯彻执行立法工作计划,严格遵循立法程序,按照《中...
临政办字〔2023〕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政府立法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方式,对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坚决贯彻执行立法工作计划,严格遵循立法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临沂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做好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和征求意见等工作,确保高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市司法局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提高立法质量,全面推动立法工作计划落实。
附件: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
(一)年内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2件)
1.临沂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起草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2.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年内开展调研的地方性法规项目(6件)
1.临沂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起草单位:市科技局)
2.临沂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起草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3.临沂市电力保护条例(起草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临沂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城管局)
5.临沂市残疾人权益保障办法(起草单位:市残疾人联合会)
6.临沂市电梯安全条例(起草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市政府规章项目
(一)年内提请审议的政府规章项目(1件)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修改)(起草单位:市城管局)
(二)年内开展调研的政府规章项目(1件)
临沂市农村供水办法(起草单位:市水利局)
2023-08-0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布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的批复2023-07-24临政字〔2023〕61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你单位《关于公布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的请示》(临审服报〔2023〕1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意见,准予山东伟达食品有限公司为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你单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附件: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新建生猪定点屠宰...
临政字〔2023〕61号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你单位《关于公布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的请示》(临审服报〔2023〕1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意见,准予山东伟达食品有限公司为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你单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
附件: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序号
批准文号
定点屠宰代码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1
鲁临屠准字
219号
A26110307
山东伟达食品有限公司
朱佳豪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大墩庄村东
2023-07-2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2023-07-21临政办发〔202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鼓励残疾人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重大体育比赛中争创佳绩,进一步推动我市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
临政办发〔202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鼓励残疾人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重大体育比赛中争创佳绩,进一步推动我市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残疾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残疾人代表我市参加省级及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工作。包括山东省残运会(以下简称省残运会)、全国残运会、全国锦标赛(残疾人)、亚残运会、亚青残会、世界锦标赛(残疾人)、残奥会、冬残奥会、听障奥运会等。
第三条 市残联具体负责全市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运动员是指在临沂市注册,代表临沂市参加省级比赛,以及由临沂市输送,代表省、国家参加全国及国际体育比赛的残疾人运动员。
第五条 对参加重大体育比赛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
(一)对在国际、亚洲残疾人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
1.对在残奥会、冬残奥会、听障奥运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
2.对在世锦赛(残疾人)、亚残运会、亚青残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全国残疾人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
1.对在全国残疾人运动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10万元、8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
2.对在全国残疾人锦标赛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5万元、4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在省残运会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
对获得省残运会单项一至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3万元、1万元、4000元、3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级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参加省残运会的篮球、足球、排球等集体项目,成绩按照省残运会奖牌设置和记牌记分奖励办法规定的金牌数计算。聋人篮球、轮椅篮球、坐式排球等上场运动员5人以上的项目(含5人),获1枚金牌,给予运动队人民币10万元奖金奖励,获2枚金牌时奖金为人民币15万元(按获1枚金牌奖金数的50%追加),获3枚金牌时奖金为人民币22.5万元(按获2枚金牌奖金数的50%追加),依次类推;足球项目获1枚金牌,给予运动队人民币15万元奖金奖励,获2枚金牌时奖金为人民币22.5万元(按获1枚金牌奖金数的50%追加),获3枚金牌时奖金为人民币33.75万元(按获2枚金牌奖金数的50%追加),依次类推;运动员的奖金由教练组按照其贡献大小公开分配;教练组按照决赛取得名次,分别给予人民币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盲人门球等上场运动员5人以下的集体项目,运动队和教练组奖金数分别按照上场运动员5人以上的集体项目奖金数的50%进行奖励。双打项目奖牌奖金按照单项奖牌的1.5倍计算。小团体项目奖牌奖金按照单项奖牌的2倍计算。
(四)盲人运动员的领跑员、领骑员奖励标准按照运动员奖金的50%进行奖励。
(五)兼职人员不重复计奖。
本条所称全国残疾人锦标赛及以上赛事的输送教练员是指培养输送运动员到省以上训练单位的市级教练员。所称省残运会市级教练员是指市级训练单位的运动队教练员。
第六条 对有关单位、人员的奖励。
(一)对获得残奥会、冬残奥会、听障奥运会前八名,残疾人世锦赛(含世界杯、亚青残会等)、亚残运会铜牌及以上、全国残运会1枚银牌及以上的运动员及其输送教练员;获得省残运会单项4枚、集体项目6枚金牌及以上(含全国以上比赛带入的金牌)的运动员及市级教练员(主教练),分别给予记功奖励。
(二)临沂残疾人运动员获得残奥会、冬残奥会、听障奥运会金牌,市政府给予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记二等功;获得残疾人世锦赛(含世界杯、亚青残会等)、亚残运会金牌,市政府给予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记三等功。
(三)完成市委、市政府规定的省残运会参赛目标任务,市政府给予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记三等功。在省残运会获得金牌榜或奖牌榜第一名,市政府给予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记二等功。
第七条 获得残奥会、冬残奥会、听障奥运会前六名,残疾人世锦赛(含世界杯、亚青残会等)、亚残运会前三名或全国残运会冠军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达到我市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标准条件的,可参照执行有关政策。
第八条 奖励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残联据实造册,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九条 对残疾人运动员参加重大体育比赛过程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条 运动员、教练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违反赛风赛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被取消比赛成绩的,不予奖励;已经奖励的,按规定追回奖金并上缴财政,取消相关荣誉。
第十一条 山东省第十一届残疾人运动会奖励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
2023-07-2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07-17临政办字〔2023〕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落实绿色低碳理念,不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品质,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相关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锚定“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奋斗目标,以建设人民...
临政办字〔2023〕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落实绿色低碳理念,不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品质,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相关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锚定“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奋斗目标,以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城市公共交通为出发点,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和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新需求,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品质优先。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供给能力和服务品质,增强城市公共交通吸引力和竞争力,让公众共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成果。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加强政策扶持,统筹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重大问题,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多元化发展。
3.系统推进,深化创新。以需求为导向,推进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协同发展,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和服务方式,充分发挥新技术等在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积极作用。
4.因地制宜,分类发展。根据城市规模、经济水平、地理环境、出行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构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模式,分类确定发展目标和发展任务。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基本建成普惠均等、优质多元、智慧高效、绿色安全、健康持续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城市公共交通乘客满意度达到90%以上,中心城区绿色出行比例在70.3%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提升,各县城市绿色出行比例不低于50%。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多层次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更加完善,城乡公共交通服务差距不断缩小。新建城市居民区周边道路港湾式停靠站规划建设比例达到100%,已建成区域要逐步实施港湾式停靠站改造,到2025年具备条件的改造比例达到50%以上。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90%。城市公共交通实行成本规制管理,100%建立补贴补偿机制和差别化城市公共交通价格体系。高峰时段城市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行时速不低于16公里/小时。
市区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40%,万人城市公共汽电车保有量达到15标台;各县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30%,万人城市公共汽电车保有量达到10标台。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1.规范规划编制。市、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强化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的理念,按照科学合理、优先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作为空间类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规划。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由市、县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定期对规划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划执行到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管理,不得擅自变更,确保规划得到落实。(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规划衔接。加强公共交通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等有效衔接。完善步行和非机动车等慢行交通系统,建立慢行交通系统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有效衔接,推动城市绿色出行,引领低碳交通发展。(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鼓励试点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积极开展全国绿色出行创建城市等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优先选择绿色出行方式。(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1.落实城市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落实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并作为项目实施的前置性条件。严格落实公共交通配建标准,实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与项目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设施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保障。市、县(区)政府在组织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合理确定公交基础设施的用地规模和布局,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城市公共交通相关内容,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用地。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要依法以有偿方式供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鼓励以TOD为导向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对新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支持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对现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综合开发收益可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鼓励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持续推进新能源公交车应用与配套设施建设。除保留必要应急救援车辆外,新增和更新城市公共汽电车全部为新能源车辆。优先布局和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充(换)电站、充电桩等设施,支持公交企业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加快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按照省级要求,探索推广氢燃料电池公交车应用,有序推进加氢站设施建设。加强对新能源公交车辆退役车载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和处置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城市公共交通财政投入。
1.健全城市公共交通精准财政补贴机制。市、县(区)政府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体系,规范成本规制和财政补贴机制,建立健全可量化的城市公共交通成本核算及绩效评价体系,提升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财政补贴合理性。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对企业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市、县(区)两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偿。建立多层次、差别化、可持续的票制票价体系,建立市、县(区)两级财政补贴机制。(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保障机制。统筹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土地出让金收益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财政投入的资金重点用于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大容量公共交通、综合交通枢纽、公交场站、港湾式停车站等设施的建设,以及车辆的更新和设施维护。积极将城市交通枢纽公共设施建设纳入省以上发展规划,争取省级财政支持。(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3.落实国家关于城市公共交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按规定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依法免征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城市公共交通公交场站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城市绿化补偿费。(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路权优先。
1.加快公交专用道建设。进一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路权优先,具备公交专用道设置条件的城市道路,要按客流需求及高峰小时特征设置分时段或全时段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实现城市核心区域公交专用道连片、成网,提高公交运营效率。(市公安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公交专用道使用监管。充分利用监控设备等手段,加强对公交专用道的监控,严格查处不按规定使用公交专用道、占道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公交站点、公交场站周边违法停车、摆摊设点等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保障公交车辆通行安全和通行效率。(市公安局牵头)
3.科学设置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大力推进公交信号优先,逐步扩大公交信号优先范围,保证公交车辆通行优先权,逐步形成公交车辆优先通行网络,切实提高公交车辆通行速度和准点率。(市公安局牵头)
(五)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品质。
1.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推进公交行业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人性化。优化公交线网布局和结构,构建快线、干线、支线、微线等分层服务网络,持续改善公交可达性和便捷性。鼓励技术创新、模式创新,支持发展定制公交、社区公交等特色服务,拓展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深度和广度,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品质。推进无障碍设施在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建设和应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和公共交通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化城市公共交通领域适老化服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智慧化建设。鼓励新型智能交通运载工具应用,推进大数据、云计算、泛在互联、人工智能、车路协同等新技术在公交线网优化、运营调度、服务监管、行业管理和出行服务等方面的应用,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积极拓展支付结算模式,探索“一卡通”等互联互通实体卡与移动支付方式的深度融合,提升便捷支付与创新应用能力。(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3.深化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精神文明宣教活动,将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打造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窗口。加大行业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持续开展城市交通“最美驾驶员”等选树宣传活动,积极培育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品牌,营造文明从业、诚信从业的浓厚氛围。(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六)促进公共交通创新协调发展。
1.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覆盖全行业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推进车辆安全防范新技术应用,实施车辆运行状态监控,提高安全防控能力。健全安全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定期组织培训演练。(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城乡客运公交化发展。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加快城乡客运资源整合,参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有关规定,对农村客运线路实行公交化改造,逐步扩大农村公共交通线网通达深度和覆盖面,让农村群众享受普惠性的公共交通服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3.促进综合交通运输协调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要与道路、铁路、航空客运统筹发展,规划建设与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站规模相配套的公交停车场站和综合枢纽等基础设施,建立科学合理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实现各种交通方式之间的无缝衔接。(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4.支持公交企业创新发展。深化企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盘活经营性资产与主业相关的经营性业务。支持公交企业资本多元化、业务拓展市场化,拓展行业相关辅业所得收益用于弥补主业亏损,改善财务状况,增强内生动力,促进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市、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推动形成部门联动的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全力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二)健全政策体系。健全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相关政策体系,为城市公共交通提供保障。研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标准规范,为服务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三)强化社会监督。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公众对绿色出行、公交优先的认同感。充分发挥各类媒体、行业协会、专家智库和公益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形成共建、共享、共治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格局。
(四)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公交企业与驾驶员依法建立和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合理提高企业职工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身心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保护从业人员身心健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4日
2023-07-1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07-10临政办字〔2023〕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
临政办字〔2023〕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灾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应对自然灾害,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地市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市委、市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级气象、水利、水文、地震、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会商研判。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县区减灾委员会发出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实行联合值班,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应急准备。通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排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粮食和物资储备及临沂车务段等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救助)物资调运准备;通知有关县区政府做好可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等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本县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信息后,应于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造成县区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核实并及时报告本县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以上逐级上报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完成,严禁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县区应急管理局每日15时前向本县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每日16时前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报告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数据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及时报省应急管理厅。
4.1.3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市、县区政府应不断健全完善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各级减灾委员会和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2.2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县级以上政府减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根据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50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村人口20%以上或15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特别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经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政府或市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受灾地县区政府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向灾区派出前方工作组,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第一时间赶赴灾区,指导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政府要求,率有关部门单位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每天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市减灾委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市应急管理局可请省应急管理厅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下拨;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军队、武警等单位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运送、接卸、发放等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指导受灾地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必要时,调配调集力量增援受灾地开展救援。
(6)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单位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必要时请求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支援。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国网临沂供电公司等单位做好电力保障工作。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会同相关通信运营单位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鉴定、应急评估与加固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开展灾区水利设施工程的鉴定、评估,指导除险加固和灾区应急供水工作。沂沭河水利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区直管河道防洪工程设施的鉴定、评估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医疗救治,派出市级专业力量指导受灾地做好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根据实际受灾情况,组织专业力量在属地县区党委政府配合下进行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灾区公路的抢通保通、灾后重建和运输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监测等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市地震台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震级评定,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视情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区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指导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承保机构做好理赔服务。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在省应急管理厅指导下,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县区政府和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村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灾区。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以及受灾县区政府参加,分析研判灾情,研究落实救助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政府要求,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指导抢险救援、灾情核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等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指导受灾地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必要时,调配调集力量增援受灾地开展救援。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天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市减灾委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市应急管理局可请省应急管理厅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下拨;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组织市级专业力量指导受灾地做好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帮助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等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市地震台负责组织开展震级评定,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企事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指导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承保机构做好理赔服务。
(8)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评估、核定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及时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数占全市农村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政府报告后,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县区政府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灾害救助支持措施。市消防救援支队指导受灾地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必要时,调配调集力量增援受灾地开展救援。
(2)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市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灾区核查灾情、开展灾害救助。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统计上报灾情、掌握救灾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市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4)根据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下拨。指导灾害综合民生保险承保机构做好理赔服务。
(5)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
(6)市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省应急管理厅。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村人口5%以上、10%以下,或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一般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群众反映较强烈;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市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指导开展灾情核查等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市有关部门落实灾害救助支持措施。指导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承保机构做好理赔服务。
(4)根据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市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高,或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做出批示的,可据实调整响应启动标准。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启动二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申请中央、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尽快拨付中央、省级和市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受灾县区申请,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地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县区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并及时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备案。
6.1.4 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6.2.1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各级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市应急管理局于每年9月中下旬开始组织各县区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县区应急管理局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县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根据县区政府或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于每年10月底前将自然灾害资金拨付请示及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待中央、省级资金拨付后,市应急管理局研究提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按程序送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拨中央、省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绩效。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落实好自然灾害救助的税费减免政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保证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受灾县区政府组织实施。需要国家、省支持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启动三、四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工作由县区政府负责并组织实施。需要市级支持的,由县区政府或县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6.3.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互帮、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和灾害综合民生保险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符合各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保障安全。
6.3.3 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评估小组,根据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倒损房屋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
6.3.4 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地县区政府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提出资金申请和分配建议,市财政局对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的救灾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必要时,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申请中央、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估结果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抽查的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重建规划、选址和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7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交通运输和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1.1 市、县区政府应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临沂市加快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分工方案》,建立健全救灾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各级应保障好救灾资金投入,完善灾害救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完善资金长效投入机制。
7.1.2 市、县区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确保工作所需。
7.1.3 市、县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按规定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4 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1.5 市、县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6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捐赠和援助。
7.1.7 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1.8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装备保障
7.2.1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权限组织实施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逐步建立市、县、乡三级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级承担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应合理规划、建设功能完善、符合标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站(点)。救灾物资储备站(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构建涵盖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地震、消防救援等重点领域装备、重要应急物资和人员队伍等组成的全市应急救助保障系统。发生自然灾害后,市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筹调度指挥各行业领域应急物资、装备、设备及救援队伍等。
7.2.2 建立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化储备为辅的多层次、多元化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机制。鼓励和引导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 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标准、制度,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市、县区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单位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7.3.2 加强灾情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逐步将不同涉灾部门的物资储备、装备设置、运力保障、应急救助(救援)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等纳入信息管理平台,不断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快速反应能力。
7.3.3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指导县区建设、管理应急通信和灾情信息平台,使各级政府能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灾区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
7.5.1 铁路、公路、航空等部门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灾区。
7.5.2 应急救灾(救助)期间,对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
7.5.3 根据救灾(救助)需要,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7.5.4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6 设备和设施保障
7.6.1 市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救助)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县区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 市、县区政府应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市、县区政府应及时启用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运转规范有序。
7.6.3 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水、用电、用油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保障灾区应急供、排水等工作;通信、电力部门单位保障灾区通讯、电力畅通。
7.6.4 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各级政府应为救灾(救助)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救助)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援队伍战斗力。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救助)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救助)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作用。
7.7.2 建立专家队伍。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沂沭河水利管理、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消防等部门单位应建立专家队伍,视情况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它救灾(救助)辅助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 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7.4 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各级政府每年汛期前应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灾种应急联合演练活动。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依托应急管理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与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间协作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全市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9.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域警示图表,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救助政策理论研究。
7.9.4 建立健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加强突发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灾(救助)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7.9.5 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9.6 教育部门牵头灾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保障灾区学校(幼儿园)按时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7.10 宣传教育
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市、县区减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救灾活动,强化基层救灾(救助)能力建设。
8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协同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响应和救助能力。
8.2 教育培训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各级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救助)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的教育培训,针对性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处置突发自然灾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8.3 奖励惩处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适时组织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核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有不当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9 附 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县区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具体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3-07-1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稳就业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07-07临政办发〔202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稳就业促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稳就业促发展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和《山东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鲁政办发〔2023〕3号)要求,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
临政办发〔202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稳就业促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稳就业促发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和《山东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鲁政办发〔2023〕3号)要求,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良性互动,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高质量发展扩大就业
(一)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在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建立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带动就业影响评估机制,在规划编制、投资审批、招商引资时,将增加就业岗位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评价项目的重要指标。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促进重点项目用工和群众就近务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振工业经济助推就业。聚焦工业“量质齐升、两年万亿”目标,做优做强八大传统产业,大力突破战新产业,奋力构建“百亿企业、千亿产业、万亿工业”现代产业体系,强化“亩均就业”导向,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支持企业加强校企合作,共建公共实训基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建筑业从业队伍优化提升。科学布局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集聚区,吸引更多青年投身新型建筑业,优化建筑业从业人员结构。打造建筑之乡、建筑特色小镇,培育沂蒙特色建筑劳务品牌,帮助建筑工人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实施“沂蒙建筑工匠”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每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服务业就业提质扩容。做强做大现代服务业,提升传统服务业,发展家庭服务业,全市每年评选5家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家政服务机构为16至60周岁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商业综合保险的,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发展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发挥临沂商城辐射带动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做强做大,加强“直播电商”人才培育,鼓励发展商贸流通新业态新模式,重点培育特色商业街、夜间经济示范区,支持“小店经济”发展。促进灵活就业,落实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开展“一县一家”公益性零工市场提档升级行动,推广“帮您找活”就业服务平台,免费向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零工信息登记发布和“即时快招”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助企纾困稳定就业
(六)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政策。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实行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按规定给予原则上不超过4%的优惠贷款利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银行临沂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延续实施援企稳岗政策。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用人单位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继续执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政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全额补贴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创业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领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有条件的县区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拓宽创业融资渠道。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给予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合伙人共同创业的给予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大力推行“创贷+商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300万“创贷”+700万“商贷”,最高10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严格落实对10万元及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创业载体服务。创新“创业沂蒙”行动,提升打造临沂市“返乡入乡创业园”“中国临沂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创业载体。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不低于30%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创业者提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聚焦重点帮扶就业
(十三)拓宽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实施“2023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启航扬帆计划”。2023年度市属国有企业拿出不低于50%的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实施高校毕业生“筑基行动”,建立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支持激励体系。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稳定“三支一扶”计划2023年招募规模,募集不少于1万个青年就业见习岗位,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给予见习补贴。各级各部门尽早安排高校升学考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国企等政策性岗位招考及各类职业资格考试。落实青年人才津贴、购房补贴等“1+N”人才新政,鼓励支持国内外优秀青年人才来临沂就业创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帮扶脱贫享受政策人口、低收入人口和残疾人就业。加强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等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就业帮扶。扩大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允许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同时从事其他灵活就业。2023年新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7.32万个。开展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行动,加强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鼓励残疾人到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给予宣传推广、免费培训等帮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增收。围绕乡村振兴,推进实施“四雁工程”,加快农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增加农村劳动力就业岗位,支持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深化“村村都有好青年”选培计划,支持乡村好青年做大做强乡村产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培训促进就业
(十六)大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强化“促进就业、服务产业”目标导向,围绕制造业强市建设急需工种、市场紧缺职业和新业态新模式行业发展需求,推进职业技能培训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促进重点群体高质量充分就业。大力实施“山东手造”非遗类项目制培训、“鲁菜师傅”创业能力提升培训等特色职业技能培训,围绕现代农业、家政服务业等开展行业特色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动技能人才增量提质。支持在以技能人才为主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企业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推动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扩容提质,力争备案自主评价企业达到300家。加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征集,扩大评价职业(工种)覆盖面,满足社会技能人才评价需求。组织举办第十六届“劳动之星”职业技能竞赛,开展“金蓝领”培训,积极组织参加山东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2023年,力争全市新增高技能人才3万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创新实施产教融合。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推进全市职业院校校区建设和新增高校筹建工作,力争省级高水平中职学校达到9所。支持各县区、头部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开办技工学校。支持职业院校与工业企业组建“产教融合共同体”,推动学校与企业产学研供需双向对接,推广工学一体人才培养模式,通过产业需求推动教育发展,促进教育与产业互动和共赢。新培育市级产教融合型企业20家以上,年度培养技术人才7万人、技能培训15万人次以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能力服务就业
(十九)强化企业用工保障。高频次举办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市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每周要至少举办1次专业性招聘活动,每月至少举办1次综合性招聘活动,全年组织300场“春风行动”招聘会、10场“临沂—名校人才直通车”集中招聘和人才招引活动,保持就业市场活跃度。实行工业企业用工保障服务清单和劳动力需求清单制度,紧盯重点行业、重大投资项目、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定期调查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开展多层次对接活动,全力保障企业用工。对集中来临务工人员,支持企业全年时段提供点对点返岗复工服务。鼓励县区出台重点企业用工保障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灵活用工平台等就业服务新产品、新模式,为重点用工企业、季节性用工企业提供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进校园、进企业、进园区、进乡村“四进”专项行动,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专业化服务,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按规定给予奖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着力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净化就业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提高社会保障水平。适时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确保按时足额发放。鼓励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在就业创业地或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和企业工资指导线,推动企业开展集体协商,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进一步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强化劳动争议先行调解,建立完善劳动纠纷化解联动处置机制,推广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模式。(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风险应对处置。加强重点企业用工、农民工返乡回流等情况监测,及时把握企业用工、劳动力分布和流向变化形势。加强就业舆情应急处置,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法依规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责任单位: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或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07-0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王金锋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23-06-28临政任〔202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王金锋为临沂市政府总督学(副县级,试用期一年);张震为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汪伟莲为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密士文为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薛咏为临沂市商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邵长满为临沂市体育局副局长。免去:张玉军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
临政任〔202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王金锋为临沂市政府总督学(副县级,试用期一年);
张震为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汪伟莲为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密士文为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薛咏为临沂市商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邵长满为临沂市体育局副局长。
免去:
张玉军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职务;
朱化利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职务;
全志刚的临沂市体育局副局长职务;
徐东胜的临沂商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任均华的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06-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临沂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2023-06-20临政办字〔2023〕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2023年临沂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2023年临沂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3年,临沂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持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
临政办字〔2023〕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2023年临沂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临沂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3年,临沂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持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为新时代现代化强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一、聚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深化公开
1.加强高质量发展信息公开。聚焦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围绕工业“量质齐升,两年万亿”行动目标任务,紧扣“五个聚力”和“六大工程”,强化信息公开和解读。聚焦支持住房改善、新能源汽车、养老服务、文化旅游等消费领域,围绕“消费提振年”行动落实,加大“放心消费在临沂”、汽车团购、家电促销、产自临沂直播季等活动以及恢复和扩大消费有关政策的公开和解读力度。聚焦扩大有效投资,依法依规做好城市更新、基础设施“五网”等重大项目建设信息公开。加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及时发布解读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政策措施。围绕促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重点工作任务,实时发布工作动态及政策信息,加大解读力度,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营造良好环境。
2.加强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公开。加大“营商环境建设年”活动的公开和解读力度。有序推进国有企业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落实情况和成效公开。深入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公开上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发布,主动公开专项执法行动和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相关信息,以及相关执法结果。强化政策集成供给,加强“稳中向好、进中提质”系列政策包的权威发布和全面解读。2023年底前,优化企业用户空间,完善“一企一档”功能,推动政策“精准匹配、快速直达、一键兑现”。
3.加强民生领域信息公开。针对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城乡公益性岗位、就业创业补贴、灵活就业支持政策等信息公开。推进义务教育“双减”信息公开,加大适龄儿童入学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力度。加强民办教育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落实收费公示和公开承诺制度,推进办学资质等信息集中公开。加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力度。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动态公开9类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及时公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做好住房租赁补贴申领条件、程序、管理和审批等信息公开。加大养老托育有关支持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重点加强养老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等方面的监管,及时公布监管结果。做好文体惠民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实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两个一千”工程以及书圣文化节、诸葛亮文化旅游节、山东体博会等节会赛事信息。
二、聚焦更高水平决策深化公开
4.深入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继续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各级按照“应入尽入”的原则,确定本级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年初主动向社会公开。按照决策事项推进流程,以事项目录超链接方式归集展示决策草案全文、草案说明、决策背景、公众意见建议收集和采纳情况、公众代表列席决策会议情况、决策结果等信息,视情公开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效果评估等信息。
5.深入推动决策公众参与。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要综合选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决策文件出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决策承办单位要向社会详细公开前期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以及较为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原因。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民意调查等其他公众参与方式征求意见的情况,也要一并向社会公开。持续深化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工作,各县区政府年内邀请公众代表列席本级政府常务会不少于8次,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邀请公众代表列席决策会议(含市政府常务会议)不少于2次,列席代表的意见发表和采纳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选取适当议题,对议题审议过程进行在线直播。
6.深入开展政策评价。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常态化政策评价机制,选取本单位重点政策,围绕执行标准、适用范围、使用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通过政府开放日、征集调查、专题座谈、重点访谈、舆情监测、网络问政等方式开展实施效果评价,全面掌握政策落地情况。各县区每年开展专题性政策评价原则上不少于5次,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不少于2次。要做好政策评价结果运用,对政策评价结果进行深入分析,适时转化为调整政策制定的措施,年底前将政策评价结果和运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聚焦政策发布解读回应深化公开
7.持续推进政策规范化公开。持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确保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规范发布。加强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动态管理,根据重点任务及群众需求,实时调整更新。进一步深化政府文件库建设,规范录入各类政府文件,做到一库全收、上下贯通。做好文件库动态更新,各级各部门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网站公开的政府文件,要全量覆盖、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并同步推送至市政府文件库。聚焦企业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探索以企业“点餐”、政府“配餐”的方式,打造政策文件包,依托相关惠企服务平台,加强政策精准公开。
8.持续抓好政策高质量解读。明确解读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发的对公众权益产生影响的政策文件均要开展解读。严格解读程序,认真落实政策解读“三同步”工作机制,坚持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将政策解读作为文件审签的重要一环,政策文件不解读不运转、解读材料不达标不运转。深化解读内容,充分收集企业群众需求,针对政策中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具体条款和事项,进行要点拆分、深度解读和综合指引。创新解读形式,在文字、图片、视频解读基础上,积极采用互动直播、简明问答、现场宣讲等形式开展解读。强化市级政策问答平台建设,立足群众立场分析问题、解答问题,深入总结挖掘政策干货,每个惠企利民政策文件至少编写两个政策问答,将政策关键点进行精准有效解读。
9.持续深化社会关切回应。出台重大政策,要加强社会效果和舆情风险评估,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出席新闻发布会进行宣传解读。提高政策咨询类留言的答复质量,定期梳理更新常见问题问答库,对集中反映的问题,通过二次解读等方式进行回应。
四、聚焦政务公开规范化建设深化公开
10.规范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根据单位职能、工作机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最新变化,及时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受理流程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登记管理、协助调查、会商、归档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标准和责任划分,加强部门会商协作,依法依规及时准确予以答复反馈。持续完善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常态化审查机制。深入破解难点问题,进一步缓解土地征收领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压力,指导基层政府根据项目进度,及时细化公开已批准的土地征收项目信息。
11.持续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加强纵向指导和业务培训,教育、卫生健康、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等市级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本领域公开目录,增强科学性和便利性。强化属地管理,加大调度督导力度,在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开展专项评估,对以汇总链接形式在平台进行集中展示的企事业单位,重点加强对网站栏目设置的监督指导,确保栏目清晰、要素齐全、更新及时。着力加强线下公开场所、电话咨询等公开渠道建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个性化信息需求。
12.扎实推进基层政务公开。进一步强化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功能建设,提高在专区开展重要政策现场解读、综合政策辅导、办事流程演示等活动的频次,推进公开和基层办事服务的深度融合。进一步丰富基层政务公开形式,对土地征收、旧区改造、义务教育入学、就诊就医、养老服务、村务居务等面向特定区域和人群的公开事项,综合利用政府网站、村(居)民微信群、农村(社区)公开栏,以及广播、电视、图书馆、电影下乡等媒介,实行定点、定向公开,便于群众获取。
五、聚焦巩固工作基础深化公开
13.完善工作保障。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定期听取汇报、协调解决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整合力量,理顺机制,明确承担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政务公开工作经费要足额纳入年度预算。
14.提升公开平台建管水平。深化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持续推进市县平台互联互通,依托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资源整合共享,推动具备条件的数据高水平开放。完善政府网站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提升网站搜索精准度。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三审”制度,重要信息做到多人审看、专人把关,确保表述规范、内容准确。高效办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等平台的网民留言。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域名管理。完善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注销等全流程管理制度,推动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功能,完善信息发布转载审核制度,强化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加强政务新媒体矩阵建设,积极发掘优秀账号,打造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竞争力的政务新媒体。探索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公报数据无缝交换,实现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信息同步发布、办事服务同质同效。完善市政府公报数据库,推动与政务类移动端融合发展,提升“掌上公报”影响力。
15.加强工作培训。强化领导干部政务公开培训,积极协调组织部门,每年在本级党校组织一次政务公开专题培训,提高领导干部公开意识和水平。加大业务骨干培养力度,以实效、实用、实操为导向,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灵活组织线上线下业务讲堂,培养一批既懂公开业务又懂网站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加大人才交流力度,建立跟班学习、轮岗培训机制,实施以干带训,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加强纵向业务指导,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帮助下级单位解决重大疑难问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每年组织本系统政务公开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
16.开展调查研究。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围绕高质量发展信息公开、决策公开、政策发布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基层政务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等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常态化开展调查研究,查找问题不足,总结提炼典型经验。经常性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听取意见建议,加强业务指导,帮助解决困难,促进全市政务公开水平整体提升。
17.强化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对照本工作要点提出的重点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政务公开工作任务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逐项抓好落实,有关工作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注重品牌打造,整合现有各级各部门已形成的政务公开、政策解读等品牌,选取重点区域、优势领域,科学合理进行品牌规划,树立推广典型标杆、学习榜样,推动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化细化,打造具有临沂特色的政务公开品牌。
附件:2023年临沂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任务分解表
附件
2023年临沂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任务分解表
要点任务
工作要求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一、聚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深化公开
(一)加强高质量发展信息公开。
聚焦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围绕工业“量质齐升,两年万亿”行动目标任务,紧扣“五个聚力”和“六大工程”,强化信息公开和解读。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聚焦支持住房改善、新能源汽车、养老服务、文化旅游等消费领域,围绕“消费提振年”行动落实,加大“放心消费在临沂”、汽车团购、家电促销、产自临沂直播季等活动以及恢复和扩大消费有关政策的公开和解读力度。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单位)
全年
聚焦扩大有效投资,依法依规做好城市更新、基础设施“五网”等重大项目建设信息公开。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加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及时发布解读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政策措施。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单位)
全年
围绕促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重点工作任务,实时发布工作动态及政策信息,加大解读力度,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营造良好环境。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商务局等部门(单位)
全年
(二)加强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公开。
加大“营商环境建设年”活动的公开和解读力度。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有序推进国有企业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落实情况和成效公开。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国资委等部门(单位)
全年
深入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公开上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单位)
全年
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发布,主动公开专项执法行动和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相关信息,以及相关执法结果。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强化政策集成供给,加强“稳中向好、进中提质”系列政策包的权威发布和全面解读。2023年底前,优化企业用户空间,完善“一企一档”功能,推动政策“精准匹配、快速直达、一键兑现”。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三)加强民生领域信息公开。
针对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城乡公益性岗位、就业创业补贴、灵活就业支持政策等信息公开。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单位)
全年
推进义务教育“双减”信息公开,加大适龄儿童入学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力度。加强民办教育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落实收费公示和公开承诺制度,推进办学资质等信息集中公开。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等部门(单位)
全年
加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力度。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等部门(单位)
全年
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动态公开9类困难群众救助标准。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等部门(单位)
全年
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及时公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做好住房租赁补贴申领条件、程序、管理和审批等信息公开。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单位)
全年
加大养老托育有关支持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重点加强养老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等方面的监管,及时公布监管结果。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单位)
全年
做好文体惠民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实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两个一千”工程以及书圣文化节、诸葛亮文化旅游节、山东体博会等节会赛事信息。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等部门(单位)
全年
二、聚焦更高水平决策深化公开
(四)深入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
继续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各级按照“应入尽入”的原则,确定本级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年初主动向社会公开。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司法局等部门(单位)
2023年
6月底前
按照决策事项推进流程,以事项目录超链接方式归集展示决策草案全文、草案说明、决策背景、公众意见建议收集和采纳情况、公众代表列席决策会议情况、决策结果等信息,视情公开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效果评估等信息。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
全年
(五)深入推动决策公众参与。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要综合选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
全年
决策文件出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决策承办单位要向社会详细公开前期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以及较为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原因。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民意调查等其他公众参与方式征求意见的情况,也要一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
全年
持续深化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工作,各县区政府年内邀请公众代表列席本级政府常务会不少于8次,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邀请公众代表列席决策会议(含市政府常务会议)不少于2次,列席代表的意见发表和采纳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选取适当议题,对议题审议过程进行在线直播。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六)深入开展政策评价。
建立健全常态化政策评价机制,选取本单位重点政策,围绕执行标准、适用范围、使用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通过政府开放日、征集调查、专题座谈、重点访谈、舆情监测、网络问政等方式开展实施效果评价,全面掌握政策落地情况。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各县区每年开展专题性政策评价原则上不少于5次,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不少于2次。做好政策评价结果运用,对政策评价结果进行深入分析,适时转化为调整政策制定的措施,年底前将政策评价结果和运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三、聚焦政策发布解读回应深化公开
(七)持续推进政策规范化公开。
持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确保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规范发布。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加强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动态管理,根据重点任务及群众需求,实时调整更新。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进一步深化政府文件库建设,规范录入各类政府文件,做到一库全收、上下贯通。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做好文件库动态更新,各级各部门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网站公开的政府文件,要全量覆盖、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并同步推送至市政府文件库。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聚焦企业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探索以企业“点餐”、政府“配餐”的方式,打造政策文件包,依托相关惠企服务平台,加强政策精准公开。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八)持续抓好政策高质量解读。
明确解读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发的对公众权益产生影响的政策文件均要开展解读。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严格解读程序,认真落实政策解读“三同步”工作机制,坚持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将政策解读作为文件审签的重要一环,政策文件不解读不运转、解读材料不达标不运转。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深化解读内容,充分收集企业群众需求,针对政策中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具体条款和事项,进行要点拆分、深度解读和综合指引。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创新解读形式,在文字、图片、视频解读基础上,积极采用互动直播、简明问答、现场宣讲等形式开展解读。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强化市级政策问答平台建设,立足群众立场分析问题、解答问题,深入总结挖掘政策干货,每个惠企利民政策文件至少编写两个政策问答,将政策关键点进行精准有效解读。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九)持续深化社会关切回应。
出台重大政策,要加强社会效果和舆情风险评估,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出席新闻发布会进行宣传解读。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提高政策咨询类留言的答复质量,定期梳理更新常见问题问答库,对集中反映的问题,通过二次解读等方式进行回应。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四、聚焦政务公开规范化建设深化公开
(十)规范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
根据单位职能、工作机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最新变化,及时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受理流程等。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登记管理、协助调查、会商、归档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标准和责任划分,加强部门会商协作,依法依规及时准确予以答复反馈。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持续完善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常态化审查机制。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深入破解难点问题,进一步缓解土地征收领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压力,指导基层政府根据项目进度,及时细化公开已批准的土地征收项目信息。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全年
(十一)持续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加强纵向指导和业务培训,教育、卫生健康、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等市级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本领域公开目录,增强科学性和便利性。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体育局、市国资委等部门
全年
强化属地管理,加大调度督导力度,在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开展专项评估,对以汇总链接形式在平台进行集中展示的企事业单位,重点加强对网站栏目设置的监督指导,确保栏目清晰、要素齐全、更新及时。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体育局、市国资委等部门
全年
着力加强线下公开场所、电话咨询等公开渠道建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个性化信息需求。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体育局、市国资委等部门
全年
(十二)扎实推进基层政务公开。
进一步强化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功能建设,提高在专区开展重要政策现场解读、综合政策辅导、办事流程演示等活动的频次,推进公开和基层办事服务的深度融合。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进一步丰富基层政务公开形式,对土地征收、旧区改造、义务教育入学、就诊就医、养老服务、村务居务等面向特定区域和人群的公开事项,综合利用政府网站、村(居)民微信群、农村(社区)公开栏,以及广播、电视、图书馆、电影下乡等媒介,实行定点、定向公开,便于群众获取。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全年
五、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基础持续巩固
(十三)完善工作保障。
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定期听取汇报、协调解决问题。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整合力量,理顺机制,明确承担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政务公开工作经费要足额纳入年度预算。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长期坚持
(十四)提升公开平台建管水平。
深化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持续推进市县平台互联互通,依托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资源整合共享,推动具备条件的数据高水平开放。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完善政府网站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提升网站搜索精准度。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三审”制度,重要信息做到多人审看、专人把关,确保表述规范、内容准确。高效办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等平台的网民留言。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域名管理。完善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注销等全流程管理制度,推动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室
全年
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功能,完善信息发布转载审核制度,强化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加强政务新媒体矩阵建设,积极发掘优秀账号,打造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竞争力的政务新媒体。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探索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公报数据无缝交换,实现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信息同步发布、办事服务同质同效。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完善市政府公报数据库,推动与政务类移动端融合发展,提升“掌上公报”影响力。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室
全年
(十五)加强工作培训。
强化领导干部政务公开培训,积极协调组织部门,每年在本级党校组织一次政务公开专题培训,提高领导干部公开意识和水平。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全年
加大业务骨干培养力度,以实效、实用、实操为导向,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灵活组织线上线下业务讲堂,培养一批既懂公开业务又懂网站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加大人才交流力度,建立跟班学习、轮岗培训机制,实施以干带训,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加强纵向业务指导,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帮助下级单位解决重大疑难问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每年组织本系统政务公开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十六)开展调查研究。
围绕高质量发展信息公开、决策公开、政策发布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基层政务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等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常态化开展调查研究,查找问题不足,总结提炼典型经验。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经常性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听取意见建议,加强业务指导,帮助解决困难,促进全市政务公开水平整体提升。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十七)强化工作落实。
对照本工作要点提出的重点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政务公开工作任务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逐项抓好落实,有关工作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注重品牌打造,整合现有各级各部门已形成的政务公开、政策解读等品牌,选取重点区域、优势领域,科学合理进行品牌规划,树立推广典型标杆、学习榜样,推动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化细化,打造具有临沂特色的政务公开品牌。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2023-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