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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95172612-07_G/2016-0527007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 公开目录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6-05-27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关于促进高速公路加快发展的意见》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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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为促进我省高速公路加快发展,2016年1月29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高速公路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速公路建设发展,省交通运输厅与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公路经营企业等共同努力,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截止2015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5348公里,高速公路网络基本形成,有力地推动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但受资金、土地、前期工作程序、建设环境等因素制约,高速公路建设推进难度大,影响了全省高速公路的健康持续发展。“十三五”期间山东省高速公路发展面临完善路网结构和提升通行服务能力的双重任务。为加快推进高速公路规划建设,根据省领导的要求,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问题导向的原则,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同时借鉴外省在高速公路建设方面的一些做法,代拟了《关于促进高速公路加快发展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管理方面。《意见》从三个方面对强化规划引导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要求:对列入规划的项目要积极开展前期工作,加大推进力度,按照规划时限完成建设任务;二是确保规划科学合理,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要求:建立规划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适时完善、调整和修订规划;三是进一步明确省、市在规划管理和引资工作等方面的任务分工,设区市政府经省政府授权可负责投资人招标工作和项目推进,项目投资协议仍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签署,充分调动省和设区市建设高速公路的积极性,提出: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规划及实施的监督管理,适时对新建项目开展投资人招标工作。设区市政府可以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提出项目建议,多个设区市政府可以联合提出跨区域项目建议,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投资人招标工作,并由省政府授权相关部门与投资人签署投资协议,设区市政府负责项目推进。” (二)项目前期工作方面。《意见》从明确前期工作开展的主体、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加快项目用地手续办理等方面为进一步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一是对项目前期工作开展的主体予以明确,明确了各市政府在前期工作方面的责任,改变了以往单纯依靠项目业主和交通部门开展前期工作的局面,充分发挥各市政府了解当地实际情况和协调方面的优势,减少项目业主与市县部门协调的时间,可加快土地、环评等支持性文件办理。明确提出:设区市政府可成立前期工作班子,充分发挥协调优势,加快工作步伐,专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对由项目投资人自主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设区市政府要主动成立协调服务机构,协助投资人开展各项工作,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二是对高速公路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流程在国家有关规定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优化。明确提出“列入《山东省高速公路网中长期规划(2014-2030年)》的高速公路项目视同立项”,简化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可节省开展项目建议书审批所需时间约3-6个月。同时,明确提出“项目所需的各支持性文件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不得互为前置”。避免了各支持性文件互为前置或串联办理的情况,有利于实现支持性文件的并联办理,减少部门间协调的时间,加快支持性文件办理。此外,还明确提出“对其他专项报告已开展论证的内容,项目环评报告中不再重复论证”,减少了项目环评工作量,加快了环评工作开展。三是明确了省有关部门在国家审批项目中的责任。对国家审批的支持性文件,省各有关部门负责对上争取汇报,解决单纯依靠项目投资人沟通协调难的问题,加快项目审批。明确提出:属于国家审批的事项,要尽量压减省内的审批和报批时间,并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主动向上汇报协调。四是针对目前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解决难度大的实际情况,提出“对国家审批的高速公路项目采用“先补后占”方式解决,耕地占补平衡难度大的项目,可采取“边补边占”的方式办理相关征地手续”,解决了项目如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就无法办理土地手续的问题,在报批土地手续前只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和相应资金,在项目土地手续报批和建设过程中逐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为土地手续办理和项目开工节约了时间。 (三)关于政策支持方面。《意见》从给予资金政策支持、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合理确定通行费收费标准、给予投资回报率低的项目适当补助等五个方面明确了政策支持的范围,有助于提高各地政府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高速公路的积极性。一是提出“给予资金政策支持。对“十三五”新开工的国家高速公路政府收费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对经营性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积极落实国家相关支持政策。”。根据目前了解的国家有关政策,“十三五”新开工的国家高速公路政府收费项目,按总投资的25%安排中央投资补助,特许经营的国家高速公路收费项目,利用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根据项目建设成本、收费年限、盈利能力等因素测算中央补贴资金,补贴标准以政府项目的补助标准为上限。二是鼓励新建项目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明确提出:鼓励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多元化经营,在搞好收费和服务区管理的基础上,可按照“统一规划、配套供应、统筹建设”的原则在出入口、互通立交、服务区等毗邻的特定区域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开展仓储物流、客运站场、商业地产、旅游服务、广告、运输信息服务等业态的开发经营。三是明确了耕地占补平衡费用的分配。明确提出: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确定投资人的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费用由项目业主按现行政策标准及时足额支付给各设区市政府,费用不足部分由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解决。对之后的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费用全额纳入投资概算,由投资人承担。四是明确要求合理确定通行费收费价格。提出:由省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交通量、建设成本、项目收益情况、收费期限等因素综合评估,合理确定通行费收费标准。五是鼓励各地政府给予投资回报率低的项目适当补助。明确提出:对“十三五”新开工的高速公路项目,收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的,在采取政策支持措施后仍不能完全覆盖成本的,经评估测算,鼓励沿线各地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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