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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136-17_A/2012-1130003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民政局 |
| 公开目录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2-11-30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社会各界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监管十分关注,《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在这方面规定了哪些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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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为了减少乃至杜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违法侵占和骗取救助款物的现象,确保救助款物用于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强化了对救助款物的监管措施: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救助物资;
二是救助款物应当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专项用于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遇难人员家属抚慰以及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等项支出;
三是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救助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四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救助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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