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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582-10_C/2016-0901009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 公开目录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6-08-11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关于露天烧烤《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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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露天烧烤的要求,《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内烧烤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也明确了法律责任。《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省政府5月19日印发的《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中对露天烧烤也有明确要求,要求各市划定禁止烧烤区域,并在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露天烧烤整顿、取缔工作。各市要划定禁止烧烤区域,在这个区域内,不得露天烧烤食品,一律在室内进行烧烤,并要安装通风除尘、油烟净化设备。对于禁止烧烤区域以外的地方,露天烧烤所用的炉具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更换为无烟烧烤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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