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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582-10_C/2016-0901007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 公开目录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6-08-09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于错峰生产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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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国家工信部和环保部联合下发《关于在北方采暖地区全面试行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要求我省自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试行错峰生产。2016年6月,环保部印发《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要求我省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5个传输通道城市每年11月至次年1月,对部分工业企业实施生产调控,其中,除承担供暖等保民生任务的外,水泥、铸造、砖瓦窑,以及未达到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停产;钢铁行业按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实施停产。 错峰生产,发挥了宏观调控的作用,对重污染天气频发季节的大气污染防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由于北方冬季寒冷,水泥、砖瓦窑等建筑原材料行业本身也是生产淡季,只要合理的规划全年产能,对错峰生产提前做好规划,企业经济效益影响也不是很大。据此,《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对错峰生产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在错峰生产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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