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市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004448136-17_A/2012-1130002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民政局 |
| 公开目录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2-11-30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涉及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条例是如何将各种救助力量整合起来,更好地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 |
|
|
|
答: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不仅涉及政府部门,而且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职责,更好地发挥村委会、居委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条例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村委会、居委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