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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95172612-07_G/2015-0717015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 公开目录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5-07-17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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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建设发展成果亟需立法保障公路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重要基础条件。制定公路路政条例,切实加强公路保护,是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下,全省交通运输系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牢牢把握发展主题,加快工作指导转变,坚持改革创新,强化管理服务,公路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到2012年底,全省公路通车总里程达24.45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4975公里,一级公路9057公里,二级公路2.47万公里,二级以上公路里程居全国第一;农村公路21.96万公里,行政村通油路比例达到99.8%。我省公路事业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山东的路”已成为展现山东形象的一张亮丽名片。 在全省公路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影响公路可持续发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和使用管理带来很多问题,既制约了公路通行效益的充分发挥,又危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为把公路保护好、利用好,迫切需要细化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公路法》,国务院制定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确立了公路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公路建设标准和公路损坏程度也大不相同,因此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规定比较原则和综合,需要各省结合实际予以细化。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公路保护的新形势、新情况不断出现,亟需强化公路路政法律保障,并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提升为制度,尤其是把近几年我省开展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保安全、保畅通”好的措施,不断进行丰富和完善。当前,我省制定出台《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符合现实需要,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公路通行效益,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凝聚了各方智慧整个立法过程秉承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征求意见,增加了立法的工作透明度,《条例》真正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 一是《条例》凝聚了多年来的管理经验。省交通运输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倾听基层单位的意见,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吸收一线的管理经验,形成了《条例》草稿,于2012年11月中旬全面征求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2012年12月省交通运输厅又分别在德州、济南组织召开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片区座谈会,现场听取了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各方面的意见。今年3月份,省交通运输厅召开厅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会签稿。 二是《条例》凝聚了社会公众的智慧。《条例》草案按立法程序报省政府后,省政府法制办在认真吸收和协调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审查修改,通过山东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6月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一审后,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山东人大立法网全文公布《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省政府法制网和省人大立法网共征集了320条修改意见。6月28日,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立法咨询员会议,专门听取了专家意见。《条例》修改过程中,对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逐条研究,许多意见和建议得到了采纳。 三是《条例》凝聚了各级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智慧。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交通运输厅组成调研组赴青岛、潍坊、烟台、东营四市对《条例》作了立法调研,省人大城环委组织调研组赴淄博、潍坊、日照和临沂4市进行了立法调研。分别召开了由各市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实地察看了各市路政管理工作的情况,听取了各方面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条例》草案会签稿送请省直有关部门进行会签过程中,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编办等部门共提出修改意见30余条。省人大和省政府法制办在认真组织研究、协商的基础上,基本吸收了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使部门间配合更加密切,权利和义务更加明确。 三、《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具有很强的时代特色《条例》立足于保护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突出了便民服务的原则,确立了有针对性的各项制度,有很强的时代特色。 (一)公路保护制度。为保护多年来我省公路建设和发展的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交通条件,《条例》将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统一纳入了适用范围。同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水平,并将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公路保护,对保护公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公路安全、畅通制度。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是《条例》的主要立法目的和原则,贯穿在整个条文中。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中明确涉路工程的建设、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必须符合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第三章“公路路域环境保护”中对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作了具体要求。针对近年来涉路工程逐渐增多的状况,确立了涉路工程建设双审制,即对涉路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专家审查。《条例》规定,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建设;涉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与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落实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条例》还规定,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三)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与保护制度。近年来,省政府大力推动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优化了公路通行环境,提高了公路通行效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了巩固整治成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路域环境整治,优化和改善公路通行环境;编制城市、村镇规划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征求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依法注明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公路路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取缔占用公路的集市贸易、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河道、湖泊、荒山、荒坡、破损山体等进行整治,绿化美化公路通行环境。 (四)以人为本、服务便民制度。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本次立法还专设服务与监督一章,规定了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及人员的服务监督职责,要求建立健全路政管理信息系统,以多种形式及时发布公路交通运行情况,组建处理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队伍等,满足人民群众安全、舒适、快捷出行的需求。《条例》规定,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完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加强对路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公正执法,热情服务,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收集、汇总公路交通流量、养护施工作业、公路交通阻断等与路网运行有关的信息,并通过媒体、可变情报板等形式及时播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服务设施建设,并保持服务设施的完好。公路养护机构驻地和服务区应当修建供司乘人员免费使用的卫生设施。 (五)责任追究制度。《条例》单设了法律责任的规定,对违反义务性和禁止性条款均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不但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还设定了公路路政部门、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如对“未按规定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未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导致公路长时间拥堵”等影响公路运行安全和公路发展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强化了路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行为法律责任,有利于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司其责、协调推进”的保护公路工作格局。 四、加强《条例》的学习和宣贯任务繁重近期,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都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分层次、有步骤地开展了宣传贯彻活动。我厅把今年的11月确定为《条例》“宣传月”,进行了集中宣传,社会各界尤其是管理相对人对《条例》的颁布实施及相关制度有了基本了解,提高了自觉尊法和守法的意识。通过层层举办培训班,对省、市、县(区)三级交通运输系统的法制工作人员、路政骨干和各个岗位上的执法人员进行了轮训,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的意识和执行新规定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能够确保依法履行《条例》赋予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职责。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开展了清理公路路政规范性文件工作,对与《条例》相抵触的,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同时正在根据《条例》的规定,组织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以形成健全配套的法规政策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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