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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749850381-10_fczfbz/2017-0209003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 公开目录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6-06-30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上下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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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存基数
自2016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为2015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各8%,不得超过各12%。
(三)月缴存额上限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378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1689元。
(四)月缴存额下限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市辖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55元;九县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39元。
(五)执行时间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执行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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