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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49850381-10_B/2016-0530004 发布机构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公开目录 部门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6-05-27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山东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 积极支持职工住房消费
山东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 积极支持职工住房消费

        2015年8月6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人介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意见》围绕进一步释放结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出了16条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降低使用门槛,切实减轻职工负担,积极支持职工住房消费。

        放宽贷款条件 公积金贷款政策惠及更多缴存职工

        《意见》提出,个贷率较低的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居住面积等情况,提高贷款额度,加大对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同时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有效提高职工实际可贷额度。将贷款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门槛,使公积金贷款政策惠及更多缴存职工。

        放宽提取使用条件 职工提取公积金更加灵活方便

        《意见》将国家规定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延长到3年内,同时增加了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家庭代际互助作用。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既能提又能贷,职工提取公积金后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积极支持进城农民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同时允许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支付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意见》突破原来规定的提取范围,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提取使用效率。《意见》规定,缴存职工家庭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具体提取额度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当地物业费水平确定。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在取得有效凭证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积极推进异地贷款 取消省内异地贷款户籍地的限制

国家公积金异地贷款办法规定,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意见》中取消了省内异地贷款户籍地的限制,即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向住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进一步扩大了异地贷款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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