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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749850381-10_fczfbz/2017-0209001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 公开目录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7-02-03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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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批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及提取材料 (一)受理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7、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1、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提取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申请提取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按照《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提取程序 1、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填写《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职工本人签名并由单位审核盖章后,由提取人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2、职工同时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配偶及直系亲属单位审核盖章的《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家庭及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 3、职工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由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委托本单位公积金专管人员代办,并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证明。代办人员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申请人,复印件公积金中心留存。 四、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提取条件的同时办理提取手续,需要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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