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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585729837/fgw/2020-0000032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公开目录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9-02-20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文字解读:转发《关于开展清洁取暖用电市场化采购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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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和起草情况 落实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关于开展清洁取暖用电市场化采购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8〕1386号) 二、主要内容 (一)试点用户。 纳入“清洁取暖用电市场化采购”试点范围的项目为: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的城市建成区电代煤项目、其他居民住宅小区采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项目(已执行居民电价、实施低谷电量奖励等价格政策的项目除外,下同)。清洁取暖设施用电应当单独计量。 (二)建立清洁取暖用电市场化采购机制。 委托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代理相关用户采购市场低价电量,并予以优先购电保障。“清洁取暖用电市场化采购”项目采暖季期间,全电量暂按现行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8分钱(含税)执行,后期根据市场化实际采购情况多退少补,最终实际执行电价不高于用户现行目录电价。 (三)申请程序。 1.城市建成区电代煤项目。电网企业根据改造项目清单,自次月抄见电量起执行上述价格政策。 2.其他居民住宅小区采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项目。由产权单位(或委托物业公司)向当地电网企业提出申请,电网企业核实用户用电设备后,自申请次月抄见电量起执行上述价格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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