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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431857656/fgw/2019-0000094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公开目录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9-10-21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文字解读:《转发<山东省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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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依据 为规范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为尽快贯彻落实该办法,起草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1.办法明确了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及相关概念。 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供热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供热价格成本的行为。 供热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经营者供热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热价格的基本依据。 2.办法强调了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是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限于供热生产经营过程发生的直接费用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三是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供热服务的合理需要,影响定价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3.办法明确了供热定价成本的组成。 供热定价成本由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生产成本是指供热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直接原辅材料费用、水电费、职工薪酬和制造费用等;期间费用是指供热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热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4.办法规定了不得计入供热定价成本的费用。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与供热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费用;与供热生产经营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除不可抗拒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以及垄断性行业的各类广告费;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贷款利息等);其他不合理费用。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9月29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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