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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585729837/mzj/2020-0000060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民政局 |
| 公开目录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临沂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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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7日临沂市民政局等12部门印发了《临沂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制定对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 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和山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9〕60号),推进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相关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保障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终止保障资格的几种情形。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减员处理。 1.儿童本人死亡或失踪的; 2.儿童被依法收养的; 3.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4.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的; 5.父母重新具备抚养能力的; 6.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 三、保障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参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保障标准和发放方式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要动态调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待遇。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实行补差发放,其他的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补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快政策制定衔接。各县(区)要充分认识推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维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各项基本权益。 (二)加强部门间协作。各相关部门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为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支持。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区)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格审核发放规程,对于监护人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补贴优先发放至儿童本人账户后,可由其监护人监管和支配使用,也可直接发放至监护人由其管理和使用;监护人没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补贴优先发放至儿童本人账户后,可由儿童实际抚养人或抚养机构监管和支配使用。 (四)加强政策宣传。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救助工作,为广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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