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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444575629/gzw/2020-0000062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公开目录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一文详解临沂国资监管提示函和通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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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临沂市国资委出台了《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明确市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实行提示函和通报制度。此举有利于加大对监管企业存在风险和问题的警示力度,及时指导和督促企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建立国资监管提示函和通报制度能发挥原外派监事会的部分监督职能,推动国资监管工作融入日常、抓在平常、形成常态、发挥长效。 国资监管提示函强调事前、事中监管,市国资委各业务科室在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较大风险隐患的,可能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进行提示,旨在抓早抓小、预防为主、警示为先。监管企业收到提示函后,要对提示事项认真组织分析研判,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确保风险可控在控,整改工作落实落地。 国资监管通报则强调事后监督问责,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进行通报,予以批评、教育和警示,旨在有效发挥警示教育和惩戒震慑作用,强化整改落实工作。通报事项涉及违反党规党纪、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严肃问责,甚至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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