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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585729837/gzw/2020-0000030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公开目录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临沂市市属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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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更好地促进市属企业高质量发展,充分落实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宏观政策及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意见,我们起草修订了《临沂市市属企业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2019年4月19日,省国资委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办法》(鲁国资收益〔2019〕1号),对省属企业担保管理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主要依据省文件精神及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对市属企业担保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担保原则等内容;第二章为担保要求,包括担保范围、被担保企业条件;第三章为担保职责与反担保;第四章为担保程序;第五章为担保管理;第六章为附则。 《办法》明确要求,市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市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其他市直部门监管企业除外);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等)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同时,规定担保额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确定,且对同一企业累计担保额不得超过对其享有的净资产。为支持引导企业实现转型升级、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对持股比例不低于34%的控制企业的上述事项提供担保,在经充分论证具备较好收益、不影响企业完成降杠杆任务前提下,可超过享有的权益进行担保。 市属企业与其权属企业或权属企业之间的担保,由市属企业董事会决策;市属企业间及企业与其他市直部门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其他国有企业)的担保事项,市国资委实行备案管理。 四、起草情况 省文件出台后,我们进行了认真学习,研究起草《办法》,初稿形成后于3月10日征求委领导、机关各科室、10户市属企业意见建议。4月2日,委重大事项审查委员会第4次会议对《办法》进行了研究审核,根据征求意见及审核情况,及时对《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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