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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585729837/ybj/2020-0000083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
| 公开目录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关于做好2021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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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临医保发〔2020〕69号),现就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60号)、《关于做好政府资助人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临税发〔2020〕33号),研究制定了我市2021年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在校学生;取得本市居住证、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缴费标准 2021年度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照上级规定执行。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等政府资助人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由所在县区政府全额代缴个人缴费部分;7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其他群体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由所在县区政府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三)缴费时间与享受待遇时间 2021年度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享受医保待遇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政府资助人员集中缴费期延长至2021年1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21年1月1日之后至2021年2月28日参保缴费的,按照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享受医保待遇期为参保缴费之日起30日后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3月1日之后至2021年10月31日参保缴费的,按照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总额缴费,享受医保待遇期为参保缴费之日起30日后至2021年12月31日。 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按照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6个月后参加居民医保的,按照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总额缴费,享受医保待遇期为参保缴费之日起30日后至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之后新认定的政府资助人员,已缴费参保的不再进行政府资助,未参保的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代缴手续,年度内享受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享受医保待遇期为参保缴费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四)缴费方式 缴费人除在社区、村居(学校)集中缴纳外,在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的基础上,可以通过银行查询缴款(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缴费(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自助办税机、银联云闪付等)、服务大厅缴费(社保大厅的税务窗口、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等)等渠道完成医保费缴纳。目前,全市开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纳业务的银行有: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农信社)、交通银行、临商银行、邮储银行、济宁银行、日照银行、光大银行。各县区选定开展医保费缴费业务的银行不同,缴费人可根据本县区实际选择相应银行办理缴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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